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签约电子合同附件.pdf灵台县2026年秋季学期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食材采购项目(第一包)政府采购合同项目编号:RCHX-2026-064招标单位(甲方):灵台县教育局投标人(乙方):灵台县沃奇贸易有限公司灵台县2026年秋季学期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食材采购项目(第一包)采购合同(甲方):灵台县教育局(乙方):灵台县沃奇贸易有限公司
一、合同编号:RCHX-2026-064
二、签订地点:灵台县教育局
三、签订时间:2026年9月1且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1.2“合同款”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付给乙方的款项。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1.3“人员”系指作为雇员由乙方所雇佣并被分配执行服务或其任何部分的人员。1.4“成果”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项目建设成果及服务成果。1.5“服务”系指由乙方根据合同所实施的工作。1.6“甲方”系指与成交人签署服务合同的单位(含最终用户),即买方。1.7“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中标人,即卖方。1.8“天”系指日历天数。“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中标人,即卖方。12.服务内容:采购灵台县2026年秋季学期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生奶供应商1家3.项目服务期限及实施范围3.1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半年(2026年9月-2027年1月,具体以学生实际在校时间为准)。3.2项目实施范围:负责为34所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供应学生奶,采购数量139560盒,采购单价不得超过2元/盒,采购预算金额27.912万元。配送地点:甲方指定地点(签订合同时具体约定)供货范围:第一包序号受益单位受益学校受益学生人数供餐食堂配送地点1灵台二中灵台二中629灵台二中学生食堂灵台二中2灵台三中灵台三中297灵台三中学生食堂灵台三中3新开中学新开中学70新开中学学生食堂新开中学4邵寨中学邵寨中学297邵寨中学学生食堂邵寨中学5吊街九年制吊街九年制135吊街九年制学生食堂吊街九年制6独店中学独店中学275独店中学学生食堂独店中学7西屯中学西屯中学165西屯中学学生食堂西屯中学8上良中学上良中学210上良中学学生食堂上良中学9梁原中学梁原中学263梁原中学学生食堂梁原中学10龙门中学龙门中学45龙门中学学生食堂龙门中学11星火中学星火中学175星火中学学生食堂星火中学12百里中学百里中学89百里中学学生食堂百里中学13蒲窝中学蒲窝中学97蒲窝中学学生食堂蒲窝中学14北沟九年制北沟九年制71北沟九年制学生食堂北沟九年制15中庆九年制中庆九年制23中庆九年制学生食堂中庆九年制16新集九年制新集九年制62新集九年制学生食堂新集九年制17新开学区新开中小161新开中小学生食堂新开中小18邵寨学区邵寨中小375邵寨中小学生食堂邵寨中小19独店学区独店镇中心小学421独店中小学生食堂独店中小告王小学马家甥小学20西屯学区西屯镇中心小学202西屯中小学生食堂西屯中小21什字学区什字中心小学1010什字中心小学学生食堂什字中心小学22上良学区上良镇中心小学330上良中小学生食堂上良中小23朝那学区朝那镇中心小学540朝那镇中心小学学生食堂朝那镇中心小学24梁原学区梁原乡中心小学467梁原中小学生食堂梁原中小学横渠小学横渠小学生食堂横渠小学王家沟小学王家沟小学生食堂王家沟小学杜家沟小学杜家沟小学学生食堂杜家沟小学25龙门学区龙门中小76龙门中小学生食堂龙门中小学26星火学区星火乡中心小学246星火乡中心小学学生食堂星火中小蔡家塬小学蔡家塬小学学生食堂蔡家塬小学27百里学区百里乡中心小学130百里中小学生食堂百里中小28蒲窝学区蒲窝中小117蒲窝中小学生食堂蒲窝中小4.权利和义务4.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1.1甲方有权指派专门人员或者单位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管理。4.1.2甲方有权得到符合合同要求的所有服务。4.1.3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如乙方服务未达到合同要求,甲方有权拒付未达要求部分的款项。4.1.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相关服务内容有关的相关信息。4.1.5乙方完成所有协议约定内容后,甲方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出具的客观公任的书面用户验收意见。4.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44.2.1合作过程中乙方应指派专门的业务负责人负责合作事项的全程沟通及协调工作。4.2.2乙方应遵守甲方关于合作事项的各项管理规定,及时报告工作进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的项目建设工作。4.2.3甲方在工作质量、工作进度、工作内容等方面提出意见及建议,乙方应及时响应并有效改进。74.2.4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将在本合同服务内容的任何部分分配或分包给其他任何人或公司。任何未经甲方批准的转包行为均视为违约。5.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5.1本合同价款为:固定合同单价。5.2本合同按食材品种签订单价合同,具体见下表:名称技术参数及执行标准数量单位单价(元)金额(元)学生奶品牌:伊利等级:优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19654-2010《巴氏杀菌乳》、GB25190-2010《灭菌乳》、GB25191-201《调制乳》、GB19302—2010《发酵乳》和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安全企业标识执行标准:GB7718—2004;食品添加剂使用国家标准:GB2760-2011。每份奶的单件包装净含量正、负误差符合国家规定。在包装盒上印制统一标志,并注明“清真”(需要清真食品许可证)、“学生专用奶”等字样。牛奶为学生饮用纯牛奶,不能提供酸奶和乳酸饮料等。学生饮用纯牛奶采用利乐砖包装,数量不少于200ml,保质期不得低于180天。139560盒1.99277724.4中标总价:小写:277724.4元大写:贰拾柒万柒仟柒佰贰拾肆元肆角,5结算依据供货数量据实结算。注:由于市场波动引起的价格变化,责任由乙方全权承担。5.3.具体付款方式如下:签订合同,按月付款,由企业提出付款申请,以当月供应数量X综合单价=付款金额,由各学校次月上旬一次性支付;注:中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建立独立台账,县财政局、教育局对专项资金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存在拖欠供应链货款及人员工资事项。注:中标人须为招标人提供普通增值税发票或增值税发票,所有款项招标人一律向发票开具者(即中标人名称)的基本账户进行支付,不向分公司、专户等其他账户支付,中标人开具发票时必须以项目实施内容开具不得以人工费、材料费等名义开具。5.4甲方支付款项需在财政资金拨付到位后及时支付,乙方需提供符合甲方财务规定的同等金额发票;如果乙方的开户银行和/或账号发生变更,应在本合同规定的相关付款期限前10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此种变更。如因乙方未及时通知或通知有误而影响甲方支付本合同款项,甲方将不承担逾期付款的任何责任。6.违约责任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有关合同等文件要求进行服务或食材供给。对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汇报项目执行情况、恶意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项目承办单位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项目专项资金。6本次招标投标人必须研读《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教财(2022)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甘政办发(2012)2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115号)和《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并按照上述文件要求提供服务及食材,确定中标资格并签订项目合同后在服务过L程中服务质量及安全保障措施不足产生的违法责任自行承担。同时甲方(招标人)将向灵台县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上报乙方违约行为。因乙方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产生引起的民事和刑事责任由乙方承担。★本项目为国家政策性专项列支项目,项目合同签订后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政策变化,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须终止的,项目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均不承担任何形式的经济索赔、形式性弥补和成品回购责任,因此投标人或中标人均须考虑市场经营性风险及不可预见性因素。7.知识产权7.1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和实施结果产生所有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于甲方独有,即甲方拥有独有的完全使用权和所有权。7.2乙方应保证在为甲方提供任何产品、服务时,不侵犯任何第三方权益。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与乙方提供的任何产品、服务有关的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独自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8.保密条款8.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有责任对甲方提供的各种文件(服务内容、资料、报告)、工作业务信息、中间过程数据、结果数据进行保密,未经甲方书面7批准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如有违反包括故意泄露、管理不善、过失等原因造成的泄露,均视为乙方未执行好保密措施,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保密义务不因合同的终止而免除。8.2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和数据实施合乎规定(该类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的保密法律、法规、规定、通知等)的保密处理措施,并对此负责。8.3乙方有义务遵守和配合执行甲方的保密管理规定与保密措施,并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归还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9.服务质量考核条款9.1甲方依据《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教材(2022)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甘政办发(2012)2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115号)和《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等文件规定对乙方提供的服务及质量进行考核验收。如果乙方没有满足项目服务质量承诺的要求,乙方除应采取补救措施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给予一定的赔偿。10.不可抗力10.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后达成书面协议。10.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5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另一方。10.3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需要变更时,双方应通过协商在5天内因不8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合同终止。乙方提交已经完成的成果,并退还未完成部分的合同款项。10.4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项目终止的。11.合同争议的解决11.1因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111.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时间内不履行仲裁机构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1.3仲裁费用和诉讼费用除仲裁机构和法院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11.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2.违约解除合同12.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间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间内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或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并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同时保留向乙方追诉的权利。“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甲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以谎报事实的方法,损害甲方的利益的行为。12.2在甲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之后,甲方在全部或部分购买与未交付的服务类似的服务时,乙方应承担甲方购买类似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13.破产终止合同13.1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9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4.合同修改14.1甲方和乙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补充,并报同级政府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