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 HBZZ-HT-202602201
二、合同名称: 被装采购合同(执勤鞋)
三、项目编号: MB1E320821781593969841
四、项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2025式警服采购项目(执勤鞋)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地 址: 武汉市江汉区长港路6号联系方式:027-65772033供应商(乙方):浙江恒诚鞋业有限公司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中国鞋都工业用地三期33号联系方式:15988788213
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名称:执勤鞋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合同签订并生效后90日内将产品送达甲方指定交货地点。主要标的数量:1主要标的单价:47604.06合同金额: 4.760406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合同签订并生效后90日内将产品送达甲方指定交货地点。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9-15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9-17
九、其他补充事宜:附件: 浙江恒诚鞋业.pdf浙江恒诚鞋业.pdf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合同编号:被装采购合同采购单位(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供货商(乙方):浙江恒诚鞋业有限公司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移民管理局2026年总站级单位2025式警服采购项目采购协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警服需求,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采购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单价、数量、金额产品信息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单价(元)数量合计(元)执勤鞋机关款【男】浙江恒诚鞋业有限公司169.47172880.99执勤鞋机关款【女】浙江恒诚鞋业有限公司169.471169.47执勤鞋一线款【男】浙江恒诚鞋业有限公司163.8021935872.20执勤鞋一线款【女】浙江恒诚鞋业有限公司163.80538681.40总计大写金额:肆万柒仟陆佰零肆元零角陆分说明总计价格包含产品售价、运输至合同指定地点的运费、所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备注
二、交货时间、地点2.1本合同签订并生效后90日内将产品送达甲方指定交货地点。2.2甲方指定交货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长港路6号2.3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及联系方式:鲁莉,18162762502
三、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等事项3.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将产品发运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到货后甲方指定收货人负责对产品进行清点、验收(下称“到货验收”)。到货验收时,若发现乙方发运的产品存在与本合同约定数量、号型、标准不符的情况,乙方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按照本合同约定数量及号型补足、更换并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否则,视为乙方延迟交货,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相应延期交货违约金,无需另行征得乙方同意。乙方采取补足、更换或其他补救措施后,甲方再进行到货验收。到货验收合格的,采购单位、乙方签署到货验收单。3.2本合同项下所有产品均完成到货验收后,由甲方组织履约验收;验收过程中甲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乙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整改或更换,逾期未整改或更换的,视为验收不合格:甲方收到乙方验收申请或具备验收条件后10个工作日内未组织验收且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3.3乙方应确保所供民警服装的号型符合甲方提交的需求标准并保证服装合体。甲方或甲方民警提出号型不符、不合体的调换要求后,乙方应在7个日历日内将调换后的产品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并完成调换,调换产生的全部运输、调换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逾期未完成调换的,甲方有权扣除该件产品对应货款,乙方并应按该件产品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质量标准及售后服务4.1产品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强制性标准规定及《国家移民管理局2026年总站级单位2025式警服采购项目采购协议》约定的标准,前述标准不一致的,按最有利于甲方的高标准执行,产品规格尺寸不得超过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公差范围。4.2面(材)料及其它主要材料需在公安部警服面料生产供应商处采购,该供应商所生产的面料须经具备警服产品检验检测能力的国家级专业检测机构检验合格。乙方应当在产品交付时向甲方提交原材料采购凭证及国家级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面料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未提交上述资料的,甲方有权拒绝验收。4.3售后服务周期为本合同项下所有产品经履约验收合格(以验收报告经甲方、乙方签字盖章确认在后的日期为准)后3年。4.4产品售后服务周期内,提供7×24小时的技术支持服务,在接到质量问题通知后,2小时内做出响应,12小时内提供解决方案,48小时内上门,免费调换7日内送达,维修5个工作日内完成。逾期未完成调换或维修的,每逾期1日,乙方应按对应产品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日的,甲方有权扣除对应产品全部货款,并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处理,产生的全部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付款方式及期限5.1付款5.1.1首付款:本合同签订生效,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生产许可通知及开具的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货款,即(小写)14281.22元(大写)壹万肆仟贰佰捌拾壹元贰角贰分。5.1.2尾款:本合同内所有产品在约定时间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并经到货验收合格后,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履约验收,验收报告需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乙方向甲方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提交相关合同结算必要凭证,甲方审核乙方提供的结算资料,并于履约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剩余款项,即(小写)33322.84元(大写)叁万叁仟叁佰贰拾贰元捌角肆分。5.2合同结算必要凭证:到货验收单、验收报告,、原材料采购凭证、面料检验合格证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以及其他甲方认为必要的结算凭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足额提供前述结算凭证及合法有效的发票、补充资料。乙方未按要求提交或补充结算资料、未开具合法有效发票的,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时间,且不承担任何逾期付款责任。5.3乙方收款银行账户信息如下:乙方名称:浙江恒诚鞋业有限公司账号:120320200904568885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温州市分行营业部
六、违约责任6.1延期交货6.1.1乙方延期交货10天以下的(含10天),乙方须提供延期交货产品情况说明,经甲方书面认可后可不予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甲方不予认可的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延期交货产品金额3%的违约金;6.1.2乙方延期交货10天以上(不含10天)、15天以下(含15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延期交货产品金额5%的违约金;6.1.3乙方延期交货15天以上(不含15天)、20天以下(含20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延期交货产品金额10%的违约金;6.1.4乙方延期交货20天以上(不含20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延期交货产品金额30%的违约金;此外,甲方还有权委托其他第三方就延期交货的产品进行生产,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及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款项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不足部分有权向乙方追偿。6.1.5因运输原因造成延期交货,乙方应按上述约定承担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确系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除外。6.2乙方存在外加工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予结算该批产品的合同价款,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6.3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存在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不予结算该批产品的合同价款。甲方已支付对应货款的,有权要求乙方全额返还,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批产品金额20%的违约金:(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2)未经交收检验擅自发运的(如甲方要求交收检验)(3)交收检验不合格,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乙方未按照投标文件承诺从原材料供应商采购、使用原材料的。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售后服务义务的,每发生一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全部损失,损失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另行采购的差价损失、行政运行受影响产生的损失、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等。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另行采购的差价损失、行政运行受影响产生的损失、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等)。6.4乙方若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内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若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部符合约定,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应以甲方实际损失为准。
七、不可抗力7.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丧失继续履行协议能力时,或客观条件已经无法实现协议目的时,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受不可抗力原因影响的一方在受影响的范围内免责,但是怠于采取补救措施而造成的扩大损失不在免责范围内。7.2不可抗力影响发生后,受影响的一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影响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按约定时限通知对方,导致对方损失扩大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影响一旦超过30天,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7.3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政府行为(如禁令、战争等)、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等)等。
八、争议的解决因本合同产生的任何纠纷,双方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届时,守约方产生的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九、其它约定事项9.1乙方不得未经国家移民管理局及甲方书面允许,将本协议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将合同产品交由合同约定生产厂家之外的任何第三方生产、加工。9.2《国家移民管理局2026年总站级单位2025式警服采购项目采购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尽事宜从其约定。送达地址确认: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的送达地址如下:甲方送达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长港路6号湖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联系人鲁莉,电话18162792502:乙方送达地址2为【温州市中国鞋都工业用地三期33号地块(吉尔达工业园一期)2号楼5楼、3号楼5楼】(乙方注册地址),联系人【滕玉豪】,电话【15988788213】。任何一方变更送达地址,需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按原送达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有效送达。99.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联系人,鲁有u乙方(盖章):浙江恒诚鞋业有限公司是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联系人:滕玉豪电话:18162797502电话:15988788213传真:传真:0577-88781959签订日期:2026年9月15日签订日期:202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