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 冀文旅合协字[2026]226号
二、合同名称: “盛世华诞 锦绣燕赵”2026年国庆文化艺术展演项目-1包合同
三、项目编号: HB2026083570010032
四、项目名称: “盛世华诞 锦绣燕赵”2026年国庆文化艺术展演项目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本级 地 址: 石家庄市裕华区育才街175号联系方式:0311-85918056供应商(乙方):河北省艺术中心(河北省对外文化交流中心)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13号联系方式:0311-87887730
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名称:“盛世华诞 锦绣燕赵”2026年国庆文化艺术展演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满足采购人需求主要标的数量:1主要标的单价:808800合同金额: 80.88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履约期限:2026年9月至2026年10月。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9-30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9-30
九、其他补充事宜:附件: 合同1.pdf合同1.pdf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合同编号:冀文旅合协字[2026]226号“盛世华诞锦绣燕赵”2026年国庆文化艺术展演项目一标段演出合同甲方(委托人):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育才街175号乙方(受托人):河北省艺术中心(河北省对外文化交流中心)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3号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以下简称“甲方”)与河北省艺术中心(河北省对外文化交流中心)(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原则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开展“盛世华诞锦绣燕赵”2026年国庆文化艺术展演一标段项目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项目内容和要求1.1项目名称:“盛世华诞锦绣燕赵”2026年国庆文化艺术展演一标段项目(以下简称“项目”)11.2项目内容:甲方通过竞争性磋商采购乙方提供的服务,委托乙方承办“盛世华诞锦绣燕赵”2026年国庆文化艺术展演一标段项且,具体内容包括:“盛世华诞锦绣燕赵”2026年国庆文化艺术展演一标段项目1.3项目要求:(1)乙方负责演出场地及设备租赁、演出人员及工作人员的食宿和交通安排、节目的设计、编排、演出及宣传等,并确保有关人员按照相关标准取得劳务费。(2)乙方围绕“盛世华诞锦绣燕赵”2026年国庆文化艺术周的展演主题,确保演出主题健康向上;演出内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积极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演出质量受到业界关注和大众好评。(3)乙方对参加展演活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遵守演出场地的管理制度,不发生踩踏、失火、停水、断电、罢演等安全责任事故及演出事故。(4)乙方参演作品及设计制作投放的主题宣传产品确保意识形态安全,并且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产生著作权、肖像权等纠纷。1.4乙方最终形成的项目成果: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演出任务,并在演出结束后提交演出报告。1.5项目成果可通过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或本合同约定的其1他方式交付。第二条项目期限22.1本项目的执行时间为2026年9月至2026年10月,2026年10月30日前乙方应提交演出报告。2.2若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需调整执行时间的,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影响程度,协商安排时间。第三条项目成果提交和验收3.1本合同验收方:甲方3.2本合同验收标准:所有委托项目均应以甲方确认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质量及相关文件要求为验收合格。3.3乙方提交的项目成果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项目要求的,双方签署项目成果验收合格报告。第四条工作人员安排4.1为执行本项目,甲方指定刘颖为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18032006508,电子邮箱:hbwltysc126.com)。乙方指定周光涛为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13731077057,电子邮箱:yszxscyx@163.com)。4.2乙方必须保证项目组成人员的到位情况并保证组成人员经验丰富,具有执行项目所需的资质和能力且具有稳定性,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随意变动项目组成人员,经甲方要求调整乙方项目组成员的,乙方应调换其他优秀的有资质的人员为甲方提供服务。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5.1乙方工作过程中,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有权了解乙方的项目具体方案、进展情况、数据真实性,并要求乙方3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乙方工作完成后,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5.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合理的工作便利条件,向乙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5.3满足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后,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5.4本合同终止后,甲方有权收回其向乙方提供的全部资料。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6.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甲方布置的服务工作等,高标准完成各项演出工作,及时提交演出报告并返还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6.2根据演出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甲方进行工作汇报和沟通。6.3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指导,按照甲方要求及时整改。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执行项目、提交项目成果并通知甲方验收。6.4乙方应保证具有履行本合同的相关真实、合法、有效资质和许可及授权委托。6.5乙方应保证其项目成果科学、客观、真实、有效,符合本合同要求。6.6乙方保证其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和/或提供的项目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由此导致甲方或者第三方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或者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6.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私自将该服务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完成,必要的大数据接入除外。46.8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完成全部委托工作内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项目费用。6.9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演出人员及工作人员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乙方演出人员及工作人员造成甲方或者第三方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也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6.10除非经过甲方另行授权,乙方不得使用甲方名义开展活动。甲、乙双方责权利相互独立,乙方为完成委托项目而实施民事行为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6.11乙方应自行负责演出人员及工作人员往返途中的交通、食宿等费用及人身财产安全。6.12乙方负责演出活动设备设施的安装调试和拆卸,并负责活动设备设施的运输、保管。乙方保证遵守演出场地的经营管理规定和相关制度,做好相关设备设施的安全措施及消防措施。乙方承诺,乙方已明确了解甲方的具体要求,充分考虑活动可能发生的各种安全情况,并已做好相应处置准备,不存在乙方作为专业活动承办单位未能合理预料或疏忽的事项,该等疏忽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应由乙方自行承担。6.13乙方做好该项目运行相关人员的招募、培训、人事管理等工作,对所配备的演出人员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安全问题负责。发生事故或者纠纷的,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七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57.1本项目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808800.00(大写:捌拾万捌仟捌佰元人民币);若甲方针对需要组织召开论证研讨、验收评审会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7.2本合同价款的具体支付时间:(1)甲方在合同生效并收到乙方开具符合税务要求的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60%,计人民币¥485280.00(大写:肆拾捌万伍仟贰佰捌拾元人民币)。(2)甲方在收到项目成果且验收合格后通知乙方开具符合税务要求的发票,在甲方收到该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40%,计人民币¥323520.00(大写:叁拾贰万叁仟伍佰贰拾元人民币)。7.3乙方指定收款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单位名称:河北省艺术中心(河北省对外文化交流中心)纳税人识别号:121300004049008737地址电话: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3号0311-87039041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营业部账号:131080170012212100123开户行号:3011210000267.4因财政支付中心造成付款延期的,不视为甲方违约。第八条知识产权8.1本合同中“知识产权”指著作权、肖像权、任何计算机程序、设计、发明、方法、专利和/或专有技术、商标、商号或企业名称、服务标志或其他形式的商业标记等,且不论该等知识产权是否已经注6册。8.2甲方履行完毕所有付款义务后,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资料和数据及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和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但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资料、工具、计算机程序和软件、方式方法和技术等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8.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项目成果用于本合同目的之外的任何用途,也不得将项目成果提供给任何第三方。8.4经甲方书面认可,乙方参与本项目的工作人员可作为本项目组成员享有署名权。第九条保保密条款9.1本合同中“保密信息”指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研究成果、商业性信息、客户信息、财务数据、业务流程等资料和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9.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接受方只能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且未经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接受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均不得将保密信息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9.3除为履行其职责而确有必要知悉保密信息的接受方人员和其他第三方外,接受方不得向其他任何人披露保密信息,且接受方应确2保上述人员承担与本合同约定同等严格的保密义务。,9.4接受方有义务对保密信息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商业秘密所采7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9.5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但是,接受方应立即将需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9.6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对以下信息不适用:(1)在一方披露时已经是公众所知的信息,或在披露后并非由于接受方及其雇员等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而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2)有书面证据证明在披露时已经由接受方掌握的信息,而且信息并非直接或间接来自提供方;(3)有书面证据证明第三方已向接收方披露的信息,而该第三方并不负有保密义务并且有权做出披露。9.7项目执行完毕后或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提供方在收到接受方提出返还保密信息通知15个工作日内未予书面答复的,接受方有权予以销毁而不再保留。9.8本保密条款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及终止或解除后壹年内持续有效。第十条违约责任10.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条款均被视为违约。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乙方违约,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未停止违约行为或未采取补救措施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予支付任何项目费用(已支付的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并有权要求乙8方承担相当于本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若甲方违约,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未停止违约行为或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为完成本项目已实际发生的费用(甲方已支付费用超过实际发生费用,乙方应将超出部分返还甲方),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就守约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0.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交项目成果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0.2%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延迟的,均不视为逾期,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10.3乙方违反本合同知识产权条款和保密条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予支付任何项目费用(已支付的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当于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就甲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0.4本合同所称之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承担的责任和赔偿、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调查费用、和解金额或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赔偿金额等,但不包括利润损失、营业额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