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KJXY-省本级-2026-HT041628
二、合同名称:陕西省财政厅机关审计服务直接选定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KJXY-省本级-2026-FWZJ049246
四、项目名称:陕西省财政厅机关审计服务直接选定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陕西省财政厅机关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西安市莲湖区冰窖巷6号联系方式:029-68939223供应商(乙方):陕西同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 38 号林凯国际大厦1幢1 单元 11801-06 至 11801-09 室联系方式:18098093193
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序号名称数量(单位)单价(元)总价(元)规格型号/服务要求1202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运营审计1(次)¥36,499.75¥36,499.75聘用第三方会计事务所,通过座谈走访、实地勘察、查阅相关资料、现场审计等方式进行,对2025年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垫付、追偿等日常运营、财务报告等进行审计。合同金额: 36,499.75元,大写(人民币):叁万陆仟肆佰玖拾玖元柒角伍分履约期限:2026年09月01日至2027年09月30日履约地点:西安采购方式:框架协议采购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09月2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09月20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合同附件:合同.pdf陕西省财政厅机关2026年09月20日 专项审计业务约定书甲方:陕西省财政厅乙方:陕西同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甲方委托乙方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被审计单位)管理的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2025年度使用、垫付、追偿等日常运行管理情况与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工作。经协商双方约定如下:
一、审计范围1.项目名称: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管理的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2025年度使用、垫付、追偿等日常运行管理情况与财务收支情况。2.业务范围:乙方依据财政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107号令)、《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陕财【2022】32号)、《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甲方委托的2025年度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垫付、追偿等日常运行管理情况与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3.服务期间: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提交书面服务成果止。
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1.有权按照本协议规定获得乙方提供的服务:有权对乙方的综合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后期委托业务的参考依据。2.协调被审计单位提供完整的会计资料,及时向乙方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薄、合同、赔付档案资料等其他相关资料。3.被审计单位会对审计期间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4.审计工作期间,甲方协调被审计单位为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与本次审计有关的记录、文件和其他信息资料提供便利。5.甲方应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协助。6.按本约定书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审计服务费用。1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1.乙方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2025年度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收支情况与运行管理情况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期间应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有关问题及时与甲方项目负责人进行沟通,发现重大违规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2.乙方委派由担任组长的审计工作小组,具体承担本次审计任务,在甲方领导安排下开展工作。3.审计工作小组组长负责与甲方管理层沟通。4.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应当严格对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知悉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数据、经营策略、商业秘密、内部管理信息等)予以保密,未经甲方或被审计单位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泄露、传播或用于执行业务以外的其他目的::(1)已事前取得甲方的书面授权,且披露范围、内容与授权文件一致:(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但应在合理范围内仅限于满足前述程序所需的必要信息,并事先将披露事宜及范围及时告知甲方和被审计单位(涉及保密义务豁免或紧急情况无法提前告知的除外);(3)接受行业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且仅向检查机构提供与检查事项直接相关的信息,并事先将披露事宜及范围告知甲方和被审计单位:(4)监管机构对乙方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监管机构处罚前的调查、听证)以及乙方对此提起行政复议,但应确保仅披露案件处理必需的保密信息,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及时通知甲方和被审计单位。5.乙方应于资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出具专项审计报告。6.在现场工作结束后,将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及时办理移交。
四、审计服务收费1.本次审计服务的收费是以乙方各级别工作人员在本次工作中所耗费的时间为基础计算的。乙方预计本次审计服务的费用含税总额为人民币36,000.00元(大写:叁万陆仟元整)。本次工作结束后,乙方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以最终的结算费用为准。2.甲方应于乙方出具审计报告并提供等额增值税发票后一次性结清审计费用。鉴于甲方资金拨付受制于政府财政资金拨付流程限制,乙方充分知晓并理解2甲方内部费用审批流程的相关规定,因甲方执行流程而导致延迟付款的,乙方不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4.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人员抵达甲方的工作现场后,本约定书所涉及的审计服务终止,如未开始工作,甲方不再支付任何款项,如已开始部分工作,根据已完工作量据实结算。
五、审查报告和审查报告的使用1.乙方按照规定的格式和类型出具专项审计报告。2.乙方向甲方致送专项审计报告一式肆份。3.当甲方认为有必要修改报告数据、报表和所作的说明时,应当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将考虑有关的修改对报告的影响,必要时将重新出具报告。
六、约定事项的变更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审查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审计报告,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终止及解除条款1.如果根据乙方的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专业职责、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他任何法定的要求,乙方认为已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本约定书约定的审计服务时,乙方可以采取向甲方提出合理通知的方式终止履行本约定书。2.在终止业务约定的情况下,甲方根据乙方于本约定书终止之日前对约定的服务项目所做的工作支付合理的服务费用,乙方应提供相关的费用构成及证明材料。3.合同解除情形(1)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明确表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2)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经甲方通知后十天内仍未纠正或拒不整改的;(3)法律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合同解除情形。4.合同解除后果(1)合同自违约方收到对方发出的合同解除通知书之日起解除;(2)乙方在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书后三日内将已收取的款项及相应违约金向甲方予以支付;(3)合同解除后三日内乙方应将获取的甲方资料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及3时进行销毁;(4)因乙方违约而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对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八、违约责任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九、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本约定书履行地为乙方出具审计报告所在地,因本约定书所引起的或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包括关于本约定书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双方选择以下第【1】种解决方式(1)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提交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双方对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1.本合同约定的联系地址、联系方式为甲乙双方唯一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需由一方发给对方的任何通知应以书面方式发出。该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特快专递或挂号方式送达的方式发出。所有通知应送达本合同项下对方当事人的地址或该方事先通知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双方发生争议后,甚至进入诉讼程序,该联系地址、联系方式仍为有效。上述通知、要求或信息,以专人送达的,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时间为送达日期: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以特快专递或挂号方式送达的,以受送达人在相应邮寄凭证上签收之日为送达日期。2.一方变更联系方式或联系地址的,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照原来的联系方式或联系地址发出的文件、资料、通知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另一方自行承担。上述联系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动且未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的,另一方按原地址邮寄相关材料即视为已履行送达义务。
十
一、其他约定1.本约定书一式肆份,甲乙方各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4(以下无正文)甲方:陕西省财政厅乙方:陕西同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代表:授权代表:联系地址:西安市莲湖区冰窖巷6号联系地址:雁塔区科技路38号林凯国际大厦1806室年月日年月日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