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人名称:博乐市第二中学

二、供应商名称:新疆博城问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博乐市第二中学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991101000030470884

五、合同编号:11N457846209202658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标项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详见附件元1.002000020000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博乐市第二中学 联系人:吴昊 联系电话:13579588865 传真:/ 地址:博乐市和平路东2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附件信息:委托造价协议.pdf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服务市场合同(11N45784620920265801).pdfGF—2015—0212合同编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程竣工结算项目委托审计协议甲方(委托人):博乐市教育局乙方(咨询人):新疆博城问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建设工程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博乐市汉博中学等2所学校食堂建设项目一第三中学食堂建设项目的工程竣工结算审订事宜签订本协议。第一条协议有效期本协议有效期为自签订之日起,至协议所定各项条款全部完成时止。第二条委托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主要内容项目名称:博乐市汉博中学等2所学校食堂建设项目一第三中学食堂建设项目2、资金来源援疆资金3、工程地址:博乐市第三条酬金或计取方式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制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中价协[2013]35号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1.计取方式:包干价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第四条合同文件的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3.专用条件及附录;4.通用条件;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五条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2026年月日2.订立地点:博乐市教育局第六条专用条件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2语言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执行通用条款。1.4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计价办法和依据。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委托人按照附录C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资料的时间为:,/。2.2提供工作条件/2.2.1项目咨询人员使用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支付使用费的标准为:无。2.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其权限范围:/。2.5答复委托人同意在5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注册造价师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为3人。3.1.2项目负责人为:聂娟,项目负责人为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为:执行通用条款。3.1.3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3.1.4委托人要求更换咨询人员的情形还包括:执行通用条款。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1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招标工作结束后。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还包括:执行通用条款。3.2.2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文件的名称、组成、时间、份数及质量标准:,。3.2.4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后7日内给予书面答复。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经双方协商,本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为:现行的计价依据。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5日内移交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移交的方式为返还。4.违约责任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1.1委托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执行通用条款。4.1.2委托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执行通用条款。4.1.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执行通用条款。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4.2.1咨询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执行通用条款。4.2.2咨询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执行通用条款。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汇率为:/,其他约定:/。5.2支付申请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日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6.1合同变更6.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本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6.1.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的调整方法:/。6.2合同解除6.2.2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还包括:/。6.2.4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双方约定损失的分担如下:双方协商。7.争议解决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日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博乐市法院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考察及相关费用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支付:由咨询人及委托人双方协商。8.2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执行通用条款。8.3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咨询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执行通用条款。第三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执行通用条款。8.4联络8.4.1任何一方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在3日内送达对方指定的接收人和送达地点。8.4.2委托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博乐市教育局,电子邮箱:,。咨询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聂娟,送达地点:博乐市,电子邮箱:770363861@qq.com。8.5知识产权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咨询人。双方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须遵守以下约定:执行通用条款。第八条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委托人)(公章)乙方:(咨询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经办人:地址:地址:新疆博州博乐市南城区街道五台路龙文水岸花苑小区2号楼2层02号门面房06室电话:电话: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合同编号:11N45784620920265801采购单位(甲方):博乐市第二中学服务单位(乙方):新疆博城问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博乐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服务市场)-供应商在线征集(2021年第一批类目)-新疆博城问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服务市场)-供应商在线征集(2021年第一批类目)-新疆博城问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服务市场)-供应商在线征集(2021年第一批类目)-新疆博城问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服务项目、价格金额单位:元序号采购计划文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单位成交单价小计1[2026]9333号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品牌:1元20000.0020000.00合同总价(元)20000.00合同总价(大写)贰万元整

二、付款方式序号采购计划文号采购目录数量预算资金资金来源性质资金支付方式1[2026]9333号工程造价鉴定服务120000.00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授权支付

三、服务条款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新疆博乐农商银行营业部账号:账号: 835010012010131275698签订日期:签订日期: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