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 HT-2026-04863519

二、合同名称: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装修工程电子卖场合同

三、项目编号: DDYJ-2026-1930000

四、项目名称: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装修工程定点采购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 地 址: 广东省_江门市_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联系方式:0750-8982050供应商(乙方):广东江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 址:沙坪镇新华路177号联系方式:13794296607

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名称:装修工程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主要标的数量:1.00项主要标的单价:29385.09元合同金额: 2.938509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江门市市本级采购方式: 电子卖场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9-30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9-30

九、其他补充事宜:附件: 1.采购合同公告附件.pdf1.采购合同公告附件.pdf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装修工程定点采购合同合同名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装修工程电子卖场合同合同编号:HT-2026-04863519甲方: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乙方:广东江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金额(元):29385.09人民币大写:贰万玖仟叁佰捌拾伍元零玖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1.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四楼办公室装修改造工程1.2工程地点:鹤山市沙坪镇1.3承包范围:包工、包料。1.4承包方式:总价包干。1.5工期:合同生效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完工并验收合格。1.6工程质量:合格。1.7合同总价款(人民币小写):29385.09(人民币大写:贰万玖仟叁佰捌拾伍元零玖分)合同总额包工、包料、包机械设备、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合格或以上)、包资料移交(归档)、各项税费、规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可预见及不可预见费用等。2.甲方工作2.1开工前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等设备,尽可能地提供电讯之便。协助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2.2指派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2.3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2.4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等工作。3乙方工作3.1于开工前7天提交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以及人员配备资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项目负责人执业证书、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等)和进度计划给甲方审定。3.2指派陈明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3.3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各项规定,如由于乙方的原因,致使由下述任何一点而产生的相关一切经济问题和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3.3.1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做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3.3.2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3.3.3施工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及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3.4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3.5按附件签订《项目负责人驻场承诺书》,并自觉遵守承诺书条款。3.6按附件签订《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驻场承诺书》,并自觉遵守承诺书条款。4关于工期的约定4.1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4.2因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行为或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动工、影响工期的,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经协商一致后顺延工期。4.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等,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4.4因设计变更或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工期相应顺延。如发生上述所述情况,乙方应在事发后24小时内告知甲方,并提供有关部门证明予以证实,甲方不接受乙方擅自顺延工期的做法。经甲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5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5.1本工程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等国家、行业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以上标准不一致的,按最高标准执行)。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应并达到合格标准。5.2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乙方应于验收前24小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代表接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应到现场检验,甲方书面认可签证后,乙方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不予顺延。5.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及造成甲方和第三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5.4工程竣工后,乙方按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整理提供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并发出竣工通知书经双方协商确定验收时间,甲方在双方确定的验收时间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若因此造成乙方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损失的,双方另行协商。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限定时间内整改后重新经甲方验收直至合格,并承担由于整改而产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竣工日期以最后检验合格的日期为准。逾期未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三次后仍不合格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费用,已支付的费用乙方应予退还。5.5工程竣工验收,应以国家、行业制定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本合同约定为依据。自工程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管理日起计算,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在保修期内因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在甲方指定期限内修理完毕,并由乙方承担修理产生的全部费用。逾期未完成修理或经修理三次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修理,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6关于工程价款支付及结算的约定6.1付款方式:2.其它支付方式: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支付。6.2乙方申请工程款同时,向甲方提供等值有效的工程发票。7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7.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该合同价款包括了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全部内容。7.2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7.2.1乙方所编写的综合单价及总价在合同期内,不因由于燃料、电费、水费、运输费、任何税率、税种、货币汇率升降、工资、地方政府征收的有关费用、材料差价等引致的价格波动而调整,也不因交通管制、夜间施工、冬、雨季施工、二次搬运施工场地不足、成品保护、配合服务、临时赶工等情况可能引致的费用调整,并已充分考虑了其他可能因素影响施工所增加的费用。7.2.2乙方须负责报价的综合单价及总价的准确性及错误估计所引致的损失。乙方未报,但作为一个有经验的、尤其是有着与本工程相类似的工程施工经验的乙方应该从现场踏勘中或实际情况中或自身的工程施工实践中了解到、估计到或可能了解到、估计到的子目之费用应视为已摊到其它的子目单价或总价中去。任何报价时的估算错误和漏项,一律由乙方承担,合同价不会因乙方的设计问题、估算错误和漏项而做出调整。7.3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7.3.1本合同属总价包干合同、工程量清单等。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除外)不予增加,即使工程量清单有漏列,均不调整价款。7.3.2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范围:(1)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暂估价项除外)增减经费经甲方和乙方双方书面确认后实施;(2)甲方给定的以暂估价(项)形式列出的。(3)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变更不做价款调整。7.4调整方法:7.4.1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由乙方提出经甲方书面确认后进行调整。任何变更洽商须有监理单位(如需)、甲方签字才能生效,乙方因没有遵守此条款,引起的任何返工,其损失或工期延误都应由乙方负责。7.4.2甲方给定的以暂估价(项)形式列出的,按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实际发生额由乙方提出经甲方书面确认后进行调整。7.5设计变更及设计外新增工程项目的结算方式7.5.1工程量清单有的项目,按照工程量清单报价进行结算;7.5.2工程量清单有类似的项目,按照工程量清单报价换算进行结算;7.5.3工程量清单没有相同或没有类似的项目,按照施工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计价,总价给予下浮,下浮率=(1一成交价/最高限价),其中人工、机械台班价格按施工当期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相关文件发布的价格执行,材料设备价格按以下约定方式结算:(1)工程量清单有的材料设备,按工程量清单报价进行结算;(2)工程量清单没有的材料设备,有指导价的按照如下优先顺序确定设备材料价;I、按施工当期项目所在地的工程造价信息相关文件对应材料的市场参考价及市场行情价较低者结算;I、按施工当期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信息相关文件对应品牌材料设备的厂商信息价格下浮10%结算;I、按施工当期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相关文件对应品牌的材料、设备价格下浮10%结算。(3)工程量清单和指导价都没有可参照的材料设备,由乙方按照市场报价,由甲方监理单位及甲方审定后作为结算依据。7.5.4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或没有类似且无相关定额的项目,乙方按照施工当期的市场价格编制预算,送甲方/监理单位审定后作为结算依据。措施项目费不另计。7.5.5本合同总价已包含措施项目费、预算包干费,不再额外计取。7.5.6其他(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的工程全部或部分进行转包或分包。乙方因拖欠材料设备费、劳务费、工资、五险一金费或乙方因造成第三方损害被追偿的赔偿金、罚款等乙方应承担的全部费用而发生的债务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负责协调解决。如甲方因此替代承担了乙方应承担的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包括但不限于损害赔偿金、罚款、罚金、滞纳金、利息、违约金、材料设备费、劳务费、工资、五险一金费用及甲方为维权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鉴定费、公告费、公证费等)等。(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乙方应按规定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并列入工程造价。其他的措施项目可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自行计算,并包含在合同总价款中。(3)规费和税金。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等;税金按法律法规规定计取。+(4)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款中。(5)乙方应在考察施工场地的基础上,结合本工程实际工程量及自身劳动力安排,充分考虑如施工人员(含管理人员)的食宿、交通以及材料加工场地、人员及材料的运输等与此相关的费用,并将此部分费用纳入合同总价款中,结算时不做调整。(6)计日工核算,乙方必须在发生计日工24小时内,向监理人和甲方提交现场签证,否则不予计量。8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8.1工程所需材料,需经甲方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如有)验收合格后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