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ESZCSH-C-G-260007-HT-2628717

二、合同名称:鹰骏公园维修项目-御风广场 合同

三、项目编号:ESZCSH-C-G-260007

四、项目名称:鹰骏公园维修项目-御风广场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鄂尔多斯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地址:鄂托克前旗上海庙镇联系方式:04772242456供应商(乙方):山东泰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老城街道办事处建设路011号1022室联系方式:05383538888

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序号名称数量(单位)单价(元)总价(元)规格型号/服务要求1鹰骏公园维修项目-御风广场1(项)¥790,839.00¥790,839.00【无】合同金额: 790,839.00元,大写(人民币):柒拾玖万零捌佰叁拾玖元整履约期限:2026年09月17日至2026年11月15日履约地点:/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09月14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09月2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合同附件:公园维修.pdf鄂尔多斯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6年09月28日 合同协议书建设单位:鄂尔多斯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施工单位:山东泰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协议书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上海庙经济开发区301室签订日期:2026年9月16日甲方(建设/委托方):鄂尔多斯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2724756696343T联系地址:鄂托克前旗上海庙镇联系电话:0477-2242456乙方(施工维修方):山东泰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2MA3WGQTB45资质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联系地址: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老城街道办事处建设路011号1022室联系电话:0538-353888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市政公用设施维修养护技术规范》及相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公正、权责明晰、保质保量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接鹰骏公园维修项目-御风广场事宜,经友好协商,订立本专用合同,双方严格遵照执行。第一条工程概况与维修服务内容1.工程地点:鄂尔多斯市上海庙经济开发区鹰骏公园(御风广场)(具体施工区域以甲方现场交底为准);2.具体维修施工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3.施工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及市政行业现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标准施工,所有材料、工艺、施工质量符合市政工程验收标准,满足甲方标准,完工后满足公园安全运行、正常开放使用要求。第二条施工工期1.本工程工期自2026年9月17日开工至2026年11月15日竣工,总工期60日历天。2.开工前乙方须完成现场踏勘,编制包含施工平面布置图、成品保护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及应急预案在内的施工方案并报备甲方。甲方有权在收到方案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乙方须按要求修改直至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开工。因方案不符合要求导致的开工延迟由乙方承担责任。3.因甲方场地移交延迟、现场变更、未及时确认方案、公园重大活动管控等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4.因暴雨、台风、极端天气、政府临时管控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施工的,双方书面确认后工期顺延。5.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停工、拖延工期,逾期完工的,按本合同违约责任条款追责。第三条工程价款与结算方式1.本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柒拾玖万零捌佰叁拾玖元整(¥790839元)。包含人工、材料(石材、混凝土、灯具、电缆、辅材等)、机械、运输、垃圾清运、安装、调试、检测、税费、安全文明施工、成品保护、质保维修等完成本工程全部工作的所有费用,甲方无需额外支付任何费用。2.计价方式:按实际竣工工程量结算(单价详见附件《工程报价清单》),不得超出招标工程量,多余不予计量。3.付款方式:根据财政拨款情况,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完成竣工结算后,甲方支付至结算总金额的97%。剩余3%的结算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待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届满且乙方已履行全部保修义务后,甲方在收到发票30日内付清。每次付款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合规等额发票。4.发票要求:乙方每次收款前须向甲方开具合法、合规、等额增值税正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不承担任何逾期责任。5.乙方收款账户信息:开户名称:山东泰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桃源支行银行账号:15533201040003089第四条材料与施工质量要求1.乙方所有进场材料(石材、透水材料、混凝土、庭院灯、电缆、管材等)必须为全新合格产品,符合市政工程质量标准及设计要求,严禁使用翻新、劣质、过期、不合格材料,进场前须报甲方查验,查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查验不合格的,乙方须在24小时内将不合格材料运离现场,由此产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2.石材铺贴平整、缝隙均匀、无空鼓、无松动、无断裂、无色差;硬化地面平整密实、无开裂、无起砂、无积水,排水通畅。3.庭院灯安装牢固、垂直度达标、照明均匀、无闪烁,防水、防雷、防锈性能达标;电缆敷设规范,绝缘性能合格,接线牢固、无漏电、无安全隐患,符合市政照明电气施工规范。4.所有施工工序严格执行市政工程规范,隐蔽工程施工前须提前告知甲方核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严禁隐蔽后补验、违规施工。第五条工程验收标准1.乙方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后,自行自检合格,整理完整竣工资料,书面申请甲方竣工验收。2.甲方在收到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竣工验收,验收依据为国家、市政行业现行规范及本合同约定标准。因甲方原因导致验收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验收合格标准:所有维修项目施工到位,无质量缺陷,设施运行正常,场地整洁、无建筑垃圾,各项指标达标,满足公园正常开放使用标准。4.验收不合格的,乙方须在甲方指定期限内免费整改、返工,直至验收合格,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材料损耗、人工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六条质保期与售后服务1.本工程质保期:石材、硬化土建部分质保1年,庭院灯、电缆电气部分质保3年,自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质保期内,因乙方施工工艺、材料质量问题导致的石材空鼓开裂、地面沉降开裂、灯具损坏不亮、线路漏电故障等同类质量问题,乙方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响应,48小时内到场免费维修、更换、整改完毕。若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维修或维修后仍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相关费用从质保金中双倍扣除;若质保金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3.质保期内,因人为破坏、不可抗力、甲方擅自改动设施等非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损坏,乙方可提供有偿维修服务,给予甲方专属优惠价格。4.质保期满后,乙方持续为甲方提供技术咨询、优先维修服务,保障公园设施长效安全运行。第七条施工现场六大管理人员在岗履职及违约责任1.乙方应当按照市政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足额配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六大现场管理人员。全部管理人员须持有合法有效的对应岗位从业资格证书,做到人证相符、证书与项目备案信息保持一致,实行专人专岗,原则上不得兼任其他项目岗位,严禁证书挂靠。2.履职在岗要求(1)项目实施全过程,包含现场施工作业、问题整改、各类安全质量检查、各阶段验收工作期间,六大管理人员应当在岗履职,按要求做好现场考勤签到,全面管控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并同步完成工程资料整理归档。(2)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每月现场在岗时间,不得少于当月实际施工总天数的80%;关键工序、隐蔽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环节,项目经理、对应岗位安全员必须到场履职。当月实际施工总天数,不含恶劣天气、政府指令停工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天数。(3)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资料员在项目实际施工日应当在岗履职,负责落实施工工艺管控、工序质量检查验收、工程资料同步收集归档工作。(4)管理人员不得擅自脱岗、离岗、安排他人替岗。确需调换项目管理人员的,乙方应当提前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附拟更换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经甲方书面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严禁安排无对应资格人员顶岗作业。3.违约情形及违约金承担标准(1)经甲方核查取证,乙方派驻管理人员未经甲方书面批准,无故缺岗、脱岗、离岗的,构成乙方合同违约。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普通管理人员600元/人次;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1500元/人次。甲方应当就违约事实向乙方出具书面违约告知文件,载明违约事实、证据、违约金金额,乙方可在收到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甲方应对异议予以复核。(2)同一管理人员自然月内发生上述违约行为累计达到3次及以上的,除按本条约定计取对应人次违约金外,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要求乙方于3日内更换符合资格条件的在岗管理人员。乙方拒不更换的,甲方有权按合同约定追究乙方进一步违约责任。(3)关键工序、隐蔽工程施工或验收节点,对应岗位管理人员未按约定到场履职的,乙方应当支付单次违约金2000元;同时甲方有权作出暂停施工、不予开展阶段验收的处理,由此造成的工期顺延、各项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4)经查实存在管理人员证书造假、证书挂靠、无证上岗、未经许可擅自替岗情形的,乙方应当支付单次违约金5000元,乙方须立即完成人员整改更换。情节严重,已经严重影响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甲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5)管理人员履职不作为、履职不到位,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安全隐患、工期延误、工程资料缺失等后果的,除按本条前述约定承担违约金外,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无条件完成整改修复工作,并承担全部整改费用、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及甲方实际经济损失。4.违约金抵扣:本条款项下乙方应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应付乙方当期工程进度款、质量保证金中予以抵扣。抵扣前应当完成违约事实认定及书面告知程序;如应付工程款、质保金不足以覆盖违约金的,甲方有权就差额部分继续向乙方追偿。第八条双方权利与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1.有权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进度、人员在岗情况全程监督检查,对违规施工、人员缺岗、质量不合格等行为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追责。2.负责提供施工场地交底,协调公园现场管理事宜,配合乙方正常施工。3.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项,及时组织工程验收。4.及时对接乙方施工疑问,确认施工方案及现场变更内容。5.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设计或增加工程量,必须经甲方、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如有)共同书面确认,未经确认的擅自施工,甲方不予计量且有权要求恢复原状。(二)乙方权利义务1.严格遵守市政工程施工管理规定、公园管理规章制度,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做好现场围挡、警示标识、安全防护,避免施工扰民、破坏公园原有设施绿植。2.全权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承担施工期间全部安全责任,施工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坏、绿植损毁、第三方损失等,全部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3.严格按照图纸、规范、甲方要求施工,杜绝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违规作业,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4.按时配齐六大管理人员并保证在岗履职,配合甲方日常检查、考勤、验收工作。5.施工完毕及时清理现场垃圾、恢复场地原貌,做好成品保护,确保公园环境整洁、正常开放。6.妥善整理、归档全部施工资料、验收资料、材料合格证、检测报告等,竣工后完整移交甲方。第九条违约责任1.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未付金额的0.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因财政资金拨付延迟、政府审批流程等非甲方主观原因导致的付款延迟,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积极协调拨付。2.乙方工程质量不合格、返工后仍无法达到市政验收标准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须全额退还已收工程款,赔偿甲方工程损失及运维损失,并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3.乙方无故拖延工期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的0.05%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责。4.乙方使用劣质材料、偷工减料、违规施工的,甲方有权要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