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文件交易合同附件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天祝藏族自治县鑫晟供水有限公司监理人(全称):正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天祝县城镇污水处理厂提升改造工程(监理)第二标段2.工程地点:天祝藏族自治县松山镇3.工程规模:对松山镇2座污水处理厂设备工艺改造、管网配套改造、环保安全配套及其他配套建设提升改造工程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保证工程质量、工期、投资等指标达到有关规定要求。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7104.61万元。

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1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袁志庆,身份证号码:330121196511102115注册号:33015412。

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大写):壹拾伍万伍仟陆佰元整(¥:155600.00元)。1.监理酬金:壹拾伍万伍仟陆佰元整(¥:155600.00元)。2.相关服务酬金:其中:(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本合同监理酬金为正常监理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约定执行,附加工作酬金累计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监理酬金总额的30%,超出部分委托人不予承担。

六、期限:1.监理期限:自2026年09月05日始,至2027年09月04日止。如该期限内本合同工程未竣工,则监理期限自动延长至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2.相关服务期限:(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始,至止。/2(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始,至止。(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工程保修期满止。(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始,至止。

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保证监理人员到岗履职,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管控职责。如监理人员脱岗、履职不到位,自愿按本合同专用条件承担违约责任。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206年9月5日。2.订立地点:天祝藏族自治县鑫晟供水有限公司办公室3.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份。委托人:天祝藏族自治县鑫晟供水有限公司(盖章)监理人:正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盖章)地址: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寺团结路167号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民和路481号联合中心南区1幢601-01、02、03(自行分割)邮政编码:733299邮政编码:61004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12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萧山支行账号:账号:95070154740012401电话:0935-3128896电话:17609466667电子邮箱:电子邮箱: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