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 JSZC-320000-JITC-G2026-0300007

二、合同名称: 2026年省级食品安全抽检技术服务(第二批)包13:淮安监督抽检,风险抽检001合同

三、项目编号: JSZC-320000-JITC-G2026-0300

四、项目名称: 2026年省级食品安全抽检技术服务(第二批)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 地 址: 南京市草场门大街107号联系方式:15261440560供应商(乙方):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地 址:上海市徐汇区苍梧路379号、381号联系方式:13917123432

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名称:食品抽检技术服务包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依据甲方相关要求完成抽检样品的采集、确认以及检验工作,按时上报检验数据,并对抽检质量负责。主要标的数量:1主要标的单价:1135620.00合同金额: 113.562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3月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9-24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9-29

九、其他补充事宜:附件: 13.上海质检合同.pdf13.上海质检合同.pdf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026053SP-01-2026-1449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技术服务合同(省抽)2026年9月合同说明1.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制定,旨在加强对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实施。2.本合同由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甲方)和项目受托方负责人(简称乙方)共同签订。3.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4.当事人使用本合同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5.本合同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贰份、乙方壹份。项目名称:2026年省级食品安全抽检技术服务(第二批)项目编号:JSZC-320000-JITC-G2026-0300项目委托单位(甲方):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107号邮编:210036甲方负责人:高清联系电话:025-68952633项目承担单位(乙方):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苍梧路381号单位开户名: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全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漕河泾支行银行账号:97460078801300001030乙方负责人:徐红斌联系电话:15900603434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一、服务内容(一)抽检地区、类型及批次:淮安监督抽检327批次;风险抽检390批次(二)抽检对象:根据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任务安排及相关要求确定。(三)抽检任务:2026年省级食品安全抽检技术服务(第二批)包13(四)抽检要求:乙方根据甲方相关要求完成抽检样品的抽样、运输、储存以及检验工作,按时上报检验数据,并对抽检质量负责(五)检验报告:乙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甲方相关要求进行检验,并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六)抽检及结果报送时限要求:乙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甲方相关要求进行报送。(七)项目验收:甲方对乙方抽检工作完成进度和完成质量、检验结果和检验报告的规范性等进行审查验收。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负责工作任务的下达和资金的及时拨付。(二)提供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中涉及的非标准检验方法。(三)提供抽检工作所需相关文书。(四)对乙方完成任务情况及抽检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并依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按照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遵守工作规定及相关要求,确保具备所承担抽检任务涉及食品以及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和相关资质(非标准检验方法除外),能够对检验结论进行准确判定。本合同范围的抽样检验服务,应由乙方直接供应,不得转让他人供应;乙方不得租赁或借用他人检验设备完成所承担的抽检任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分包。(二)具备保证完成抽检监测任务所需的仪器设备、实验室环境、技术人员等工作条件,并在任务实施过程中予以保持。(三)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完成符合要求的抽样地点、抽检单位类型的样品采集工作。(四)拥有安全有效的实验室信息化管理系统和信息分析汇总人员,保证按时完成高质量的食品安全抽检数据上报工作。(五)按时上报样品信息、如实报告检验结果和抽检工作总结。对检验工作负责,确保所承担的抽样、检验等相关工作科学、公正、准确。检验过程中发现被检样品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或检验出现明显异常情况的(如食品中检出三聚氰胺等、检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重要安全问题、以及其他重大异常情况等),应当按照甲方相关要求及时报告。(六)严格遵守甲方关于抽检工作各环节的时间进度安排,及时将检验报告和规定的材料及有关情况报送甲方。对于无法按时上报的情况要事先向甲方书面说明情况。(七)按时完成所承担任务抽检数据的小结分析工作,及时提交至任务牵头机构,牵头机构做好分析总结并按照甲方要求报告。(八)按照经费使用的各项规定进行资金的管理,严格按预算开支范围列支,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有效性。(九)接受甲方对抽检工作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十)检验报告出具单位名称应与投标法人单位一致,不一致时,需提供报告出具单位合法性证明材料,以及与投标法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证明。(十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抽检工作有关纪律要求。1、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2、不得以承担抽检任务的名义向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单位承揽业务;3、在承担抽检任务期间,不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同类食品的有偿服务协议及其它与本单位利益相关的工作;4、不得接受被抽检企业的馈赠,不发生利用抽检工作牟取利益的其它行为;5、开展抽检工作,不得收取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费用;6、不得以各种形式利用抽检结果参与有偿活动,不开展食品推荐、评比活动,不向受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放抽检合格证书或牌匾;7、如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股权、期权持有或被持有关系,或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长期有偿服务合同等可能影响食品安全抽检公平、公正情况的,应向甲方报告并主动回避相应食品大类的抽检工作。8、遵守保密纪律要求。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其他单位、人员以及公众透露任何与检验任务、检验结果有关的信息。(十二)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单方面拒绝或放弃履行承检义务。

四、合同金额合同金额为中标金额:人民币1135620元整。

五、项目验收1、验收主体:甲方组织开展项目验收。2、验收时间:在约定的服务内容全部完成后。3、验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召开项目验收会、要求乙方提供自查报告、审阅书面证明材料等。4、验收评价:包括但不限于尾款结算、下阶段招标等。5、验收程序:按照验收通知、机构自查、报告提交、验收评审、作出评价、工作指导的流程组织验收。6、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整体任务情况、均衡推进度、数据质量、结果准确性、报告规范性、分析报告的科学性等。

六、经费支付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甲方先行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0%。2026年12月10日前,乙方应完成任务。甲方应在验收通过后30日内向乙方支付剩余费用。乙方银行账号:97460078801300001030

七、违约责任(一)甲方如出现未提供抽检计划或未拨付相关经费等行为,乙方可停止执行甲方提出的抽检检验任务。(二)对乙方出现的如下情形,甲方有权扣除其部分或全部检验费用、解除合同并取消检验资格:1、未经许可分包抽样或检验任务的;2、拒绝、阻挠、逃避甲方对抽检工作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和考核;3、未按时完成承检工作、数据上报、工作总结以及其他抽检监测等资料,并未向甲方提出合理说明的;4、未经甲方许可减少或调换抽样检验品种、批次、项目或抽样区域、环节的;5、未通过甲方验收。(三)对乙方出现的如下情形,造成不良结果的,甲方将不再委托检验任务、解除合同直至追究法律责任:1、出具虚假、错误检验数据和报告的;2、违反保密规定,向甲方以外单位或被抽检方泄露检验结果;3、超资质范围出具检验报告、未按照规定时限出具检验报告;4、因运输、保存不当导致备份样品丢失或损毁的;5、乙方持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股权、期权或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长期有偿服务合同等可能影响食品安全抽检公平、公正情况而未向甲方备案;6、乙方出具的检验报告单位名称与投标法人不一致,又未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

八、争议解决因合同产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合同生效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本项目合同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10日。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文件。补充签订的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2026年9月24日乙方: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rt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单位盖章)2026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