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 JSZC-320413-JZCG-G2026-0019002
二、合同名称: 常州市金坛区电子政务网及互联网接入服务项目常州市金坛区电子政务网及互联网接入服务二标段001合同
三、项目编号: JSZC-320413-JZCG-G2026-0019
四、项目名称: 常州市金坛区电子政务网及互联网接入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 常州市金坛区数据局(机关) 地 址: 常州市金坛区清风路1号联系方式:051982825806供应商(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地 址:常州市新北区河海中路82号联系方式:13915038315
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名称:常州市金坛区电子政务网及互联网接入服务项目常州市金坛区电子政务网及互联网接入服务二标段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采购文件主要标的数量:1主要标的单价:630720.00合同金额: 63.072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1年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7-28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9-15
九、其他补充事宜:附件: 常州市金坛区电子政务网及互联网接入服务02包.pdf常州市金坛区电子政务网及互联网接入服务02包.pdf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CMJS-CZ-202602996常州市政府采购合同(服务)(JSZC-320413-JZCG-G2026-0019-02)项目名称:常州市金坛区电子政务网及互联网接入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SZC-320413-JZCG-G2026-0019-02项目包号:02包甲方:(买方)常州市金坛区数据局乙方:(卖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甲、乙双方根据常州市金坛区政府采购中心项目常常州市金坛区电子政务网及互联网接入服务公开招标的结果,签署本合同
一、合同内容1.1标的名称:常州市金坛区电子政务网及互联网接入服务二标1.2标的质量(1)对传输电路实施7×24小时网管监控,确保所用电路传输信息安全;专线仅为采购人专用,任何第三方用户不得通过传输电路接入采购人网络;(2)服务标准不得低于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通信行业服务质量标准》;(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基于SDH的多业务传送节点(MSTP)本地传输工程设计规范》的要求,误码率<1×107,最高时延<50ms,倒换时间<50ms;4(4)租用光纤的衰减标准参数为小于等于每公里0.25dBm,全程物理链路衰减标准为20公里以内不超过20dB,40公里以内不超过CMJS-CZ-20260299630dB;(5)电路通路全年可用率平均达到99.9%。1.3标的数量(规模):类型用途接入方式数量带宽互联网出口光纤专线31G镇、街道、园区、度假区东城街道、西城街道、尧塘街道茅山管委会、湖管会、金城镇开发区、儒林镇、薛埠镇、直溪镇、指前镇、朱林镇、华高新数据专线13200M院外重点单位司法局矫正中心、测绘院、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老住建大院数据专线4100M分中心人社大楼裸光纤1村委、社区详见村委、社区电子政务链路接入名册VPN专线12350M合计A1441.4履行时间(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共兰年,合同一年一签,具体时间起始时间以合同签订为准。C1.5履行地点:常州市金坛区(含各乡镇、街道、园区、度假区及各村委、社区等接入点位)1.6履行方式:由乙方负责建设开通并持续提供本合同约定的互联网出口光纤专线、数据专线、裸光纤及VPN专线等网络接入服务,承担骨干传输电路及接入传输电路端到端的维护管理任务,实施7×24小时网管监控,提供故障响应与修复、巡检维护等服务保障工作22本合同金额为(大服江人民币防拾叁万
二、合同金额人民币陆拾叁万零柒佰贰拾元整¥630720.00元)。1
三、技术资料3.1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服务(包含与服务CMJS-CZ-202602996相关的货物)的有关技术资料。3.2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四、知识产权4.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接受本合同服务(包含与服务相关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五、产权担保5.1乙方保证所交付的服务(包含与服务相关的货物)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G
六、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七、合同转包或分包7.1乙方不得将合同标的转包给他人履行。7.2乙方不得将合同标的分包给他人履行。7.3乙方如有转包或未经甲方同意的分包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八、合同款项支付8.1分期付款:签订合同1个月之内支付合同价款的50%,剩余50%于2027年3月31日前一次性结清。乙方需开具本项目内容的发票,凭发票及有关付款材料向甲方申请付款。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CMJS-CZ-202602996
九、税费9.1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十、项目验收10.1甲方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10.2甲方在组织履约验收前,将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并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综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乙方应根据验收方案内容做好相应配合工作。10.3对于实际使用人和甲方分离的项目,甲方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公10.4如有必要,甲方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乙方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意见将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210.5甲方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甲方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存档备查。10.6验收合格的项目,甲方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甲方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乙方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甲方将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十
一、违约责任CMJS-CZ-20260299611.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乙方提供服务的,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价款总值的5%违约金。11.2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合同款项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千分之六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1.3乙方逾期提供服务的,乙方应按逾期提供服务合同总额每日千分之六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合同款项中扣除。逾期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不能提供服务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逾期提供服务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5%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11.4乙方所提供服务的标准不符合合同规定及招标文件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接受服务,并可单方面解除合同。2
十
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2.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12.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12.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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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解决争议的方法13.1双方在签订、履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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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生效及其他14.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L9日日8C审当J28器中非单祟祟目工国程国中Z审中I凶祟卫曾电祟由号由回‘一回平°《国Y有中》《国中》章回平2°真966209202-20-SfWOCMJS-CZ-202602996廉洁合作协议甲方:常州市金坛区数据局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为规范甲、乙双方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行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预防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强化廉洁合作监督,防止合作中发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署本协议。第一条本协议作为主协议的附件,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一经签订,各方必须严格遵守。第二条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下列条款(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廉洁、诚信的原则,恪守商业道德和职业规范。(二)规范商业合作行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明确商业行为要求,严格管理双方所属员工,不得从事违反本合同禁止的活动。第三条乙方及其员工应遵守下列条款一)乙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索取、接受或以借用等名义占用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的财物。G(二)乙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接受甲方提供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三)乙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接受甲方提供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四)乙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要求甲方支付应由上述人员自行负担的费用或报销票据。(五)乙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接受由甲方提供的其他任何可能影响本人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或服务。(六)当甲方提供第三条第(一)至(五)款所指的内容,或实施其他不廉洁行为时,乙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应予以拒绝;对于无法拒绝的,应及时向乙方监督部门举报并上缴相关财物。(七)乙方工作人员在与甲方开展工作过程中,如发现与本人或亲属有利益关系、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职时,应主动提出回避。第四条甲方及其员工应遵守下列条款(一)不得给予或以借用等名义向乙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CMJS-CZ-202602996关系人提供财物。(二)不得向乙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提供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三)不得向乙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提供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四)不得为乙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支付应由其本人承担的费用或报销票据。(五)不得向乙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提供其他任何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或服务。(六)乙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主动索取和要求本条(一)至(五)款所指的内容,或实施其他不廉洁行为时,甲方应拒绝,并有义务向乙方监督部门及时举报。乙方监督部门应保护甲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七)甲方工作人员在与乙方开展工作过程中,如发现与本人或亲属有利益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E第五条监督方职责)监督方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本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接受有关投诉和举报。监督方电话:0519-68760066、18861298009。(二)采取合法手段对甲、乙双方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本协议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三)对项目招标(入围)进行全程监督检查,确保甲、乙双方合法合规、公平公正开展合作。第六条违约责任(一)乙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的,按乙方有关纪律规定处理。(二)甲方违反本协议(无论是企业行为还是个人行为,都视为甲方违规),乙方有权对甲方收取对应合同金额的1—5%的违约金,并直接从合同应付款中扣除。乙方将视甲方违规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廉政谈话、暂停入围合作、永久终止合作等处理,并根据情况向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备案;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特别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22号)第一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