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 CG1308283270012026013-001

二、合同名称: 2026年度河北省滦辽河流域张承坝上地区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人工造林、封山育林)监理服务第一标段

三、项目编号: HB2026083270010011

四、项目名称: 2026年度河北省滦辽河流域张承坝上地区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人工造林、封山育林)监理服务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本级 地 址: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林业街2号联系方式:0314-7510755供应商(乙方):承德求实建设有限公司地 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金龙建材城后道下二道河子村民委员会院南侧办公楼(承德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1室)(仅限办公)联系方式:0314-2035999

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名称:2026年度河北省滦辽河流域张承坝上地区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人工造林、封山育林)监理服务第一标段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为人工造乔木林24031亩,封山育林8342亩工程建设提供监理服务。主要标的数量:1主要标的单价:551500.4合同金额: 55.15004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监理服务期限:人工造林: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封山育林: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34年12月31日止。 地点:张家湾乡、三义永乡、山湾子乡;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9-18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9-20

九、其他补充事宜:附件: 2026年度河北省滦辽河流域张承坝上地区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人工造林封山育林)监理服务第一标段(1).pdf2026年度河北省滦辽河流域张承坝上地区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人工造林封山育林)监理服务第一标段(1).pdf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026年度河北省滦辽河流域张承坝上地区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林业建设】一标段监理服务合同委托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监理人:承德求实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6年9月18日2026年度河北省滦辽河流域张承坝上地区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林业建设】一标段监理服务合同委托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监理人:承德求实建设有限公司2026年度河北省滦辽河流域张承坝上地区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林业建设】监理服务第一标段经公开招标,确定监理人为工程监理服务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监理服务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2026年度河北省滦辽河流域张承坝上地区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林业建设】。2.建设地点:围场县域内张家湾乡、三义永乡、山湾子乡。3.服务内容:为人工造乔木林24031亩,封山育林8342亩工程建设提供监理服务。4.质量要求:达到项目作业设计标准和《国土绿化项目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相关要求。第二条服务期限人工造林工程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封山育林工程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34年12月31日止。第三条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张学玉,身份证号码:13082319641115****,注册号:1306320。第四条服务范围和内容本合同监理服务范围和主要内容包括: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作业设计文件及合同,在人工造林、封山育林、作业道路施工阶段和管护阶段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安全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第五条监理酬金、付款方式及付款条件1.监理酬金(人民币大写):伍拾伍万壹仟伍佰元零肆角(小写:551500.40元)。2.付款方式:监理酬金分四次支付:第一次付款:2026年12月,工程全部完工,经验收全部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70%;第二次付款:2027年12月,工程经年度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0%;第一页共五页第三次付款:2029年12月,工程经年度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7%;第四次付款:2034年12月,服务期满,经验收封育成效合格,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100%。3.付款条件:(1)若监理人存在履职管控不到位情形,导致出现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进度推迟逾期、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等各类问题的,委托人有权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监理酬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监理人相关违约责任。(2)若因施工单位自身施工、管护原因造成工程验收不合格,监理人已按规范及合同约定正常履行巡视、检查、旁站、整改督办义务,且留存完整监理资料,并及时向委托人上报问题的,不扣减监理酬金。(3)以上付款方式以财政资金能按时到位,且达到上述付款条件为前提,方可及时拨付。如上级对工程资金支付有其他要求,按照上级要求执行。第六条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1.委托人的权利:(1)更换监理人员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方可实施。(2)对不按国家和省市规定标准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理,并故意刁难施工单位的监理人员,委托人有权按规定要求监理人予以更换。(3)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及时通报工程情况、提交报告(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约定的专项报告、质量评估报告等)。2.委托人的义务:(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与工程有关的行政文件,工程作业设计、施工中标合同等资料。(2)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本项目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人员与监理单位联系,并解答和处理日常事务。(3)委托人对因坚持原则、履行职责而与地方发生纠纷的监理人员,应给予支持和保护。(4)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第七条监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监理人的权利:(1)对工程施工中的技术问题有建议权:对工程质量有监督权:对不符合要求的苗木材料、工程质量有否决权。(2)对项目使用的材料、施工质量有验收确认权。第二页共五页2.监理人的义务:(1)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要守法、诚实、公正、科学,遵守职业道德,要严格执行《营造林工程监理规范(试行)》,运用合理的措施协助委托人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2)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于7日内报委托人。(3)监理人应在项目所在地乡镇设置监理部,并按照1500亩/人的最低标准配齐现场监理人员,并将监理范围内所有地块落实到每名监理人员,做到责任到人。应保持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人员稳定,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的须经委托人同意。(4)监理人应熟悉项目作业设计文件,总监理工程师应参加由委托人主持召开的图纸会审、设计交底会议和项目调度、推进及检查验收等会议。(5)向委托人提交项目监理工作及工程实施情况的监理月报、阶段性工作总结和重大事件专项报告。(6)监理人员在施工期间应旁站跟班作业,对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管,据实记录《监理日志》,拍摄施工前、中、后照片和监理工作照片。(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实施方案,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8)检查施工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10)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1)检查施工承包人造林整地、苗木栽植、造林密度、树种配置、施肥浇水、造林面积核实、苗木成活率保存率等工程质量。(12)审查施工承包人使用苗木情况,重点核查苗木两证一签和苗木使用说明、采购合同、良种苗木使用率等情况。(13)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围栏、围栏桩、化肥、宣传牌等材料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核查材料出入库资料。(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施工安全等存在事故隐患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施工承包人整改完成。(15)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出具审核意见。(16)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第三页共五页(17)根据监理范围和内容,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验收申请,参加工程县级自查验收,签署验收意见。(19)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20)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1)按照工程进度和监理工作进度及时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2)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23)监理人负责其派驻现场监理人员(包含乘车驾车过程)的安全教育与自身安全管理,为监理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担因监理方自身原因造成监理人员人身伤害的全部责任,因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与委托人无关。(24)进入森林草原防火期后,监理人应按照县防灭火指挥部和委托人要求落实各项防火措施,严防监理人员因携带火源进山、机械设备使用不当等引发森林草原火灾,如因监理人员原因引发火灾,则由监理人及其派驻监理人员承担相应全部刑事、行政及民事责任,与委托人无任何关系。第八条监理服务依据1.《营造林工程监理规范(试行)》;2.《2026年河北省滦辽河流域张承坝上地区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人工造林作业设计》《2026年河北省滦辽河流域张承坝上地区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封山育林作业设计》;3.《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三北”工程建设主要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冀林草发(2024)6号):4《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23);5.《国土绿化项目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6.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及各种地方和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第九条违约责任1.监理人因履行本合同义务不到位,导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情况,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金额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确定。2.监理人未按标准配备监理人员或监理人履职不到位,造成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委托人根据工程合格面积结算监理人酬金。如就同一地点或同一类问题,监理人监督整改不到位或反复发生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第四页共五页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监理人酬金的,应按当地银行现行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因财政原因未能按期支付的,委托人不承担违约责任。4.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原因,使工程建设未能按要求的标准和时限完工,监理人应及时报告,由委托人向上级业务部门申请核准后,双方协商解决。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其他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本合同生效。委托人(盖章):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监理人(盖章):承德求实建设有限公司联东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签订日期:2026年9月18日第五页共五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