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 FZSWCG-2026-02

二、合同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机关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包1合同

三、项目编号: FZSWCG-2026-01

四、项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机关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 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地 址: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大道239号联系方式:官军0794-8233661供应商(乙方):江西力源农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地 址: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力源现代农业产业园联系方式:兰宁18679441177

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名称:鲜冻禽畜肉类、蔬菜及豆制品类、水果类、鲜冻水产类食材采购及配送服务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主要标的数量:1批主要标的单价:包1预算金额为120万元,中标折扣为79%合同金额: 120.000000万元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2027年9月30日止。(详见合同约定)服务地点: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机关食堂(抚州市临川大道239号)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9-30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9-30

九、其他补充事宜: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机关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合同1包.pdf合同书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机关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包号:1包合同编号:FZSWCG-2026-02甲方: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乙方:江西力源农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日期:2026年9月30日合同条款前附表序号内容1合同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机关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合同编号:FZSWCG-2026-022甲方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甲方通讯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大道239号甲方联系人:官军电话:0794-82336613乙方名称:江西力源农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乙方通讯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力源现代农业产业园乙方联系人:兰宁电话:18679441177乙方开户银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仁县支行。账号:143591010400220334服务地点: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机关食堂(抚州市临川大道239号)5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2027年9月30日止。(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采购合同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1.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2.实际累计采购金额达到本包件预算金额120万元上限。合同终止后,已完成供货且验收合格的货品款项,按实际发生验收合格的金额结算)6履约保证金及其返还:本项目不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

一、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甲方”)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确定江西力源农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供应商名称)(以下简称:“乙方”)为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机关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项目名称)的中标人。甲乙双方同意签署《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机关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项目名称)包1合同》(合同编号:FZSWCG-2026-02),以下简称:“合同”)。1.合同文件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甲方有权确定下列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1)合同条款;(2)报价表;(3)投标(响应)文件技术部分;(4)招标文件(5)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如合同文件、补充协议、会议纪要;(6其他。2.合同标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采购内容数量预算总额备注鲜冻禽畜肉类、蔬菜及豆制品类、水果类、鲜冻水产类食材采购及配送服务1批120万元依据实际发生量据实结算。3.合同金额3.1①单品种结算单价=当期双方确认的参考价格×79%;②最终结算金额=∑(各品种实际供应数量×对应单品种结算单价)。3.2货款结算:采取当日确认,每月依据实际发生量据实结算。参考价格按照以下顺序执行:(1)优先参照甲方所在地代表性商超同期同类商品的实际结算均价(非挂牌零售价)作为参考,优先顺序依次为:第一优先华润万家、第二优先永辉超市,若商超依然无法获取价格数据,则参考抚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全市农副产品市场平均价格。(2)若上述渠道均无对应价格的,由甲乙双方组成询价小组,实地走访所在地农贸市场等渠道询价确认,询价结果经双方书面确认后作为参考价格依据。3.3品种增补与价格确定(1)乙方承诺及时足额提供本合同附件《用户需求书》所列全部品种食材,可额外增加食材品种及对应报价。(2)增补品种需经甲方内部审批流程通过后方可列入采购范围,采购价格参照本条款定价及结算规则,结合市场行情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作为结算依据,不得单独突破本项目定价原则。3.4价格调整机制(1)不可抗力/市场因素调整:若遇台风、暴雨等不可抗力,或市场供求严重失衡导致个别食材价格需临时调整的,乙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主动与甲方沟通协商,协商一致后签订价格调整补充协议,作为当期结算依据。(2)价格剧烈波动调整:单个价格周期内(半月为一个周期),某品目食材市场价格相较于当期初始参考价格波动幅度达到±5%的,乙方应在1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调价申请及市场波动佐证材料(如批发市场报价单、商超结算凭证、农贸市场询价记录等),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后,对该食材当期结算价格进行调整,调整结果经双方书面签字盖章确认后执行。3.5补充要求(1)乙方所提供食材的品种及当期结算参考价格,需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后书面确认,乙方须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作为当期结算的核心依据;(2)乙方应于每月最后一日提交次月1-15日结算参考价格,每月15日提交本月16日至月底的结算参考价格,提交材料须加盖公章。3.6甲方根据招标文件《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机关食堂食材采购项目考核细则》,每天对乙方食材配送服务进行考核,对于不符合考核要求的进行登记,于每个月月底统一考核评分,评分共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优秀、及格和不及格。每个等级的考核结果如下表:日常考核评分等级考核结果90-100(含90)优秀通过每月的日常考核,乙方对被扣分的项目及时做出调整即可。85-90(含85)及格通过每月的日常考核,乙方在食材配送存在较多问题。乙方会被约谈,沟通协调关于及时整改食材配送服务中存在的问题。若连续两个月都被评为及格,将视为1次不及格,扣除当月结算款的5%。85分以下不及格未通过每月的日常考核,则扣除当月结算款的5%。4.付款方式及条件本项目分12次付款,乙方在甲方每次付款前需提交发票给甲方。付款进度及付款条件如下:乙方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提供上月货物结算材料(发票、付款明细、货物验收单据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每月按照配送货物验收合格的实际数量及价格结算。乙方延迟开具发票或错误开具发票导致甲方无法完成付款的,付款期限顺延,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5.合同签订地: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抚州市临川大道239号)6.合同生效本合同一式6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日期:2026年9月30日日期:206年卩月30日B1

二、合同通用条款1.定义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甲方”是指采购人。1.2“乙方”是指中标供应商。1.3“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1.4“服务”是指乙方按照招标(采购)、投标(响应)文件要求,向甲方提供的本合同项下服务。1.5“项目现场”是指甲方指定的最终服务地点。1.6“天”除非特别指出,“天”均为自然天。2.合同标的标准2.1乙方为甲方交付的货物及服务应符合招标文件所述的内容,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2.2除非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2.3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相关规定。3.质量保证3.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或高于合同要求的质量、规格的要求。3.2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质量,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合同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3.3如果服务和交付物与合同不符或不符合甲方要求,或证实交付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以上原因导致或引起甲方损失及导致或引起第三方受到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均应由乙方承担。3.4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3.5由甲方食堂管理人员对货物进行认真验收,对不符合规格要求的商品,乙方须无条件退货、换货;乙方未能履行合同所定事项,或供应不合格的、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商品,甲方退货后将记录在案,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被有效投诉2次或造成安全(监管和食品卫生)事故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对食品检查如下:①采购的食品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如无标准,按行业规范。采购生产、经营证明文件齐备,明确食品来源,并具有检验合格证明。严禁采购有害、有毒、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垢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禁止采购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②食品包装须符合国家规范。采购的食品不得存放在有害、有毒的容器内。食品包装上须使用原产地标识,应注明:制造商名称和厂址、食品名称和重(容)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以及规格和SC认证等。③对不符合采购要求的食品由验收人员提出清退,退货前应实行留板备案,如双方对质量争议可送国家质监部门检测。对缺斤短两(或含水量、含冰量超标)的应按实际重量扣减。3.6乙方所提供的货物须符合卫生标准和营养要求、无毒、无害、具有良好的感官性状以及满足甲方的要求,每次送交的所有货品都要注明来源。否则,甲方有权退货,乙方须在60分钟内予以退还补货。乙方在每一次送货时,要将肉菜等的卫生检验报告和货物供货清单随同交到甲方指定的负责人手中。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0.2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3.7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3.8本合同的质量保证期见合同条款前附表。4.包装要求84.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4.2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防护措施不当而引起的货物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责任和费用。4.3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24.4乙方所供食材应保持较好的外观和质量等级,符合国家食品部门的有关标准,保证无异味、无霉烂变质,肉类保证来源于各地政府定点屠宰厂(场),供货时须提交肉联厂的验收单及当批次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原件,鲜肉确保新鲜,各类熟食须注明供货渠道及包装方式。4.5食品应清洁,并符合企业相关验收标准;食品到达目的地时外包装完整,无损伤、腐烂现象,无寄生虫或已受虫害现象:对温度有要求的食品应确定食品的温度与包装上指示温度一致,冷冻食品没有曾经解冻痕迹或软化现象,包装呈干爽状态。5.知识产权5.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的起诉。因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全部由供应商承担。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以及造成的后果和费用,并赔偿甲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