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12N00760356820266602
二、合同名称:DNA实验室检验鉴定耗材合同
三、项目编号:LZZC2026-G1-990347-GXDR
四、项目名称:DNA实验室检验鉴定耗材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柳州市公安局 地 址:柳州市城中区学院路6号 联系方式:0772-3892339 供应商(乙方):江苏安科华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惠成路88 联系方式:15061506258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38位点及以上“打拐DNA数据库”荧光检测试剂盒(直扩版) 数量:45.00 单价(元):167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安科华捷规格型号:200人份/盒 2.合同金额(元):7515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甲方指定地点,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20 天内交付使用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09月24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09月24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DNA采购合同(2分标).pdf政府采购合同书项目名称:,DNA实验室检验鉴定耗材项目编号:,LZZC2026-G1-990347-GXDR采购人(甲方):柳州市公安局供应商(乙方):江苏安科华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12N00760356820266602采购人(甲方)柳州市公安局采购计划号LZZC2026-G1-01384-001供应商(乙方)江苏安科华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招标项目DNA实验室检验鉴定耗材2分标招标编号LZZC2026-G1-990347-GXDR签订地点,签订时间2026年9月2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条款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合同标的1、采购内容一览表序号产品名称商标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单位单价(元)金额(元)138位点及以上“打拐DNA数据库”荧光检测试剂盒(直扩版)安科华捷型号:EX38规格:200反应/盒江苏安科华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45盒16700.00751500.00人民币合计金额(大写)柒拾伍万壹仟伍佰元整(小写)751500.002、合同合计金额包括投标货物(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价格(包括已在中国境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者货架交货价),投标货物运输(含保险)、安装(如有)、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所有伴随服务、工程等费用和税费。第二条质量要求1、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名称、商标品牌、生产厂家、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质量必须与招标文件规定及投标文件承诺相一致。乙方提供的节能和环保产品必须是列入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2、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全新、未使用的原装产品,且在正常安装、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其使用寿命期内各项指标均达到招标文件规定或者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要求。第三条权力保证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货物在使用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者其他权利。2、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或者投标文件承诺的时间向甲方提供使用货物的有关技术资料。3、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者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者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4、乙方保证将要交付的货物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质押、查封等产权瑕疵。第四条包装和运输1、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或者响应文件承诺的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标准、包装方式进行包装,并满足运输距离、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破损装卸等要求,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达甲方指定地点。2、乙方在货物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二十四小时内或者货到甲方四十八小时前通知甲方,以准备接货。3、货物在规定的交付期限内由乙方送达甲方指定的地点并完成交接手续视为交付(需要安装调试的还需完成安装调试)。4、货物的运输方式:不限。5、乙方负责货物运输,货物运输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按公开招标文件约定。第五条交货和验收1、交付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20天内交付使用;交付地点:甲方指定地点。货物在交付甲方前发生的风险均由乙方负责。2、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货物依据招标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现场初步验收,外观、说明书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给予签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签收。3、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书、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工具和备品、备件等交付给甲方,货物属于进口产品的,交付时应同时附上中文使用说明书,如有缺失应在合理的规定时间内补齐,否则视为逾期交货。4、乙方交货前应对产品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应随货物交甲方。5、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货物需要进行安装调试的,乙方需负责安装并培训甲方的使用操作人员,并协助甲方一起调试,直到符合技术要求,甲方才做最终验收。6、甲方应当在到货(安装、调试完)后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同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货物验收单并加盖甲方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7、甲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验收项目,其验收时间以该项目验收方案确定的验收时间为准,验收结果以该项目验收报告结论为准。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暂缓资金结算,待违约问题解决后,方可办理资金结算事宜。8、对技术复杂的货物,甲方可以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参与验收,并由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检测费用由甲方垫付,检测符合标准的,费用由甲方承担,检测不符合标准的,费用由乙方承担。9、验收时乙方必须在现场,验收完毕后作出验收结果报告;验收费用按招标文件约定承担方负责。10、甲方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在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5日内及时予以解决。第六条安装和培训1、甲方应提供必要安装条件(如场地、电源、水源等)。2、乙方投标文件承诺负责甲方有关人员的培训。培训时间、地点:按公开招标文件约定。第七条售后服务、质保期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三包”规定以及本合同所附的《服务承诺》,为甲方提供售后服务。2、货物质保期:质保期2年。3、乙方提供的服务承诺和售后服务及保修期责任等其它具体约定事项。第八条付款方式1、财政性资金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办理。全部货物验收合格交付采购人后,采购人收到合同价款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日内向中标人支付合同金额的100%。第九条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无。第十条税费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一条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1、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产品名称、商标品牌、生产厂家、规格型号、技术参数、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不符合要求的,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1)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2)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合同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2、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三包”规定以及本合同所附的《服务承诺》,为甲方提供售后服务。3、乙方提供的服务承诺和售后服务及保修期责任等其它具体约定事项。(见合同附件)4、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到达甲方现场处理的时间(24)小时内。5、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6、上述的货物质保期为2年,因人为因素出现的故障不在免费保修范围内。超过保修期的机器设备,终生维修,维修时只收部件成本费。第十二条调试和验收1、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货物依据招标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现场初步验收,外观、说明书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给予签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签收。货到后,甲方应当在到货(安装、调试完)后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2、乙方交货前应对产品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应随货物交甲方。3、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货物在使用前进行调试时,乙方需负责安装并培训甲方的使用操作人员,并协助甲方一起调试,直到符合技术要求,甲方才做最终验收。4、对技术复杂的货物,甲方应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参与初步验收及最终验收,并由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5、验收时乙方必须在现场,验收完毕后作出验收结果报告;验收费用按招标文件约定承担方负责。第十三条货物包装、发运及运输1、乙方应在货物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运输距离、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破损装卸等要求包装,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达甲方指定地点。2、使用说明书(货物属于进口产品的,供货时应同时附上中文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随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单一并附于货物内。3、乙方在货物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二十四小时内或者货到甲方四十八小时前通知甲方,以准备接货。4、货物在交付甲方前发生的风险均由乙方负责。5、货物在规定的交付期限内由乙方送达甲方指定的地点视为交付,乙方同时需通知甲方货物已送达。第十四条违约责任1、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名称、商标品牌、生产厂家、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更换不及时的按逾期交货处罚;因质量问题甲方不同意接收的或者特殊情况甲方同意接收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货款额5%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经济损失。2、乙方提供的货物如侵犯了第三方合法权益而引发的任何纠纷或者诉讼,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3、因包装、运输引起的货物损坏,按质量不合格处罚。4、甲方无故延期接收货物、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天向对方偿付违约货款额3‰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违约货款额5%,超过30天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延期付货款的,每天向乙方偿付延期货款额3‰滞纳金,但滞纳金累计不得超过延期货款额5%。甲方无故延期退付履约保证金的,每天向对方偿付未退付履约保证金3‰的违约金。5、乙方未按本合同和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合计金额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6、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设计、工艺或者材料的缺陷和其它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负责,费用从余款或者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另补。7、甲乙双方有其它违约行为的,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内容涉及货款额的5%,违约内容涉及货款额的5%不足以赔偿经济损失的按实际赔偿。第十五条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一百二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第十六条合同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