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 XSDL-PL2026065

二、合同名称: 平利县前突越野消防车采购项目

三、项目编号: XSDL-PL2026065

四、项目名称: 平利县前突越野消防车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 平利县应急管理局(本级) 地 址: 平利县城关镇陈家坝村平利花园联系方式:8420751供应商(乙方):平利县辰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地 址:安康市平利县陈家坝数字经济产业园综合体一楼东侧联系方式:18291539154

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名称:前突越野消防车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主要标的数量:1.0000辆主要标的单价:183500.0000元合同金额: 18.35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平利县应急管理局采购方式: 询价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9-24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9-30

九、其他补充事宜:附件: (前突越野消防车)长城炮合同.pdf(前突越野消防车)长城炮合同.pdf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平利县应急管理局车辆采购合同采购人(甲方):平利县应急管理局供应商(乙方):平利县辰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平利县前突越野消防车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XSDL-PL2026065)的采购文件等有关规定,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原则下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如下条款:第一条合同标的及数量乙方向甲方提供下列货物(产品):序号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人民币)大写备注12026款2.0T越野炮自动汽油四驱高阶版CC1032QS22J壹辆¥168581.3壹拾陆万捌仟伍佰捌拾壹元叁角颜色:红色2车辆购置税¥14918.7壹万肆仟玖佰壹拾捌元柒角第二条合同价款1.合同总价款:人民币(大写)壹拾捌万叁仟伍佰元整(¥183500.00)。2.本合同总价为“固定总价”,包括完成本项目所需求的全部采购内容所需的费用,包括货物的报价、运杂费、相关服务费及国家按现行税收政策征收的税费(购置税)。-1-3.本合同执行期间,除法定税率调整或双方书面确认的超出招标文件范围的额外服务外,合同总价不变,甲方无需支付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第三条货款支付1.支付方式:银行转账(乙方需提前提供合规的发票,发票抬头与甲方名称一致)。收款账号:户名:平利县辰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账号:961094013000749226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利县支行2.支付期限: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全额支付合同款项。第四条交货时间与地点乙方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按甲方指定时间、地点交货。1.交货时间(期限):合同签订后30天内。2.交货地点:平利县消防救援局。第五条质量保证1.乙方须提供全新、未使用的合格货物(含零部件),完全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规格及国家/行业标准(标准冲突时,按“最严格标准”执行)。2.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货物(如3C认证、特种设备安全认证),须已通过认证并加贴认证标志;节能、环保产品须列入最新《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2-3.货物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承担“三包”责任(包修、包换、包退),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第六条权利保证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2.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3.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没有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4.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第七条包装要求与运输方式1.乙方须按国家/行业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防潮、防震、防锈、防野蛮装卸),包装上需标注“易碎品”“防潮”等警示标识,每一包装单元附《装箱单》《质量合格证》。2.运输方式:汽车运输(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乙方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金额不低于货物总价),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3.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坏、灭失的,由乙方负责理赔并在7日内重新发货,逾期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2款承担违约责任;合理损耗标准按行业损耗标准执行,超出部分由乙方赔偿。第八条货物验收1.验收组织:由甲方牵头,采购代理机构(如有)、乙方配合,必要时可邀请行业专家或监管部门参与。-3-2.验收程序:(1)到货验收:货物到达后,三方共同核对《供货一览表》《装箱单》,检查货物外观(无划痕、破损),签署《到货确认单》;(2)初验:乙方在到货后30日内完成安装调试,甲方在调试完成后7日内组织初验,初验合格的进入7日试用期(试用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修复后试用期顺延);(3)终验:试用期结束后5日内组织终验,终验合格的,三方签署《货物验收报告》;终验不合格的,乙方须在10日内整改,重新申请验收(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4)验收依据:①本合同;②本合同及补充协议;③投标文件;④招标文件(含澄清/修改);国家/行业标准;法定检测报告。4.特殊情形处理:(1)货物经3次整改仍验收超过10日且无实际货物的,视同终验不合格;第九条售后服务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三包”规定、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有关约定提供服务。第十条履约保证金本项目无履约保证金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责任甲方违约拒绝收货的,支付合同总价3%的违约金;-4-2.乙方违约责任(1)逾期交货的,按逾期部分货款的0.5%/日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2)货物品牌、规格不符的,乙方须在10日内更换,逾期未更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返还已付货款并支付合同总价8%的违约金;(3)质保期内有质量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三包”规定执行。(4)擅自转让、分包合同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支付合同总价15%的违约金。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2.因本合同履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5-3.在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第十四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依法订立补充合同。2.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贰份。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平利县应急管理局(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地址:安康市平利县城关镇平利花园小区签约日期:2016年月24日乙方:平利县辰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地址:安康市平利县城关镇经开区一楼门面房签约日期:20年月24日-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