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 JSZC-320000-SZWK-G2026-0239001
二、合同名称: 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ECMO合同
三、项目编号: JSZC-320000-SZWK-G2026-0239
四、项目名称: 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ECMO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 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 地 址: 苏州市姑苏区景德路303号(景德路院区)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南街92号(园区总院)联系方式:051280692972供应商(乙方):苏州苏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地 址:苏州高新区晋源路199号(A区地上部分)4号楼314室联系方式:18112550212
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名称:ECMO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迈柯唯 Rotaflow II主要标的数量:1主要标的单价:2620000.00合同金额: 262.0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5年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9-30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9-30
九、其他补充事宜:附件: ecmo合同.pdfecmo合同.pdf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苏州市卫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WKG采购合同合同编号:JSZC-320000-SZWK-G2026-0239号甲方: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联系人:沈力电话:0512-80692972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钟南街92号乙方:苏州苏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联系人:朱奕燔电话:18112550212地址:苏州高新区晋源路199号(A区地上部分)4号楼314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苏州市卫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采购编号为JSZC-320000-SZWK-G2026-0239招标文件及乙方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在招投标过程中所作的其他承诺、声明、书面澄清等,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此次成交的ECMO(以下简称“标的物”)的购销事宜,签订本合同书,以兹共同遵守。本合同由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二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合同一般条款
一、合同文件1.合同文件适用法律1.1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甲方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2.合同文件组成和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2.1.1合同的特殊性条款2.1.2合同的一般性条款2.1.3洽商、变更等经双方确认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2.1.4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采购文件2.1.5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2.2合同的特殊性条款的效力优于合同的一般性条款的效力3合同文件使用文字3.1合同文件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第1页共12页WKG苏州市卫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3.2合同文件使用特殊性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特殊性条款约定的行业或甲方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特殊性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和规范。
二、标的物的一般条款4完整物权对于出卖的标的物,乙方应当拥有完整物权,并且乙方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知识产权)的义务。乙方应当对甲方处理第三方提出的任何权利主张或诉讼而支付所有开支、费用和损失进行赔偿、为甲方辩护并保证甲方不受损害。5质量保证5.1乙方应保证所供标的物是适销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是非长期积压的库存商品,材料、设计和工艺良好,没有缺陷,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标的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标称的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乙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限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等缺陷及伴随服务而造成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标的物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包修、包退、包换,费用由乙方承担。5.2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技监部门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标的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标的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出索赔。5.3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合同条款中标的物的维保期均自标的物整机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6.包装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方式包装,或者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7伴随服务7.1乙方除应履行按期按量交付合格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提供下列服务。7.1.1标的物的现场安装、启动、调试、监督;7.1.2提供标的物组装和一般维修所必须的工具:7.1.3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所提供标的物实行运行监督、维修服务的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7.1.4对甲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或培训。7.2除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均已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进行支付。
三、标的物的交付、检验和验收8标的物的交付8.1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第2页共12页WKG苏州市卫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8.2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乙方应配备专门的项目团队人员,保证标的物的运输、交付、安装、调试等定时定期进行。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进度安排。8.3乙方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甲方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9.检验和验收9.1在交货前,乙方应对标的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合格检验证明,合格检验证明作为甲方验收的依据,但不能作为有关标的物质量、规格、数量或性能的最终检验结果。乙方应确保所供设备及安装均能满足甲方及相关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要求。9.2甲方根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同时比较乙方出具的检验证明,经检验无误后出具验收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最终付款所需文件的组成部分。9.3验收期限自标的物交付之日起三十天内,但标的物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除外。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双方应在合同的特殊条款中约定。9.4如双方对验收结果有分歧,则以苏州市技术质量监督局的检验结果为准,检验费用由有过失的一方支付。
四、对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L10.对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10.1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应当于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10.2如标的物符合验收标准,甲方在验收期满后既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又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所交标的物符合合同规定。10.3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七天内负责处理问题,否则将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乙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五、合同价款和支付11.合同价款和支付11.1本合同的结算货币为人民币,单位元。11.2乙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并在合同特殊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持下列单据结算货款。11.2.1合格的销售发票;11.2.2甲方签收后的送货回单和验收合格证明。11.3甲方应按合同特殊条款规定的期限和方式付款11.4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根据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12.违约责任第3页共12页WKG苏州市卫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13.甲方违约责任13.1在合同生效后,甲方无正当理由要求退货的,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5%。13.2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付款违0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13.3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收乙方交付的合格标的物,应当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14乙方违约责任14.1乙方不能交付(交货、安装调试、验收任一阶段内逾期超过十五天视为不能交货),或交付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按期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向甲方偿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14.2乙方逾期交付的,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立即发货并应按照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同时承担甲方因此遭致的损失费用。14.3根据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任何违约金、赔偿款,甲方均有权在下一批次款项/尾款/质保金中直接扣除。15.不可抗力15.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15.2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七、索赔16.索赔16.1甲方有权根据当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其它有权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16.2在本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或差异有责任,则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6.2.1乙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标的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16.2.2根据标的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数额,经双方协商确定降低标的物的价格。第4页共12页WKG苏州市卫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16.2.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标的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被更换部件或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16.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乙方未能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若乙方未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未付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对不足部分的补偿。16.4甲方提出索赔的书面材料应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乙方同意的索赔方案也应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八、合同的解除和转让17.合同的解除17.1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17.1.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17.1.2因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17.1.3合同一方发生违反本合同的情形,经过另一方二次书面通知仍然不纠正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7.1.4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17.2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之后书面通知对方以主张解除合同,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18.合同的转让合同的部分和全部都不得转让。乙方不得将合同部分或全部义务转由第三方承担。第5页共12页WKG苏州市卫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第二部分合同特殊条款
一、合同内容序号标的物名称品牌、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1体外心肺支持辅助设备(ECMO)迈柯唯RotaflowII套11990000.001990000.002配套监测设备(连续血气监测)优赛特LANDING台1570000.00570000.003辅助检测设备(快速血液分析)雅培300-G台160000.0060000.00合计(人民币大写):贰佰陆拾贰万元整(¥:2620000.00)
二、价格与支付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贰佰陆拾贰万元整(¥2620000.00),合同总金额包括全部产品价格(包括全套产品、辅配件、HIS接口费(如有)、LIS接口费、随设备应提交的资料等费用)、包装、运输、装卸、安装调试、PACS系统对接(如有)、保险、技术培训、质保期服务、税金、专利技术、劳务、利润,以及上述未提及但有关于本次招标设备的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