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A3206010318001138项目名称R25013地块建设项目标段编号A3206010318001138012001标段名称R25013地块建设项目一期精装修工程一标段工程类型施工R25013地块建设项目(项目名称)R25013地块建设项目一期精装修工程一标段、二标段(标段名称)施工招标公告(重新招标)A3206010318001138012001、A3206010318001138012002(标段编号)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R25013地块建设项目(项目名称)已由南通市崇川区数据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崇数据备〔2025〕615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南通致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标人为南通建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来源),项目建设采用:自建□代建□集中建设。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一期精装修工程一标段、二标段(标段名称)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南通新江海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受招标人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工程的施工招标事宜。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 标段名称:R25013地块建设项目一期精装修工程一标段、二标段2.2 建设地点:南通市崇川区红星路南、城山路西2.3 建设内容:R25013地块建设项目一期精装修工程,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2.4 质量要求:合格2.5 工程规模(工程特征、结构层次、建筑高度、道路宽度长度等):R25013地块建设项目一期精装修工程,一标段约2500万元;二标段约2600万元,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2.6 工程合同估算价(万元):一标段约2500万元;二标段约2600万元。2.7 单位工程及招标范围说明:本项目共计两个标段,每位申请人可申请参加一个或多个标段的投标,但每个单位最多只能中一个标段,具体标段划分如下:一标段:物业邮政用房(售楼处及会所)、10#、16#、11#、12#精装修工程;二标段:19#架空平台(一期)、地下室、8#、15#、17#、18#精装修工程;注:车库层及地下室入户大堂(车库层及地下室入户单元门以内)划入所属楼栋范围,车库层及地下室入户单元门以外由二标段精装施工。2.8 工程类别和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类别:□小型 □大中型 大型 □特大型 □技术复杂工程:2.9 工期:一标段 604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 11月 5 日,计划竣工日期:2028年 6 月 30 日;二标段 604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 11 月 5 日,计划竣工日期:2028年 6 月 30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签发的书面开工通知为准,详细工期要求详见第四章专用条款7.1条工程进度目标。2.10 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工程:否□是。本工程所属行业: 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投标人资质类别和等级:独立法人资格和有效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3.2拟选派项目负责人专业及资质等级:具备有效的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且注册在投标人单位,同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3.3资格审查必要条件:3.3.1投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3.3.2投标人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3.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3.3.4投标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3.3.5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3)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企业正式人员,须提供拟派项目负责人与投标企业双方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本工程不接受退休返聘人员);3.3.6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3.4资格审查可选条件:3.4.1企业 □项目负责人 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认定标准:投标企业自2021年9月1日(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上的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为准)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18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宅项目精装修工程施工业绩(不含公寓、厂房及其配套用房、仓储建筑)。注:(1)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必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出具证明工程符合相关标准的证明文件。竣工验收证明须同时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盖章】三项证明材料,缺一不可;(2)如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承担联合体业绩或工程总承包(EPC 或设计施工一体化)或施工总承包的,投标人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且为精装修工程施工单位,且仅认定投标人在该项目中承担精装修施工的部分;如投标人独立(非联合体形式)承担工程总承包(EPC或设计施工一体化)或施工总承包的,仅认定投标人在该项目中承担精装修施工的部分。如业绩资料中未载明其承担部分的内容及金额的,需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3)上述业绩材料中未体现合同金额或精装修工程的,则须提供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同时提供建设单位联系人、岗位及联系电话,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4)如投标人提供的精装修工程业绩为同一项目分别签订的多份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则合同金额不可累计。(5)分包业绩如无法提供投标人作为施工单位盖章的四方竣工验收证明,须提供:①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证明(须同时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盖章)和②发包人出具的分包工程完工合格证明资料(须至少有发包人、分包单位盖章,并载明完工合格日期以作为业绩时间评审依据)。同时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6)业绩材料须扫描上传至诚信库,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注:除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负责人业绩不予认可的情形外,以下情形也不予认可:(1)项目负责人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担的;(2)合同履行时,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或者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规模范围执业的;(3)项目负责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4)项目负责人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的。)□3.4.2自 年 月 日以来(近2年内),投标人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3.4.3自 年 月 日以来(近1年内),投标人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3.4.4自 年 月 日以来(近5年内),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单如下: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3.5 本工程□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4.资格审查办法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见“5.评标办法”。 5.评标办法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标准和方法如下。本工程划分为两个标段,投标人可选择任一标段投标,也可同时参与两个标段投标,但同一投标人不得同时中标两个标段。本项目两个标段同时开标及评标。若同一投标人同时被评定为两个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则确定该投标人为一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二标段中标候选人名次按评审排序依次调整,原第二名调整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原第三名调整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后续名次依次顺延。若某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资格的或者被取消中标资格的,则由该标段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替补,如该第二中标候选人为其他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则由该标段的第三中标候选人替补,招标人也可以选择重新招标。任一标段不因本标段中标结果的改变而影响其他标段的中标结果。且招标人有权按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对原中标单位进行处理。若第一中标候选人因质疑投诉问题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1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将排序在前三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初步评审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2.1.1 形式性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不一致的,有有效证明材料。投标函 签字盖章 投标函加盖企业公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投标文件的组成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1.1的要求。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暗标 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2.1.2 资格评审标准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按照招标要求格式要求填写(格式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授权委托书(如有授权) 按照招标要求格式要求填写(格式见招标文件第八章)营业执照 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等级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提供有效企业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资质 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且注册在投标人单位,提供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在投标人单位) 特别提醒:项目负责人提供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的,必须满足《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文件要求且证书注册期和使用期在有效期内的。项目负责人 安全生产考核 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项目负责人其他要求 1、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3)拟派项目负责人为投标企业正式员工,不接受退休返聘人员。 提供资料:①诚信承诺书(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诚信承诺书”)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相关证明材料;②投标企业与拟派项目负责人双方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书。业绩要求 投标企业自2021年9月1日(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上的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为准)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18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宅项目精装修工程施工业绩(不含公寓、厂房及其配套用房、仓储建筑)。 注:(1)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必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出具证明工程符合相关标准的证明文件。竣工验收证明须同时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盖章】三项证明材料,缺一不可; (2)如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承担联合体业绩或工程总承包(EPC 或设计施工一体化)或施工总承包的,投标人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且为精装修工程施工单位,且仅认定投标人在该项目中承担精装修施工的部分;如投标人独立(非联合体形式)承担工程总承包(EPC或设计施工一体化)或施工总承包的,仅认定投标人在该项目中承担精装修施工的部分。如业绩资料中未载明其承担部分的内容及金额的,需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3)上述业绩材料中未体现合同金额或精装修工程的,则须提供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同时提供建设单位联系人、岗位及联系电话,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4)如投标人提供的精装修工程业绩为同一项目分别签订的多份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则合同金额不可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