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 150101-HSZC-GK-20260070-HT-2653582
二、合同名称: 道路清障拖车服务项目 (新城区大队) 政府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 150101-HSZC-GK-20260070
四、项目名称: 采购道路清障服务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地 址: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成吉思汗西街路北联系方式:04716698021供应商(乙方):内蒙古盛康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地 址: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璞园支行联系方式:15326087222
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名称:新城区大队服务包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主要标的数量:1.0000批主要标的单价:560000.000000元合同金额: 56.0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呼和浩特市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9-20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9-20
九、其他补充事宜:附件: 道路清障合同(新城)终版2.pdf道路清障合同(新城)终版2.pdf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合同编号:JJ2026---039道路清障拖车服务项目(新城区大队)政府采购合同甲方: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乙方:内蒙古盛康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二六年九月道路清障拖车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甲方: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地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成吉思汗街路北乙方:内蒙古盛康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科尔沁快速路合林村南500米路东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道路清障拖车服务项目(填写政府采购项目编号)的中标(成交)结果、招标(磋商、谈判)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等文件的相关内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就如下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如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服务内容(一)乙方需根据招标磋商文件(采购包1:新城区大队服务包)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为甲方提供道路清障拖车服务。(二)乙方根据甲方工作指令,负责承接甲方管辖区域范围内的违法停放车辆、长期无人处置的僵尸车辆、占道停放妨碍通行车辆及其他甲方依法需要清障处置车辆的拖移、转运、停放清障服务工作。(三)所有车辆拖移作业必须严格遵照甲方现场指令、书面通知或工作调度安排执行,乙方不得擅自私自拖移车辆、不得擅自变更拖移地点、—2—不得拒绝甲方指派的清障调度任务。(四)乙方在接到甲方清障作业指令后,须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时限内抵达作业现场,规范开展车辆勘查、现场取证配合、安全捆绑、专业拖移、平稳转运工作,确保拖移全过程合规、安全、无二次损坏,杜绝野蛮作业、违规操作。(五)乙方负责作业全过程的现场安全防护、交通秩序辅助配合、车辆固定、路途运输安全,承担拖移作业过程中因乙方操作不当、设备故障、作业不规范造成的车辆损坏、安全事故及全部相关责任与损失。(六)乙方需配合甲方执法工作,全程服从甲方现场工作人员调度、管理和工作规范要求,按甲方指定地点完成车辆停放、规整、移交,做好作业台账登记、台次统计,完整留存每次拖移作业记录,作为双方季度据实结算依据。
二、服务金额及时间(一)服务计价方式:本项目清障拖运服务实行按台次计价,拖移蓝牌车辆单价为人民币180元/台次,拖移黄牌车辆单价为人民币400元/台次,该单价包含拖车作业全部相关费用,蓝牌车辆指悬挂蓝色机动车号牌的车辆,黄牌车辆指悬挂黄色机动车号牌的车辆,车辆号牌类型以甲方现场执法民警认定为准。(二)合同预算上限:本合同最高结算总金额为人民币560,000.00元,大写:伍拾陆万元整(含税金额)。—3—(三)服务期限:本合同无固定到期日,服务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累计实际结算金额达到560,000.00元之日止;累计结算金额达到合同最高限额后,本合同服务即终止,甲方不再安排后续拖车作业。合同终止前30日,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是否启动续期或其他采购程序。(四)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五)乙方代表及联系电话:陈关平15326087222(六)甲方使用单位代表及联系电话:张显志13337110901
三、付款时间及相关要求:(一)结算方式:本项目采用据实结算,以甲方确认的实际完成清障拖运台次作为结算依据。(二)付款周期及验收要求:签订合同后,每个季度根据托移车辆台次,据实结算,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提交移车流水票据、派车单、现场拖移确认单及拖移照片等完整结算证明资料,并经乙方签字确认后加盖公章。甲方在收到完整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支付应付服务费。(三)支付限额:本合同累计支付总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60,000.00元(大写:伍拾陆万元整),达到该限额后不再支付任何款项。(四)付款条件:1.服务期内,乙方按照使用部门要求开展清障拖车服务工作,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乙方不能良好履行服务承诺,甲方认为乙方提供的服务已不—4—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照“双方约定单价乘以实际拖移数量”据实结算项目款。2.因甲方内部行政审批流程、财政资金审批拨付流程、或上级机关指令等非甲方主观原因,导致合同款项支付迟延的,相应的付款时间相应顺延,甲方不因此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且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利息、违约金或赔偿金。(五)乙方账户信息乙方名称:内蒙古盛康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璞园支行银行账号:402101201080176011(六)发票约定乙方应按规定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并承诺开具发票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开具的发票不合法、不合规,甲方有权延迟支付乙方应付款项直至开具合法、合规发票之日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且乙方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如果乙方无法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在应支付的价款中扣除相应的抵扣税款。
四、作业量与结算确认(一)乙方每次完成拖移作业后,应填写甲方提供的作业量确认单据,载明拖移时间、车辆号牌、拖移起点和终点、车辆状况等基本信息,并由—5—甲方现场执法民警或使用单位代表当场签字确认。乙方应同时保存现场照片等影像记录。(二)未经甲方签字确认的作业量确认单据,不得作为结算依据。乙方单方制作的台账或流水票据,不得单独作为数量结算凭证。(三)双方每月对累计拖移台次、进行一次核对。甲方对某笔或某批拖移数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当次拖移的影像记录、甲方签认单等佐证材料,乙方应无条件配合提供。乙方无法提供佐证材料或佐证材料不完整的,该笔拖移甲方有权不予认可。
五、甲方权利和义务(一)因乙方行为造成甲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二)乙方在接到甲方调度通知后,应当在30分钟内调配符合作业要求数量的清障车辆、配套作业工具及作业人员抵达甲方指定作业区域开展清障拖移服务;3次未在上述规定时限内足额配齐车辆、工具及人员到达现场开展作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三)因乙方未全面履行本合同其他约定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向甲方承担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实际情况赔偿损失。(四)甲方使用单位应做好清障拖车使用监督工作,定期核对拖车台账明细,确保拖车信息台账准确、完备。如乙方擅自更改、编造拖车信息台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六、乙方权利和义务—6—(一)乙方在服务范围内的救援清障工作应严格服从甲方监督和管理。(二)乙方保证工作人员具有车型相应驾驶资格,具备托移违法停车车辆或其他类似业务车辆的经验和能力。(三)乙方提供15辆以上清障救援专用车辆,车辆证照齐全,状态正常,并依法购置车辆保险、车辆运输拖移(清障)保险。(四)乙方的停车场地安全保障设施完备、消防能力完善、场所视频巡查系统全覆盖,并且场地面积应达到9000至11000平米,承载量500至550辆车,并依法购置停放保管保险。(五)乙方配备专属服务团队及固定场所的调度中心随时响应任务需求,并具备清障车辆调度管理系统,实行24小时全天候服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六)乙方接到使用部门电话时,需第一时间回复并立即安排相关人员开展清障服务。(七)乙方人员实施清障工作时应严格执行《公路清障作业现场安全防护规范》,在清障拖车及车辆保存过程中出现的各类事故及财产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出现因乙方操作不当导致甲方因此承担赔偿责任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所有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同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八)乙方不得在开展车辆拖移服务中以任何名义向被拖移车辆车主—7—及有关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九)乙方应保证其停车场地及安全保障设施在服务期内持续满足上述标准。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停车场地进行实地检查。经检查发现不符合上述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15日内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十)以上条款所述的由乙方承担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支出服务费用、鉴定的费用、保险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且甲方有权从支付给乙方的服务款项中扣除相应数额款项。
七、保密条款(一)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给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以及一方在履约过程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缔约条件、谈判内容等,包括本合同的内容,除非提供方书面明确说明为公知信息的以外,均可能构成其“保密信息”。信息获取一方保证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护该等保密信息免受公开,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该等保密信息,并且除为履行本合同目的外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任何保密信息。前述保密措施应合理并不得低于知悉一方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护效果。因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等保密信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有单独解除合同的权利,违约方应当承担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赔偿对方的所有损失,但甲方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披露相关信息的除外。—8—(二)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对方的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保存。并且在对方要求或在双方的业务关系终止时,应立即向对方归还所有保密信息及其副本、以及所有包含该保密信息或其部分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三)任何一方对于保密信息的义务应延续至该等信息因合法的原因而成为公开信息。(四)上述保密规定不应当适用于以下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有书面记录可以证明其在披露方向其披露该等信息之前已经知晓该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保密义务即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公开信息;或者收到信息的一方从对该等信息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八、不可抗力(一)在合同履行结束之前任何时候,如果发生任何合同签订时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重大传染性疾病以及战争等足以影响本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情形,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决定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合同。(二)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三)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30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9—(四)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合同生效和其他(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二)本合同所约定日期、时间均为自然日。(三)本合同壹式伍份,采购单位、投标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各壹份。(四)双方应遵守有关防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不得与对方人员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