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 2026-01-052

二、合同名称: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计算机网络设备(询价)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 DZXJ260617910122920

四、项目名称: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网络安全设备更新项目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 地 址: 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区华兴路21 号联系方式:022-84868047供应商(乙方):北京鑫盛金磐科技有限公司地 址: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西阳路8号467号联系方式:16600077378

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名称:网上行为管理设备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博达F5100-50MH主要标的数量:2主要标的单价:96800.00合同金额: 19.36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日到货,审查协作天津中心采购方式: 框架协议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10-08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10-08

九、其他补充事宜:附件: 2026-01-05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计算机网络设备(询价)采购合同.pdf2026-01-05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计算机网络设备(询价)采购合同.pdf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026-01-052合同编号:HT260910879729202026108合同书项目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计算机网络设备(询价)采购项目合同编号:HT26091087972920甲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乙方:北京鑫盛金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条款前附表序号内容内容内容1合同名称合同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计算机网络设备(询价)采购合同2合同编号合同编号HT260910879729203甲方名称甲方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3甲方地址甲方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区华兴路21号3甲方信息联系人贾红岩3甲方信息联系电话022-848680264乙方名称乙方名称北京鑫盛金磐科技有限公司4乙方企业性质乙方企业性质口中型企业口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口监狱企业4乙方地址乙方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西阳路8号467号4乙方联系人乙方联系人宋少威4联系电话联系电话135224174194传真传真010-211814395合同金额合同金额人民币壹拾玖万叁仟陆佰元整(¥193600.00)。税率13%税额¥22272.57元。6货物情况本合同包含2台设备,品牌型号为博达/F5100-50MH,性能参数如下:1.带宽性能:1Gb,网络层吞吐量(大包):10Gb,应用层吞吐量:1.5Gb,IPSECVPN加密性能:200Mb,支持用户数:2500,每秒新建连接数:14000,最大并发连接数:600000。设备接口:支持6千兆电口。2.性能要求:设备需支持2条500M链路的管控,支持管理带宽性能应不低于1G满足2500人的上网流量管控。支持URL应用规则库。3.可靠性:设备需支持7×24小时不间断运行,核心服务需具备自动故障转移能力,确保在单点硬件故障或网络波动时瞬时切换至备用节点最大限度减少业务中断时间。4.可扩展性:需支持动态扩容,能够根据业务规模增长灵活增加设备节点,并实现策略统一配置与管理,避免因设备异构性导致的运维复杂度上升。5.IPv6支持:新增安全设备需支持IPv6标准,同时满足在IPv4和IPv6双栈网络中运行和使用。6.兼容性:新增安全设备需与现有网络架构完全兼容对接,支持主流协议(如NetFlow、Syslog),避免因协议不兼容导致的数据采集盲区。7数据格式规范:安全设备支持输出的日志格式需符合标准要求,可对外导出、上传系统日志。8.接口开放性:安全设备管理接口需支持RESTfulAPI标准,便于与其他运维平台集成,实现告警工单自动化派发与闭环跟踪。9.身份可信:安全设备管理支持管理用户分级管理和多因素认证技术。NaN7合同付款一次性付款:在收到货物并完成验收工作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金额100%的款项,即人民币壹拾玖万叁仟陆佰元整(¥193600.00)。NaN8履约保证金及返还无NaN9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日到货NaN10质量保障期3年免费原厂设备质保,3年免费特征库升级。NaN11合同履约地点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区华兴路21号NaN一合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以下简称:“甲方”)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确定北京鑫盛金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计算机网络设备(询价)采购项目需求公告项目》成交供应商。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项目约定的内容,签署《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计算机网络设备(询价)采购合同书》(合同编号:HT26091087972920,以下简称:“合同”)。1.合同文件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1)合同通用条款;(2)电子询价报价响应函。2.合同范围和条件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3.合同金额本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壹拾玖万叁仟陆佰元整(¥193600.00)。4.付款条件合同以人民币结算,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在收到货物并完成验收工作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金额100%的款项,即人民币壹拾玖万叁仟陆佰元整(¥193600.00);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正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甲方要求完成验收工作。5.合同签订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确认签订本合同。乙方由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乙方法定代表人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乙方由授权代表签订合同的,乙方授权代表应提供授权书和身份证复印件。6.合同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在甲乙双方完成签字盖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甲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乙方:北京鑫盛金磐科技有限公司邓莫俊签字:创盖章:盖章:日期:226年10月8日二合同通用条款1.定义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甲方”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1.2“乙方”见“合同条款前附表”第4项“乙方名称”。1.3“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1.4“天”除非特别指出,“天”均为自然天。2.标准2.1乙方为甲方交付货物和提供的服务应符合需求文件所述的内容,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2.2除非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货物及服务3.1本项目的“货物及服务”见“合同条款前附表”第6项“货物及服务内容”。3.2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货物及服务的技术规格和技术要求,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规格和技术要求。如不符时,乙方应负全责并尽快处理解决,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保留终止合同及索赔的权利。3.3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以上原因导致或引起甲方损失及导致或引起第三方受到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均应由乙方承担。3.4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应在约定时间内免费修复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如果乙方没有在约定时间内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3.5除合同条款另行规定外,伴随货物及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4.知识产权4.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的起诉。4.2甲方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成果(包括发明、发现、可运行系统、源代码及相关技术资料、文档等)享有永久使用权、复制权和修改权,其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软件著作权、技术秘密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5.保密条款5.1甲乙双方应对在本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所接触的对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技术资料、技术诀窍、内部管理及其他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5.2乙方在使用甲方为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数据、程序、用户名、口令、资料及甲方相关的业务和技术文档,包括税收政策、方案设计细节、程序文件、数据结构,以及相关业务系统的软硬件、文档、测试和测试产生的数据时,应遵循以下规定:(1)应以审慎态度避免泄漏、公开或传播甲方的信息;(2)在开发过程中对数据的处理方式应事先得到甲方的许可;(3)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对有关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复制;(4)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以任何方式(如E-mail)携带出甲方场所;(5)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透露给任何其他人;(6)严禁在提交的软件货物中设置远程维护接口和后门程序;(7)不得进行系统软硬件设备的远程维护;(8)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其他保密措施。5.3保密期限不受合同有效期的限制,在合同有效期结束后,信息接受方仍应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5.4甲乙双方如出现泄密行为,泄密方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包括但是不限于对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6.包装要求6.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6.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合格证书、保修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必要的技术资料。6.3凡由于乙方对货物包装不善、标记不明、防护措施不当或在货物装箱前保管不良,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7.装运条件7.1乙方负责办理货物的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甲方指定交货地点。有关运输、保险和装卸等一切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7.2乙方负责办理货物在运抵项目现场途中的保险。7.3货物应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并卸至甲方指定位置,开箱清点及初步检验时双方应派人员参加,如甲方不到场检验,乙方需承担起检验及保管责任,其责任直至所有货物运抵现场并且安装完毕经检验合格交付甲方。7.4乙方应在货物运到甲方指定地点日七日前,向甲方提供货物卸车、清点计划(内容包括:合同号、设备名称、数量、价格、箱数、型号规格、重量和体积、拟发运的时间及其他必要的说明),并于发运的同时通知甲方。7.5在现场交货方式下,乙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乙方应对超运部分的数量或重量而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7.6若由于业主场地狭窄,乙方必须根据甲方的工程进度和书面通知安排制造、卸货和交货,否则引起的厂内外库存费用等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应当根据自身工程进度,在恰当的时间通知乙方组织制造、交货和安装。8.验收要求8.1甲方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验收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存档备查。8.2具体验收要求详见前述货物情况部分。9.履约保证金本合同履约保证金规定详见“合同条款前附表”第8项“履约保证金及返还”。10.履约延误10.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提供货物及服务。10.2如乙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误期赔偿费按合同金额的0.5%计收,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误期赔偿费累计达到合同金额的5%,甲方有权终止合同。10.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货物及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估,并确定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