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东营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药品检验检测设备更新项目采购合同公示
一、合同编号:SDGP370500000202602000270A_001
二、合同名称:东营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药品检验检测设备更新项目
三、采购项目编码:SDGP370500000202602000270
四、采购项目名称:东营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药品检验检测设备更新项目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东营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地址: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38号(东营生态谷)20号楼联系方式:13220517000供应商(乙方):东营德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运河路388号101室联系方式:15154637772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主要标的数量 主要标的单价(万元) 合同金额(万元) 其他仪器仪表 Vanquish Core1337.5337.5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采购人指定地点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09-23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09-24
九、其他补充事宜:合同.pdf合同.pdf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类)项目名称:东营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药品检验检测设备更新项目合同编号:SDGP370500000202602000270采购人:东营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供应商:东营德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东营宇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26年9月23日政府采购合同甲方:东营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乙方:东营德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2026年09月18日东营宇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东营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药品检验检测设备更新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结果和有关采购文件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政府采购合同,由东营宇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合同的签订过程进行监督见证。第一条主体说明东营宇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根据甲方提供的所需设备及产品的要求,经过公开招标,确定乙方为本项目的中标人,所有设备及产品专供甲方使用,东营宇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见证方,负责监督见证甲、乙双方严格按照本项目采购活动结果和采购文件要求签订本合同,本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均由甲、乙双方承担。第二条合同标的项目名称:东营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药品检验检测设备更新项目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下列货物:货物名称、规格及数量详见以下清单:序号货物品名品牌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技术参数配置1高效液相色谱仪(紫外检測器)赛默飞VanquishCore台1327500327500.00详见投标文件技术参数2高效液相色谱仪(二极管阵列检测器)赛默飞VanquishCore台2327500655000.00详见投标文件技术参数3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仪赛默飞TSQQuantisPlus台120934002093400.00详见投标文件技术参数4电子天平瑞得威XA6.5Y.M.A台1189900189900.00详见投标文件技术参数5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岛津UV-1900iPlus台1109200109200.00详见投标文件技术参数第三条合同价款中标(或成交)金额:人民币小写:3375000.00元;人民币大写:叁佰叁拾柒万伍仟元整;本合同总价款包括乙方为履行本合同义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系固定不变价格,且不随市场变化,甲方无须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第四条质量要求及乙方对质量、服务承诺和期限(一)甲方和乙方均不得更改本项目确定的内容、质量技术要求。(二)本合同的设备及产品必须是公开招标时确定品牌的生产厂家正宗原装设备,不得为改装设备,其型号、规格必须符合甲方确定的各项要求,质量必须达到该项设备的出厂质量标准或国家质量标准,项目实施必须满足甲方实际情况的需要,所附各种资料及配件等必须齐全。(三)货物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行业)标准,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与出厂标准。(四)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包括零部件),并完全符合甲方要求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如货物安装或配置了软件的,乙方保证相关软件均为正版软件。(五)货物制造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有权到乙方生产场地检查货物质量和生产进度;货物到现场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亦应负责修理,但费用由甲方负担。(六)乙方保证交货时一并提供货物的质量合格凭证或文件。(七)乙方对本项目实施计划等承诺详见乙方投标文件。第五条供货地点、供货时间1、供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2、供货时间: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在采购人指定地点全部供货完毕,达到良好的使用状态。第六条履约验收(一)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甲方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乙方的投标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甲乙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甲方在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二)验收程序:乙方应在到货(安装、调试完)后3日内向甲方发出验收申请,甲方应当在收到申请5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甲方向乙方签署货物验收单。甲方逾期未组织验收,也未提出异议50的,视为验收合格。需要安装调试的,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才视为最终验收合格和满足付款条件。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货物有次品、损坏或其它不符合标准及本合同规定之情形者,甲方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甲乙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坏部件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与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期限相应顺延。(三)验收方式:甲方根据本次项目的特点制定具体验收办法。项目实施过程中,甲方组成项目验收小组,严格按照项目验收办法及时组织验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本项目具体验收阶段和办法均为:1、第一阶段,设备及产品到货验收。所供设备全部到齐后,并指导安装到指定位置,设备稳定运行,对设备的品牌、配置、主要技术指标等进行核实、鉴定,逐项检查与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技术要求是否相符。本阶段项目验收结束后,项目验收小组要写出项目验收报告。2、第二阶段,设备及产品试运行验收。设备及产品安装调试完毕试运行,设备稳定运行1个月后,由项目验收小组对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验收。本阶段项目验收结束后,项目验收小组要写出项目验收报告。3、第三阶段,设备及产品使用期和保修期验收。设备及产品供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至中标人承诺保修年限期满,由采购人组成项目验收小组,对整个设备的使用情况及售后服务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验收。本阶段项目验收结束后,项目验收小组要写出项目验收报告。注:1、货物的所有权和灭失的风险自乙方将货物交付给甲方时转移。2、以上述三个阶段验收全部合格为准,若其中一个阶段验收不合格,视为全部验收不合格。第七条售后服务(一)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包”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及乙方在投标文件的相关承诺提供质保及其他服务。(二)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壹年,质保期内,乙方负责对其提供的货物进行维修和系统维护,不再收取任何费用。所有货物保修服务方式为为7方上门保修,即由乙方派员到货物使用现场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地由乙方承担。质保期后的货物维护由乙方上门维修,甲方承担维修等费用。(三)7方须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在甲方提出维修要求后,7方应于7*24小时内响应,并在24小时内消除故障。消耗品和零配件供应及时,特殊情况下可提供备用机。第八条付款方式口一次性支付方式:回分期支付方式:第一次付款: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乙方提供预付款发票,甲方收到乙方正式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40%作为预付款;第二次付款:所供设备全部到齐且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正常运行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75%;第三次付款:设备投入使用12个月内,根据财政资金拨付情况一次性付清余款。口其他支付方式:第九条违约责任(一)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应偿付合同总价百分之五的违约金;2、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并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赔偿乙方损失。(二)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保证甲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的包括但不限于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和侵犯其所有权、抵押权等物权及其他权利而引发的纠纷。如有纠纷,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2、乙方在招标后十日内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报有关监管部门对乙方进行处罚,并赔偿甲方损失。3、乙方所供产品,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技术参数和技术规范等要求,满足项目实际需要,产品质量过关,安装合理,一旦出现违约行为,所有后果由乙方承担,并由甲方按合同约定予以处理。4、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发现乙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5、乙方将本项目转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6、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交付采购产品,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如继续履行合同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迟延交付产品价格的万分之一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3%。(三)其他责任1、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第十条合同文件构成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一)本项目招标文件(二)中标人投标文件(三)合同格式、合同条款(四)中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做出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五)中标通知书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第十一条争议解决办法(一)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二)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以下2方式解决:1、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2、东营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十二条知识产权(一)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时,应确保所供应的产品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因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导致甲方承担赔偿责任时,甲方可就赔偿第三方的全部款项向乙方索赔。(二)乙方确认,乙方基于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提供的产品的知识产权是乙方合法拥有或经合法授权的权利,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知识产权。乙方保证,乙方将采取措施保持上述权利的持续有效。第十三条保密义务本协议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乙方对知悉的甲方内部资料应予以保密,乙方承诺不向任何第三方泄漏。甲方对知悉的乙方内部资料应予以保密,甲方承诺不向任何第三方泄漏。第十四条其它事宜(一)不可抗力(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雷击、雪灾等天灾,战争、恐怖袭击、内乱、严重威胁健康或安全的情形,火灾、极端恶劣天气。(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使双方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其后10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三)合同一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即为生效。(四)本合同双方应加盖骑缝章。(五)本合同一式四份,自双方签章后生效。甲方执2份、乙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各一份。甲方名称(盖章):乙方名称(盖章):专批法定代表人(签半成中车,负责人(签字或印章):或委托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