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农业农村办办公场所整合(监理)采购项目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农业农村办办公场所整合(监理) 采购项目编码: 4406066981615342609050021 项目业主: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农业农村办公室 服务机构: 广东信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农业农村办办公场所整合(监理) 合同编号: 4406066981615342609050021 合同总金额: ¥1,188.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6年09月15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6年09月15日至2026年10月14日 服务内容: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农业农村办办公场所整合(监理) 合同附件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农业农村办办公场所整合(监理)合同.pdf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农业农村办公室 2026-09-15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项目名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农业农村办办公场所整合(监理)建设地点:顺德区容桂街道委托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农业农村办公室监理人:广东信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编号:XJ2026-042JL签订日期:2026年9月1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农业农村办公室监理人(全称):广东信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农业农村办办公场所整合(监理;2.工程地点:顺德区容桂街道;3.工期:约30日历天;4.工程规模:本工程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农业农村办办公场所整合:1、对行政服务中心6楼修缮,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范围内墙面、定制门等修缮内容:建筑外墙外窗及办公台、柜、桌、椅等室内可移动家具不在本工程范围内。2、内部修缮无遮挡消防设施,不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3、包括弱电、强电插座、空调插接箱等配电。5.工程概算投资额:约4.5万元

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专用条件;3通用条件;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吴祖先,身份证号码:450327198707272437,注册号:44037929。

五、合同金额合同监理费暂定为:¥1188.00元(大写:壹仟壹佰捌拾捌元整)(含1%的税金)。本工程监理费以《容桂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委托中介机构服务收费标准》文件的相关规定。根据上述标准,本次监理费报价按2.64%费率计算。计算过程:45000(元)×2.64%×1.0(复杂程度调整系数)X1.0(专业调整系数)=1188.00元。1经双方协定,本工程监理费以最终施工结算价金额计费为准。除本条款约定的监理费外,委托人无须向监理人或任何第三方支付其他任何款项。在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费用前,监理人须向委托人出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若7监理人拒不开具发票或监理人开具的发票不符合约定的,由此导致委托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的,不视为委托人逾期付款,由此产生的责任与损失均有监理人承99担。支付方式:当工程竣工并经委托人验收合格且结算后,一次性支付监理费。监理人理解并无条件认可政府部门付款的相关程序,因委托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委托人在本合同的付款时间为监理人提交完善的请款资料后,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委托人并不对实际到账时间作出承诺。因政府部门支付审批流程及办理手续造成合同支付进度推延,而导致委托人付款迟于本合同约定时限,不视为委托人逾期付款,委托人对此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六、期限监理期限:从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开始,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束。

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为监理人提供一定的工作便利,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监理费。

八、违约责任1.委托人、监理人双方不得无故提前解除合同,否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而导致的一切损失。2.监理人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将本合同所约定的监理人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按本合同费用总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监理人与第三方之间的约定不对委托人产生法律效力,监理人仍需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履行全部义务。或者委托人有权直接解除本合同。3.委托人、监理人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九、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年月日。2.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页无正文)委托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农业农村办公室(盖章)监理人:广东信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盖章)地址: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新滘社区凤翔路41号顺德创意产业园A栋411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528300法定代表人(签章)邮政编码:528300展图法定代表人(签章)(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开户银行: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润盈支行账号:801101001319583807电话:0757-226689873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监理费”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监理费”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监理费。1.1.13“附加工作监理费”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4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专用条件;(3)通用条件。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5(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3)签订合同后,监理人应尽心尽力为委托人服务,排查建议工程所面对的困难,不能因为合同金额或其它外在因素影响到工作积极性,若委托人认为监理无尽职尽责,工作散漫的,委托人将发第一次书面警告,若再出现第二次书面警告将扣除监理总费用的10%费用作为警戒,若出现第三次书面警告合同自动终止,费用按照工程进度支付。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6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