一、合同编号:11N01034143020265601
二、合同名称:伊宁县公安局物业服务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YNXCG-GK2026006
四、项目名称:伊宁县公安局物业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伊宁县公安局 地 址:伊宁县城南新区富民路2号 联系方式:0999-7787015 供应商(乙方):伊宁县旺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吉里于孜镇伊宁县技工学校4号楼1楼 联系方式:18399317300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伊宁县公安局物业服务采购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10368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物业管理服务(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物业服务需求”)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物业服务需求”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服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物业服务需求” 2.合同金额(元):10368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09月04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10月0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附件信息:政府采购合同.pdf合同编号: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第一部分合同书项目名称:伊宁县公安局物业服务采购项目甲方伊宁县公安局乙方:伊宁县旺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地:伊宁县公安局签订日期:2026年9月4日2025年9月3日,伊宁县公安局以政府采购方式对伊宁县公安局物业服务采购项目项目进行了采购。经伊宁县政府采购中心评定,伊宁县旺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现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伊宁县公安局(以下简称:甲方)和伊宁县旺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1.1合同组成部分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的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1.1.1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1.1.2中标通知书;1.1.3投标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1.1.4招标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1.1.5其他相关采购文件。1.2标的1.2.1标的名称:伊宁县公安局物业服务采购项目1.2.2标的数量:11.2.3标的质量:11.3价款本合同总价为:¥10368000元(大写:壹仟零叁拾陆万捌仟元人民币)。1.4付款方式和发票开具方式1.4.1付款方式:;1.4.2发票开具方式:乙方每月向甲方开具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1.4.3因财政资金审批、拨付延迟导致付款迟延的,不视为甲方违约,付款期限相应顺延。1.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1.5.1履行期限:2026年9月4日至2027年9月3日止1.5.2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1.5.3履行方式:乙方派驻人员驻场提供全天候物业服务,建立日常巡查、问题响应、应急保障机制,确保服务区域正常运转1.6违约责任1.6.1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价格的0.3%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5%;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1.6.2除不可抗力及财政资金拨付延迟等情形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0.1%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3%;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1.6.3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1.6.4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1.6.5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1.6.6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1.7合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下列1.7.2种方式解决:1.7.1将争议提交伊宁县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1.7.2向伊宁县人民法院起诉。1.8合同生效3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时生效。甲方:伊宁县公安局乙方:伊宁县旺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21MACEUL7R8W住所:伊宁县公安局住所:伊宁县技工学校4号楼1楼法定代表人或到超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联系人:盛江华联系人:王军约定送达地址:约定送达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18699983238电话:15894174138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新疆伊宁农村商业银行吉里于孜支行开户名称:开户名称:伊宁县旺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开户账号:开户账号:402899200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