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 无

二、合同名称: 业务约定书(北京瑞盈京都会计师事务所)

三、项目编号: HSZT2026FG/106

四、项目名称: 国务院国资委2026审计年度内部审计监督与评审评价项目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 国务院国资委管理局 地 址: 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联系方式:63193321供应商(乙方):北京瑞盈京都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号锦秋国际大厦A座109联系方式:13681542358

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名称:内部审计监督与评审评价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按甲方要求主要标的数量:1主要标的单价:507000合同金额: 50.7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北京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9-28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9-30

九、其他补充事宜:附件: 业务约定书(瑞盈京都).pdf业务约定书(瑞盈京都).pdf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业务约定书国务院国资委机关服务管理局2026年9月甲方(委托方):国务院国资委机关服务管理局单位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乙方(受托方):北京瑞盈京都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法定代表人:尹东汉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号锦秋国际大厦A座109本业务约定书确认国务院国资委机关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委托北京瑞盈京都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乙方)对部分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历年问题整改复核审计、委机关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年度内控报告填写及评价。现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一、委托目的和业务范围。(一)委托目的为不断提高审计权威性,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逐步实现审计全覆盖,不断做好常规和专项审计项目,努力促进各部门单位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不断提升管理、经营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开展对所属单位审计、评审、评价,查找相关单位财务及相关管理方面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促进其进一步识别控制风险、规范管理、服务改革发展,不断提高综合管理水平,增强履职能力。(二)业务范围1.年度财务收支审计。选取不超过40家所属单位。2.历年审计问题整改复核审计。纳入年度财务收支审计范围的所属单位。3.委机关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委机关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

二、审计工作内容。(一)年度财务收支审计。对范围内单位2026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一是对2026年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其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等方面内容,督促相关单位严格执行预算安排、经费管理等相关财经法规和纪律。二是对单位开展部门决算、政府财务报告审计,检查各单位是否及时依照要求向所属单位批复部门决算,检查各单位部门决算公开情况,检查政府财务报告编制情况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情况,促进相关单位不断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和财务管理水平。形成各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收支审计报告、政府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及相关情况汇总报告。(二)历年审计问题整改复核审计。对范围内单位历年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梳理,形成审计问题清单,并对整改情况的进行复核,对未完成整改的项目进行再甄别,并提供相应整改意见和建议。指导被审计单位将审计问题区分为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等类型,分类提出整改要求,分别确定整改标准。建立整改台账,确保条条整改、件件落实。对各类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逐项分解形成问题清单。形成历年审计问题整理与整改情况复核报告以及审计发现问题清单汇总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审核汇总表。(三)委机关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一是组织委机关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填报年度内控报告,并做好内控年度报告填报的培训、指导、汇总及分析等工作,确保报告及时、准确报送,全面、客观地反映我委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情况。二是设定内部控制评价补充指标,对国资委本级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评价,同时复核所属单位和本级的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汇总生成部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双方责任。(一)甲方责任1.明确内容、重点和工作要求;2.协调业务对象向乙方提供完成约定事项所需的协助与支持;3.协调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4.对工作全过程进行监控和指导;5.对工作质量进行督促并提出相关要求;6.按约定的条件支付审计费用。(二)乙方责任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资委有关工作规定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配备有资质的工作人员,查阅会计报表、账簿和有关资料,实施必要的工作程序,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工作、保证工作质量并按要求向甲方、业务对象出具相关报告、提交工作成果;2.针对工作过程中发现的业务对象在经营管理、财务核算、内控制度、经营决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问题,以适当形式提出书面建议;3.依据甲方工作要求,组建团队开展工作,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变更或减少审计组的工作人员,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及注册会计师须经甲方同意。各审计项目小组负责人工作时间合计不少于220个工作日,注册会计师工作时间合计不少于220个工作日,助理人员工作时间合计不少于330个工作日。(后附审计组人员基本信息)4.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业务对象存在重大问题或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应及时向甲方如实报告;5.对业务对象提供的各类资料及工作成果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将相关资料提供给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6.审计过程中如需采用其他单位的资料和报告,应进行必要的复核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7.不得将本业务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8.工作结束后,应按要求向甲方及时提交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并移交其他相关资料;9.协助甲方对业务的配合情况进行评价。10.提交工作成果后,按甲方要求配合开展与其相关的修改、补充、核实工作。

四、服务期限及工作结果提交时间。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全部工作完成。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时间要求及时完成工作并出具工作报告,并移交其他相关资料。如在审计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工作如期完成,双方应协商变更。

五、收费及支付方式。(一)本项业务费用为人民币50.70万元/年(大写:伍拾万柒仟元整),由甲方负担。(二)甲方在签约后30天内支付当年40%的费用。乙方按照甲方工作要求和时限完成全部任务,出具报告和完成相关辅助工作,经甲方审核无误后,甲方30天内支付当年剩余费用。乙方收款信息如下:收款人(开户名称):北京瑞盈京都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开户行(及行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账号:91170078801100002109(三)乙方存在以下违反甲方有关工作要求情况的,甲方有权视情况扣减费用10%-30%。1.未按计划及时完成任务,提交工作成果;2.未按约定配备人员,工作时间达不到要求,或在工作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变更或减少人员;3.工作质量存在缺陷,对有关问题核实不清楚,少报瞒报发现问题,报告存在质量问题;4.未按约定履行相关责任;5.工作过程中发生违反工作纪律等。

六、乙方存在下列情况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约定,并保留有关追索权利。(一)在投标中故意隐瞒与投标文件不符的重大事实的;(二)将本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三)无法完成或拒不完成本业务约定书约定内容的;(四)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五)严重违反甲方有关规定和要求,拒不改正的。(六)违反保密义务,将相关资料信息外泄的;(七)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七、本业务约定书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八、签约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九、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伍份,甲方执叁份(其中贰份用于费用支付),乙方执贰份,并具有同等效力。

十、如有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后可签订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约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国务院国资委机关服务管理局乙方:北京瑞盈京都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盖章)授权代表:(盖章)授权代表:联系人:现场负责人:日期:2226年月1日日期:2026年9月28日附件:审计组人员名单审计组人员基本信息序号姓名年龄性别证书编号CPA执业时间单位职务项目职务1尹东汉52男11000280002125执行事务合伙人项目总负责人2杨宗岩55男21030308000420高级合伙人项目负责人3丁艳霞43女11000167013520项目经理项目经理4刘素玲58女15040020014520项目经理项目经理5殷敏55男41160019000120项目经理项目经理6吴亚静42女11010141061618项目经理项目经理7赵小兰53女11000025047018项目经理项目经理8侯学玲44女110002400027518项目经理项目经理9崔丽芳37女1101013613058项目经理项目经理10田金华52男37010040001020项目经理项目经理11周鑫34男10审计助理审计助理12段丽丽45女16审计助理审计助理13王丹35女8审计助理审计助理14张鑫磊39男15审计助理审计助理15杨瑞强39男13审计助理审计助理16许桃36女14审计助理审计助理17李函31女8审计助理审计助理18刘杨35男12审计助理审计助理19李洪32男8审计助理审计助理20陈欣30女8审计助理审计助理21姚慧47女12审计助理审计助理22刘叙51女12审计助理审计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