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 栾川竞磋-2026-210-A
二、合同名称: 栾川县栾川乡七里坪村煤窑沟崩塌灾害隐患应急处置工程
三、项目编号: 栾川竞磋-2026-210
四、项目名称: 栾川县煤窑沟崩塌灾害隐患应急处置工程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 栾川县自然资源局 地 址: 栾川县君山东路联系方式:18538826791供应商(乙方):河南省第五地质勘查院有限公司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莲花街56号联系方式:18134711631
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名称: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修缮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90日历天主要标的数量:刘俞华主要标的单价:B202409021900321合同金额: 307.0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在栾川县栾川乡七里坪村进行为期90日历天的灾害隐患应急处置工作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9-09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9-20
九、其他补充事宜:附件: 栾川乡七里坪村煤窑沟崩塌灾害隐患应急处置工程施工合同.pdf栾川乡七里坪村煤窑沟崩塌灾害隐患应急处置工程施工合同.pdf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栾川县自然资源局栾川县栾川乡七里坪村煤窑沟崩塌灾害隐患应急处置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栾川县自然资源局承包人:河南省第五地质勘查院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26年09月09日发包人:栾川县自然资源局承包人:河南省第五地质勘查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具体工作需要,各方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和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经各方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履行。第一条工程概况1、项目名称:栾川县煤窑沟崩塌灾害隐患应急处置工程2、项目地点:栾川县栾川乡七里坪村3、资金来源:县级财政资金。4、施工内容: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答疑范围内全部内容。第二条质量安全文明要求1、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质量验收备案标准。2、安全目标:杜绝一切伤亡事故。第三条建设工期工期总天数:90日历天第四条合同价款和付款方式1、合同价款:¥3070000.00元,大写:叁佰零柒万元整。1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3日内承包人进场施工,承包人完成本项目施工工程量的30%时,由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监理检查合格后,拨付合同总价款的20%,合人民币614000.00元,大写:陆拾壹万肆仟元整,完成本项目施工工程量的60%时,由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监理检查合格后,再次拨付合同总价款的30%,合人民币921000.00元,大写:玖拾贰万壹仟元整,完成本项目施工工程量的80%时,由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监理检查合格后,再次拨付合同总价款的20%,合人民币614000.00元,大写:陆拾壹万肆仟元整,承包人完成全部工程量,项目初验合格后两周内拨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5%,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完工一年后工程未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拨付余款。第五条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1、发包人有权随时向承包人了解项目进度并要求承包人提供项目相关资料。2、发包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项目的建设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对承包人就本项目投入资金金额及资金使用、支出情况实施监督管理。3、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提供项目施工实施条件,完成应由其落实的立项、审批等法律法规事项。4、发包人应为承包人在项目履行过程中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第三方的沟通、协调提供必要的协助,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排除任何第三方妨碍,以保障承包人顺利实施项目。25、发包人有义务督促承包人按照约定的时间、质量标准交付项目。如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免责,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足额赔偿。6、为快速顺利推进本项目实施,发包人负责该项目的推进和监管并成立项目领导小组,由相关各局、委、办、乡镇配合,负责协调合作项目实施中的社会关系。第六条承包人的权利与义务1、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答疑范围内全部内容进行施工。2、承包人有权依法享有本合同项下全部权益及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请求发包人支付各种资金的权利及其收益等)。3、承包人有权自发包人处获得与本项目相关所有必须的立项、审批文件和资料。4、承包人为本项目之目的而依据本合同签订的相关文件应当符合本合同的要求。5、承包人应接受并配合发包人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对于发包人指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合理解释或予以纠正。6、承包人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本合作项目的施工进度,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计划,确保项目得到顺利实施。7、承包人应对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发包人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8、项目工程交付后,承包人应无条件返还发包人向其提供的文件、资料并向发包人移交项目资料,制作并上报验收申报材料,同时承包人应当自留一份完整的项目档案并予以妥善保管。39、承包人应安全文明施工,建立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杜绝一切安全事故发生。第七条验收标准及保障措施1、本合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应遵照国家、省、市等现行标准执行。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现有安全生产规定和要求,明确安全生产具体责任人。3、承包人应在项目开工前向发包人充分了解现行有关政策和标准,并在项目实施中严格执行,确保项目完工和通过验收。4、发包人负责处理好项目周边村民思想宣传工作,及时制止村民妨碍,保障项目的正常进行。5、承包人应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工程符合质量标准。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不能保障项目的质量,承包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非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核减施工范围和施工内容,否则发包人可扣减未施工部分工程款。6、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施工建设的过程中,在不影响承包人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对承包人的施工质量及相关质量保障措施予以检查。发包人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对承包人的交付进行验收。如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验收时间推迟的,承包人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限应予顺延。7、发包人对项目各个施工节点检查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如果对发包人的检查结果有异议,应在10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说明。发包人有权依据施工节点检查结果通知承包人停止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工程施工。如果发包人没有通知承包人停止施工的,承包人应继续施工,发包人也应按照本合同规定履行相应义务。4各方有关独立施工节点检查结果的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第八条保密义务1、承包人及承包人工作人员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得的发包人、发包人代表的政府及项目的所有信息和与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相关的记录、数据、报告等资料均属发包人之保密信息。2、承包人应对该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且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使用该保密信息。3、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披露、使用、转让、复制或允许第三方使用上述保密信息,为本合同之履行需要向其工作人员、代理人、贷款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披露的除外。4、承包人应保证其工作人员、代理人等遵守本条有关保密的约定且该约定不因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而失效。第九条不可抗力1、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等不包括一方的违约或疏忽。2、承包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本合同履行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承担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并尽最大努力减轻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之影响。第十条违约责任51、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均属违约。除非本合同或法律另有规定,任何一方违约不应成为另一方违约的理由,也不能免除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守约一方应尽量减少违约损失。2、任何一方发生本合同项下违约事件时,主张违约的一方应书面通知违约方予以改正。收到违约通知的一方应就对方违约通知予以回复,确认是否违约并说明理由。各方应就违约事实认定及补救措施充分协商,尽可能减少违约损失。3、违约方应就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违约赔偿的具体标准及方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由各方协商确定。4、违约补偿应优先适用损害赔偿及其他违约行为。因违约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仅适用于对方严重违约且经催告后拒不纠正的情况。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友好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发包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理由(1)如本合同的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则各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要求变更、解除本合同或针对本合同项下合作事项另行签署其他书面合同。(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各方无法遇见的困难,导致合同目的难以实现的,各方可经协商决定变更或解除本合同。(3)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由。2、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后果:(1)一方收到对方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各方共同商定是否停止履行与本合同相关的工作。6(2)各方应进行清算,经承包人提供书面证明文件,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费用确定标准进行清算并支付价款,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3)本合同自工程竣工交付发包方、结算完毕、工程款支付完毕(不包括保修金)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第十三条合同效力1、涉及与本合同相关变更、补充内容的合同、协议等文书,均以本合同中承包方印鉴、签字为准,其它以承包方的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印鉴、签字签订的文书均视为无效。2、本合同自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3、本合同一式陆份,叁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为各方签署页,无正文)。发包人(盖章):栾川县自然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限旭光地址:栾川县君山东路承包人(盖章)河南省第五地质勘查院有限公司贸金公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莲花街56号户名:河南省第五地质勘查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科技支行银行账号:41050167660809999666日期:2026年09月09日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