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人名称:青河县阿热勒托别镇人民政府
二、供应商名称:新疆水润疆城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青河县阿热勒托别镇人民政府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441101000028865901
五、合同编号:11N10519666k20266410
六、合同内容: 序号标项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1社会与管理咨询服务详见附件项1.003000030000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青河县阿热勒托别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阿热勒托别镇 联系电话:15688351768 传真:/ 地址:青河县阿热勒托别镇人民政府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附件信息:青河县阿热勒托别镇土地改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合同.pdf技术服务合同书项目名称:青河县阿热勒托别镇土地改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发包人(甲方):青河县阿热勒托别镇人民政府承包人(乙方):新疆水润疆城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地点:青河县阿热勒托别镇签订日期:2026年7月12日水资源论证技术服务合同工程名称:青河县阿热勒托别镇土地改良建设项目工程地点:青河县阿热勒托别镇合同编号:/发包人:青河县阿热勒托别镇人民政府承包人:新疆水润疆城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6年7月12日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青河县阿热勒托别镇土地改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报告编写质量和通过评审,经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青河县阿热勒托别镇土地改良建设项目1.2工程建设地点:青河县阿热勒托别镇1.3工程规模、特征:/1.4报告编制任务委托文号、日期:2026年7月12日1.5报告编写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35580-2017)导则要求,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提交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审查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甲方取水,并取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或专家技术审查意见。1.6报告编制工作方法:对现场进行野外水文地质调查和资料收集工作,通过对野外工作成果分析编制《青河县阿热勒托别镇土地改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根据水资源论证报告提出可供项目使用的水源。第二条: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发包人不能提供以下资料的,由承包人收集。2.1项目立项文件或备案登记表;2.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2.3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及批复;2.4项目总平面布置图(CAD版);2.4项目计划用水需求及用水请示;第三条: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承包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终稿4份。第四条:提交论证报告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4.1提交论证报告的时间4.1.1在发包人提供设计文件及项目资料齐备的情况下,30日内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初稿,并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如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齐全,工期应向后顺延,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期提交报告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4.1.2报告编制有效期限以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方案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4.2付费方式4.2.1本合含税同金额为30000.00元整(大写:叁万元整),采用分期结算的付款方式。4.2.2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额的50%,小写:15000.00元整大写:壹万伍仟元整;项目预付款;4.2.3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当地水利局评审后,发包人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合同额的50%,小写:15000.00元整大写:壹万伍仟元整;项目尾款。第五条:发包人、承包人责任5.1发包人责任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5.1.2若踏勘现场,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5.1.3发包人应保护承包人的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承包人有权索赔。5.1.4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返工及合同终止,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如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合同进度款,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5.1.5经甲乙双方协商,本合同受法律保护,不泄密此内容。5.2承包人责任5.2.1承包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论证。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5.2.2由于承包人提供的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5.2.3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承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5.2.4经甲乙双方协商,本合同受法律保护,不泄密此内容。第六条:违约责任6.1由于承包人报告编制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报告技术审查要求时,其修改及完善报告所承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2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承包人未进行编制工作的,承包人应退还合同已付款项;已进行报告编制工作的,根据实际工作量,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6.3由于承包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八条:双方履行本合同应遵守保密义务如下:甲方:1、本合同内的技术成果及综合资料。2、涉密人员范围:参与该项目的所有人员。3、保密期限:本合同终止之日起叁年。4、泄密责任:赔偿因信息泄露给乙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公认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乙方:1、包括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信息;2、涉密人员范围:参与该项目所有人员;3、保密期限:本合同终止之日起叁年;4、泄密责任:赔偿因信息泄露给甲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公认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第九条: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承包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发包人、承包人同意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本合同一式肆份,发包人贰份、承包人贰份。发包人甲方单位名称青河县阿热勒托别镇人民政府技术合同专用章或单位公章2026年7月12日法定代表人巴丽恒别克·纳斯普汗委托代理人住所(通迅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开户银行帐号承包人乙方单位名称新疆水润疆城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技术合同专用章或单位公章2026年7月12日法定代表人史文军联系电话17599811866住所(通迅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玄武湖路666号宝能城3-C2#商业及公寓3-02座1815室电话0991-6124068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玄武湖路自贸支行帐号991906654210606行号308881029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