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内容详见附件附件下载:合同(1).pdf宝鸡市高新区雨水泵站更新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EPC)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包人(牵头人全称):陕西华萃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员(全称):智诚建科设计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各方就宝鸡市高新区雨水泵站更新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EPC)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宝鸡市高新区雨水泵站更新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EPC)2.工程地点:宝鸡高新区高新七路西支路北、高新八路、高新十四路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上级资金及地方财政配套5.工程内容:建设内容如下:1.泵站设施扩容:高新七路西支路北泵站处理能力扩至1.5立方米/秒,高新八路泵站扩至3立方米/秒,高新十四路泵站扩至5立方米/秒。2.前池改造:三处泵站前池容积分别增容200立方米、300立方米、400立方米。3.进出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改造:高新七路改造DN600球墨铸铁管160米,高新八路改造DN1000球墨铸铁管180米、高新十四路改造DN1400球墨铸铁管200米;改造人工格栅及旧闸门,并完善通风、照明及应急设备。4.具体建设内容以最终施工图纸为准。6.工程承包范围:本项目建设红线范围内的施工图设计、采购和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并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同时承担相关协调工作。
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报告为准)。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2个月。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有关现行设计规范、标准的要求。工程施工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1施工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工程质量还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其它要求。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合同暂定价为:合同暂定价为:壹仟伍佰陆拾伍万柒仟壹佰捌拾元整(¥15657180.00)。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暂定价:大写:壹仟伍佰肆拾万元整(¥15400000.00元);设计费暂定价:贰拾伍万柒仟壹佰捌拾元整(¥257180元)。设计费:按施工图预算审定价的1.67%结算。建筑安装工程费下浮率为:3.22%。2、合同价格形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除发包人书面确认的工程范围实质性增加或国家强制性标准变更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因承包人设计错误、施工组织不当、管理不善、漏项、超过市场平均价采购材料、设备或服务等原因导致的费用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不得调整合同结算价格。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1)设计费及建安工程费分别按照中标的设计费率及建安工程费的计费率签订及结算。其中设计费费率计取基数为最终审定后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费率计取基数为按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现行土建及安装定额、相应的取费标准计算的建安工程费。(2)建安工程费合同价的确定原则详见专用条款第14.1条内容。设计费支付:由发包方向本项目联合体成员设计单位智诚建科设计有限公司直接支付设计费用,详见专用条款第14条内容。(3)合同暂定价的确定办法设计单位在完成施工图纸设计并经审查合格后,建筑安装工程费在施工图完成并经发包人审查合格后由承包人提交施工图预算,由发包人审核后,经财政局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核定综合单价及总价,以双方核对后价款形成施工初始合同价款,并以此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依据。(4)竣工结算工程量按实结算,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签证等经发包人与监理共同确认后计入结算总价。(5)结算审查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5天内编制完竣工结算并连同完整的所有结算资料原件及结算书电子版报发包人,发包人将委托有相应资2格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予以审核,造价咨询机构将在收到完整结算资料后的30日内初步审查完毕,并在初审完成后的30日内与承包人核对完毕。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招标确定的计算方法如实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当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减率超过百分之五时,超出部分的审计费用(审计成果费)由承包人承担。
五、项目负责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杨沛涟。设计负责人:张凯。施工项目经理:杨沛涟。
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6年9月8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发包人办公室签订。
十
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
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十
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玖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伍份,承包人执肆份。发包人(公章):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牵头人(公章):陕西华萃路桥工程有限管理委员会责任公司(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开户行及账号:成员(公章):智诚建科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4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第1条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和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1.1.1.8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1.1.1.9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人员。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1.1.2.4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5人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1.1.2.6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雇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程师行事的权利。1.1.2.7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8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9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1.1.2.10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11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复。1.1.3.3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4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5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1.1.3.6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1.1.3.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8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8.1.2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1.1.4.2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8.1款[开始工作]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61.1.4.3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师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1.1.4.4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2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5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