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34169920260918000248

二、合同名称:关于车辆定点维修的框架协议合同五马7月

三、项目编号:2211451000001356377

四、项目名称: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框架协议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            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北外环谯城分局            联系方式:17756766855            供应商(乙方):亳州市顺隆昌汽修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西路薛阁派出所斜对面路南            联系方式:15556711111            

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名称:亳州市顺隆昌汽修有限公司亳州市市级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采购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主要标的数量:1.00主要标的单价:2950.00 元合同金额: 2950.00 元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采购方式:框架协议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09月1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09月1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附件信息:11顺隆昌合同.pdf采购合同编号:采购单位(甲方):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电话:供应商(乙方):亳州市顺隆昌汽修有限公司电话:15556711111据“亳州市市级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采购项目框架协议”约定,甲方决定将本项目合同授予乙方。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一、服务名称及内容本合同采购服务名称::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维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车辆定点维修

二、组成合同的文件(1)“_亳州市市级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采购项目框架协议采购”征集文件及答疑、更正公告;(2)“_亳州市市级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采购项目框架协议采购”征集文件标准文本中的“专用框架协议条款”;(3)“亳州市市级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采购项目框架协议采购”中标或成交公告;(4)“亳州市市级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采购项目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响应文件及书面承诺函;(5)双方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

三、合同费率工时单价费率:55(%),材料进销差价率:8(%),报价费率:95(%)

四、服务期:两年(24个月)

五、验收要求;(一)质量标准乙方保证提供的服务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标准及相应的技术规范、本次采购相关文件中的全部相关要求及卖方相关服务标准及相应的技术规范中之较高者。(二)验收组织甲方负责组织验收工作。(三)验收程序1.成立验收小组,验收人员应由甲方代表和技术专家组成。2.验收前要编制验收表格。3.验收时双方要按照验收表格逐项验收。4.验收方出具验收报告。

六、付款方式对维修后的车辆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及技术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经车辆使用单位负责人确认,供货商凭维修通知单和维修清单及合法发票由公车单位据实结算。

七、履约保证金免收。

八、违约责任(一)卖方服务期限超过合同约定服务期限。如果卖方由于自身的原因未能按期履行完合同,买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获得经济上的赔偿。其标准为按每延期一周收取合同金额的1%,但误期赔偿费总额不得超过履约保证金总额。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在此情况下,卖方不得要求买方退还其履约保证金。(二)卖方服务期限内未能履约。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遇到不能按时履约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期履约的理由、延误的时间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有权决定是否延长合同的履行时间或终止合同。如买方终止合同,卖方不得要求买方返还履约保证金;如买方同意延长合同的履行时间,卖方必须在买方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服务,由此造成的误期赔偿费按照前款约定执行。如卖方在买方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服务,买方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提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卖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三)卖方履约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卖方必须重新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服务,由此造成的误期赔偿费按照前款约定执行。如卖方在买方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服务,买方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提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卖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四)卖方将合同转包、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将提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卖方进行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买方未能按时组织验收,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六)买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收服务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七)验收合格后,买方未能按时提请付款,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八)买方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九、合同签订地点本合同在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签订。

十、合同的终止(一)本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2.合同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3.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4.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合同的条款。(二)对本合同终止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因合同终止而受到的损失。对合同终止双方均无过错的,则各自承担所受到的损失。

一、其他(一)买卖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征集文件及有关承诺签订采购合同,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执行期内,买卖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二)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买卖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三)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四)本合同如发生纠纷,买卖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以下第()项方式处理: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亳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②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一式陆份,自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甲方场T.3e方:亮隆汽修有限公司单位盖章:五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史宝的日期:26、3日期:日期: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