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人名称:和田县人民法院

二、供应商名称: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和田县人民法院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831101000029654247

五、合同编号:11N010422282202682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标项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1软件运维服务/云策/互联网庭审服务/yzw运维服务详见附件项1.001500015000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和田县人民法院 联系人:陈亚东 联系电话:18099531786 传真:/ 地址:和田市迎宾路72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附件信息:和田县人民法院-SaaS产品销售-260902.pdfSaaS产品销售合同书合同编号:甲方:和田县人民法院乙方: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SaaS产品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本合同。第一条:合同标的1.本合同提供的SaaS产品清单详见附件《合同清单》。2.使用期限:自完成安装SaaS产品之日算起1年。即2026年1月4日至2027年1月3日。第二条:合同金额1.本合同总金额为¥15000,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2.付款方式:系统开通并完成验收后,甲方于2026年6月30日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合同款总计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乙方按照实际收款金额,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正式发票。第三条:甲方责任1.甲方应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支付合同价款。2.甲方同意乙方保留对本合同项下SaaS产品的服务地址、功能升级、数据参数、使用方式等调整的权利。3.甲方应当合法使用本合同项下的SaaS产品,不得利用该产品进行侵权、违法、违规、侵犯第三方权益和违反本合同目的之行为,否则乙方有权单方终止甲方对该产品的使用,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乙方有权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4.本合同项下的SaaS产品使用期限到期前15日内甲方需明确是否继续使用。5.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器及各客户端之间的网络连接通畅,以便网络设备及服务器的安装及调试。第四条:乙方责任1.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合同全款项后,保证按时完成本合同项下的SaaS产品的安装。2.本合同项下的SaaS产品的安装完成后,乙方为甲方提供远程基础用户使用指导,包括提供产品安装说明和演示文档、提供标准的用户使用手册、远程指导参数设置及数据导入、及时解答用户使用中的疑难问题、远程协助产品上线测试。3.为甲方操作人员提供一次远程应用培训。4.若乙方为SaaS产品进行优化、升级、调试等,可提前两个工作日告知甲方。5.乙方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到期30个工作日之前进行提醒,建议甲方在使用期限到期前及时备份储存,并及时续费产品,以保证本合同项下SaaS产品的正常使用。第五条:知识产权1.本合同项下的SaaS产品及任何相关程序、数据及工具,以及所有添加和修改的所有权均属于乙方,并受商标及专利法律保护,甲方不可通过使用系统获得任何所有者权益。2.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未经乙方授权,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SaaS产品以任何有偿及无偿的方式进行转让、赠与或者允许第三方使用。第六条:保密义务1.甲乙双方对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业务、经营、技术及权利等事项相关的非公开的信息、数据、资料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可为其自身业务目的或其他目的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双方应保证本方雇员履行上述义务。2.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条:质保服务1.乙方应在本合同项下SaaS产品的使用期限内提供质保服务。2.质保服务主要包括系统故障修复、系统补丁和版本升级等技术支持问题。质保期内,出现下列情形的,不属于质保范围:(1)由于甲方人为误操作造成SaaS产品的故障或损坏,如数据库误删除故障、软件代码修改故障、异常断电系统损坏等情形;(2)软件及配套系统的重装调试、数据迁移工作;(3)现有软件功能外的开发工作,如功能性修改、易用性调整、性能优化等;(4)因感染计算机病毒或者恶意软件,使用盗版或者非授权软件、未公开发行软件,非法入侵造成的软件系统故障;(5)甲方基础设施的原因造成的系统损坏;(6)由于口令遗忘造成的系统恢复问题;3.服务期内,甲方如增加SaaS产品本身服务之外的功能需求或其他增值服务要求,由双方另行协商相关费用。4.质保免责条款(1)非合同范围内约定的延伸项目;(2)自然损耗或磨损造成产品损坏;(3)因不可抗力因素(如:火灾、地震、冰雪、雷击、水灾、战争、能量供应中断等)引起的故障和损坏。5.在本合同使用期限内乙方会进行定期的回访和跟踪,以确保SaaS产品正常使用。同时使用过程中的软件问题可通过服务台8008101866(仅座机)/4008101866进行咨询。第八条:违约责任1.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为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SaaS产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每延迟一天按合同金额的2‰计算,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2.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未能依约按时向乙方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未付款项的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达15日的,乙方有权立即停止为甲方提供任何服务,并可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赔偿给乙方带来的实际损失。3.未经乙方授权,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SaaS产品转让、赠与或者允许第三方使用的,应当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的违约金。4.若因违约方违反本合同而使非违约方发生任何费用、开支或遭受损失,违约方应就该费用、开支或损失给予非违约方补偿,这里所指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非违约方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为此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费用。第九条:免责条款1.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一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事件书面告知对方,并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出示有效证明,并履行必要、合理的义务减少损失或负面影响。双方按照事件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另行协商是否继续履行本合同。如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响在发生后一个月后仍未终止或消除,则甲乙双方可协商终止本合同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2.为了保证本合同项下SaaS产品的正常运行,乙方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停机维护,因此类情况而造成的正常服务中断,甲方应该予以理解,乙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有义务在停机维护前两个工作日及时告知甲方,并尽力避免服务中断或将中断时间限制在最短时间内。第十条: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其他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2.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服务到期后,甲方若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SaaS产品的,双方另行签署合同明确续费问题。4.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甲方:和田县人民法院乙方: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通讯地址: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C座25层邮政编码:邮政编码:100084联系电话:联系电话:010-82622288传真号码:传真号码:010-82150618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清华园科技金融支行账号:110906639110801签约日期:年月日附件:合同清单编号产品名称产品选项服务内容服务价值服务交付方式交付物响应级别服务指标要求价格(万元)备注指标项指标值周期1互联网庭审系统互联网庭审系统V3.1互联网庭审(单庭/年)运营基础版解决提高远程审判工作效率,减轻群众来往于法院的路途奔波,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等问题,为案件当事人与法官建立起远程视频沟通的桥梁。采用“突破庭审业务的空间限制”理念,实现法官、当事人以及辩护律师等多方参与人在不同地点参与诉讼过程,实现网上调解、网上庭审、证据交换与质证、网上宣判等功能要求,同时详实地记录庭审全过程。提供互联网庭审服务,即开即用在线开通1、产品相关手册2、产品账号3、在线产品5*81、单庭支持在线人数2、临时文件(视频、笔录、证据等)保存时间3、投诉解决率1、1-20人2、3个月3、>99%年1.5万/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