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 KMHGJZCG2026-06
二、合同名称: 昆明海关2026年度信息化建设所需服务器设备批量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编号: CG2026-PL-GK-HW-005
四、项目名称: 海关总署2026年度信息化建设所需服务器设备批量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海关 地 址: 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618号联系方式:0871-63016204供应商(乙方):神州数码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8号神州信息大厦联系方式:18515154052
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名称:详见合同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主要标的数量:详见合同主要标的单价:详见合同合同金额: 142.559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见合同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9-18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9-20
九、其他补充事宜:附件: 昆明海关2026年度信息化建设所需服务器设备批量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pdf昆明海关2026年度信息化建设所需服务器设备批量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pdf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田云合同:kMH6|ZCG2026-06昆明海关2026年度信息化建设所需服务器设备批量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甲方(采购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海关乙方(供应商):神州数码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甲方对海关总署2026年度信息化建设所需服务器设备批量采购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采购项目编号CG2026-PL-GK-HW-005)确定乙方为中标人(成交商),现依照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磋商文件、单一来源)投标文件(响应文件)等相关文件的内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采购货物清单货物清单货物名称品牌规格型号产地数量单价(元)合计(元)8类2路服务器神州鲲泰KunTaiR722中国5¥285,118.00¥1,425,590.00设备总价¥1,425,590.00运保费已包含在总价中安装调试费已包含在总价中制造商维保服务费(6年)已包含在总价中合同总价¥1,425,590.00第二条合同总价款甲方以支付总价款(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贰万伍仟伍佰玖拾元,接受乙方对上述货物的供货和伴随服务。包括乙方提供货物、包装、运输、货物的保险和储存、检测、验收、安装调试、保修服务、培训、资料及提供的伴随服务等所有成本、费用及税费,甲方(用户)无需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详见附件分项报价表、设备配置清单和技术偏离表。第三条付款条件(一)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二)付款办法:1.乙方向甲方交付履约保证金,并提交下列单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60%合同款(大写:捌拾伍万伍仟叁佰伍拾肆元,小写:¥855,354.00)乙方提交单据:合同(正文部分复印件)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发票(原件)履约保证金单据。2.设备全部到货并经甲方(用户)签收后,乙方向甲方提交下列单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40%合同款(大写:伍拾柒万雾贰佰叁拾陆元,小写:¥570,236.00)乙方提交单据:合同(正文部分复印件)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发票(原件)设备到货验收合格签收单(须装订成册)(复印件)3.因财政集中支付延误时间不计算在内,乙方提交付款单据延迟、缺失及账户信息错误的,甲方有权相应顺延付款期限,且甲方不承担延误付款责任。乙方收取货款账户为:乙方全称神州数码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双榆树支行账号861584142410001第四条履约保证金(一)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须按合同金额的5%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如果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指定履约保证金收款账户为:收款单位全称1开户银行1账号1(二)履约保证金以银行保图、银行电汇向甲方提供。(三)履约保证金有效期:设备全部安装调试,并经甲方(用户)验收合格后30个日历日内,乙方可以提交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四)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进行相应扣除。乙方应在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及时补充扣除部分金额。(五)如乙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六)履约保证金在有效期满后,甲方凭乙方提交退款申请,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以银行保图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保图有效期届满且乙方无违约行为时,保自动失效,甲方不承担返还义务。第五条包装(一)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交货地点。(二)乙方应在包装箱外标明合同名称、合同编号、产品名称、型号,包装箱内随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三)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防护措施不当而引起的货物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责任和费用。第六条交货时间、地点、交货方法(运输方式)(一)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8周内完成交货。(二)交货地点:分配清单指定地点,详见附件。(三)交货方法:由乙方负责采用适合的交通工具将采购货物及其附件运至交货现场并按甲方要求完成卸货,以双方签署设备到货验收签收单为准,交货时应一并交付货物的有关单证。货物从生产厂运至海关指定地点的运输、劳务及相关保险的办理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四)风险责任承担:货物的风险责任和所有权在双方签署设备到货验收签收单/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报告后由甲方承担和享有,此前的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第七条货物验收(一)货物运至甲方(用户)指定地点后,由甲乙双方指派人员按照本合同规定对货物进行验收,乙方应提供交货清单等文件供甲方(用户)审查,甲方(用户)将按合同清单进行规格、数量、外观的检查。(二收货后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进行到货验收工作。如验收合格,甲方(用户)应及时履行验收手续,双方签署设备到货验收签收单;如验收不合格,甲方(用户)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原因,乙方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解决方案。(三)在验收工作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四)涉及设备安装调试的,乙方负责在甲方(用户)配合下完成所供设备安装调试并保证与用户原有设备互联互通,有关技术问题由乙方和制造商协同解决。安装调试后,双方签署设备安装调试验收报告。有关安装调试服务详见附件实施方案。(五)合同项下货物生产期间,甲方(用户)有权派工作人员到生产厂进行监造、现场抽样和出厂前验核。此次验核不代表甲方(用户)对货物的最终验收。期间相关费用,包括技术交流和技术材料费等由乙方负担。(六)为验核货物内在功能是否完备,甲方(用户)有权组织对货物进行随机抽样,并委托有关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该检测结果将作为货物质量的评判依据,相关送检和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检测指标不符合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磋商文件、单一来源)投标(响应)文件要求的,甲方有权拒收全部此类货物,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无条件对拒收货物进行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工期延误等损失。对乙方可能涉嫌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响应的行为甲方有权依法向监管部门反映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七)甲方(用户)认为必要时,对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报告的参考资料,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八)验收标准以双方达成的对质量和技术标准的约定、乙方承诺的质量和技术标准、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相关质量和技术标准中最高者为准,且应充分满足甲方使用要求。第八条质量保证(一)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为北京神州鲲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制造生产、原包装、全新未使用过的产品,与投标文件/应答文件承诺一致,并完全符合或高于合同要求的质量、规格和技术性能。(二)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并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合同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三)如果乙方所供货物质量与合同不符,或证实所供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由此引起的全部损失及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以上原因导致或引起甲方(用户)损失及导致或引起第三方受到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均应由乙方承担。(四)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用户)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收到通知后应10日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五)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用户)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用户)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六)本合同项目所有货物质量保证期为:自双方签署设备到货验收报告之日起计算6年。第九条培训本合同所包括的培训详见附件培训方案。第十条售后服务(一)供应商(制造商)在质量保证期内免费提供7*24小时的技术支持与售后服务,提供专线电话支持服务,4小时内响应,保证8小时内到达现场并解决故障。(二)本合同所包含的售后服务,包含制造商售后服务和代理商售后服务,具体见附件技术支持及售后服务方案。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一)因乙方原因未能按照本合同要求交付合格的货物或提供相关服务的违约责任。1.对于货物被证实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者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或原材料、技术标准、尺寸、颜色等存在质量问题,在合同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甲方有权要求退货、退货重新制作、新货替换。乙方应按照甲方意见,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解决:(1)退货:甲方将货物退回乙方,乙方将合同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2)退货重新制作:甲方将货物退回乙方,乙方按照技术标准要求重新制作,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3)新货替换:乙方用满足技术标准要求的货物替换存在缺陷的产品,承担甲方蒙受的全部损失和费用,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风险,且相应延长所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2.如果乙方未在甲方要求的10日内或甲方同意的期限内,按照上述任何一种方式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退回甲方已支付的货款,并视损失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赔偿甲方(用户)的全部损失。3.对于未能按合同要求提供服务或被证实未提供应当承担的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限期整改。无合理理由不进行整改的视为根本违约。(二)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的违约责任。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延迟的事实、可能延迟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用户)。甲方(用户)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迟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如甲方(用户)不同意延期,乙方仍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交货义务,如甲方(用户)同意延期,必须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2.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合同项下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要求乙方支付误期赔偿费,或从合同货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按每周迟交货物价格或未提供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到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误期货物或服务合同价格的百分之十(10%)一周按七(7)天计算,不足七(7)天按一周计算。3.出现上述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甲方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要求乙方退回甲方已支付货款、扣除履约保证金并追究乙方相应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