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发布机构:东莞市清溪镇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项目编号:441900023-2026-00715

一、合同编号441900023-2026-00715

二、合同名称东莞市清溪镇2026年党建组织员管理服务项目

三、项目编号441900023-2026-00715

四、项目名称东莞市清溪镇2026年党建组织员管理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东莞市清溪镇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地址:东莞市清溪镇香芒东路222号人民政府联系方式:0769-87361599供应商(乙方): 东莞市高地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元美西路22号114室、215室、216室、217室、218室、228室、229室联系方式:0769-22021666

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序号名称数量(单位)单价(元)总价(元)1东莞市清溪镇2026年党建组织员管理服务项目1(项)1,339,000.001,339,000.00合同金额: 1,339,000.00元,大写金额:壹佰叁拾叁万玖仟元整履约期限:2026年10月01日至2027年09月30日履约地点:东莞市清溪镇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09月3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09月30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合同附件:1.采购合同公告附件.pdf东莞市清溪镇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2026年09月30日东莞市高地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业人力资源服务商国家机人关国才有派企事遣业单协位议书联系电话:13622680222图文传真:(0769)22021666项目负责:祁燕娟客服热线:(0769)22021666联系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元美西路22号114室、215室、216室、217室、218室、228室、229室公司网址:www.jobdg.com.cn电子邮件:合同版本号:东莞市高地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东莞中心人才市场)东莞市高地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业人力资源服务商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第三章乙方的权利和义务·····....。....。.。。。。。·2第四章派遣人员的管理···。。··3。。.2第五章派遣人员的更换及增减····。。。。。。。。。。。。。。。··4第六章劳务费用与支付方式·······6第七章合同解除和终止····。··7第八章违约责任···········8.e第九章其它约定··。。。。。........................9东莞市高地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业人力资源服务商人才派遣协议书甲方:东莞市清溪镇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乙方:东莞市高地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东莞市清溪镇香芒东路222号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元美西路22号114室、215室、216室、217室、218室、228室、229室负责代表人:钟贵荣法定代表人:刘伟权业务联系人:黄育茹业务联系人:祁燕娟邮编:523660邮编:523000电话:0769-87361599电话:136226802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惠、优势互补”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议仅适用于乙方以劳务派遣形式向甲方提供全面的人才服务。劳务派遣是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由乙方向甲方派遣劳务人员,甲方使用乙方劳务人员(以下简称派遣员工)的行为。第二条乙方是经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具备劳务输出资质的法人单位。第三条甲乙双方经协商确认的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试用期期限、服务内容等信息经双方确认后于在附件中载明,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甲方根据所需岗位的性质和行业特点,招聘合格人才,确定所需人员名单。第五条对于与乙方初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甲方可设定试用期,试用期期限根据派遣期确定,且计入派遣期,标准如下:派遣期为两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第1页·共9页·东莞市高地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业人力资源服务商过两个月;派遣期为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第六条甲方有权对派遣人员进行工作指挥调度,并可以对派遣人员进行合理的岗位调配。第七条甲方有权督促乙方依法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各类社会保险以及发放工资薪酬。甲方向乙方下达指令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或要求甲方承担所有损失。第八条甲方应为派遣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及符合有关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用品,充分重视和保护女性派遣员工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定期组织女性派遣人员进行妇检,并承担相关费用。第九条甲方应对派遣人员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分配办法,不带有歧视性。第十条甲方连续用工的,对派遣员工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第十一条派遣员工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先行将受伤的派遣员工送往医院救治,以便乙方及时办理工伤认定、申报手续。因甲方处理不及时导致损失扩大的,甲方需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二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可根据自身需要提出增减或更换派遣人员的要求,由此而产生对派遣人员的经济赔偿由甲方承担。第十三条甲方有权要求派遣员工保守有关业务秘密或技术秘密,并督促乙方与派遣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第十四条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内容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劳务派遣管理服务费用。第十五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通过其他公司间接录用乙方派遣员工。第三章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要提供相关的人事(包含人事档案)、劳资管理服务。第十七条乙方有权督促甲方向派遣人员提供必要的,符合有关规定的工作条件及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用品,充分重视和保护女性派遣人员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有权拒绝甲方的违规操作要求,如因该违规操作造成乙方之派遣员工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乙方有权要-第2页·共9页·东莞市高地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服务商求甲方赔偿其经济损失。第十八条乙方应与其派遣员工建立合法规范的劳动合同。负责管理派遣员工的人事、劳资、保险、计生等事宜;根据甲方提供的派遣员工考勤、绩效考核、教育培训、奖惩等情况,按照甲方提出的薪酬建议发放派遣人员的薪酬:建立派遣人员人事信息档案及时向甲方提供派遣人员的人事信息。第十九条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与派遣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并教育派遣人员服从甲方管理,增强保密意识。第二十条派遣人员因工(或非因工)发生患病、负伤和身故事件,乙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保险赔偿和善后事宜,依法应给予派遣人员或其家属和继承人的赔偿或补偿费用由甲方承担;但因乙方过失等原因造成派遣人员或其家属和继承人无法领取相关赔偿的情形除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因乙方原因未按时参保或停保导致派遣员工利益受损。第二十一条乙方应为派遣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前述所需费用均由甲方支付,并随当地政府颁布的最新政策规定标准做相应调整。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和支付的费用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若甲方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未参五险或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不按派遣员工实际收入缴纳、未按时参保或停保导致派遣员工利益受损:若乙方未按甲方的合法要求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本条款不受本合同有效期限限制。第二十二条乙方负责为派遣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甲方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第四章派遣人员的管理第二十三条考勤、劳动纪律和考核(一)甲方根据其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负责派遣人员的考勤和考核,并向乙方提供派遣人员的考勒和考核情况。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考勤、考核结果对派遣人员进行管理和薪酬发放。(二)派遣人员劳动纪律、考勤考核等要求按甲方规定执行,甲方依照法律法规的规-第3页·共9页-东莞市高地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业人力资源服务商定安排派遣员工休假,派遣员工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在甲方工作两个月以上的派遣员工,甲方应当依法安排带薪年休假。保证派遣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三)甲方应当依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对派遣员工进行管理,若甲方对派遣员工进行处罚的依据违法,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改正,若因甲方的不合法处罚引发劳动争议或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当赔偿。(四)甲方管理不当,派遣员工在工作现场犯过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第二十四条派遣人员的业务培训由甲方组织进行,由此发生的培训费用由甲方承担。第二十五条甲方应依法支付派遣员工的合法所得,侵害派遣员工合法权益的,应当赔偿。第二十六条甲方按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派遣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派遣员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如实告知派遣员工,并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派遣员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甲方应避免将派遣员工安排到有安全隐患的工作环境,如有派遣员工因工作环境引起身体不适,甲方应进行适当的治疗和调换,否则甲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员工的体检费、医疗费、精神损失费、职业病鉴定费。第五章派遣人员的更换及增减第二十七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自行更换或者增减派遣到甲方的派遣人员。第二十八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立即将其退还给乙方,但应提供相应证据:(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五)派遣人员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向乙方退回派遣人员,但应提前35日以书-第4页·共9页-东莞市高地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业人力资源服务商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由乙方通知派遣人员本人或额外向乙方支付被退回派遣人员一个月的工资,同时通过乙方向派遣人员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一)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也不能胜任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二)派遣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三)甲、乙双方订立派遣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的;(四)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退回情形。第三十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按第二十九条退回:(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的;(二)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甲方退回派遣人员时所提供的证据或依据在劳动仲裁或诉讼中被仲裁机构或两级法院认定为不足或不实,甲方应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第=十二条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派遣人员与乙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期满前四十日,7方应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后五日内应当决定是否继续聘用该派遣人员,并书面通知乙方。若甲方决定继续聘用派遣人员的,乙方应与派遣人员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若甲方决定不再继续聘用被派遣人员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甲方按时通知乙方后,乙方未及时与派遣人员续订劳动合同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若甲方未按时就是否续聘派遣人员书面通知乙方,视为甲方继续聘用该派遣人员第三十三条甲方要求增加派遣人员,或派遣人员因各种原因终止在甲方工作,甲方需要乙方补充派遣人员的,有关事项由双方另行约定。第三十四条派遣员工因工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经派遣员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甲方应按法律规定支-第5页·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