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 NMGKCHT-150001-202609324793
二、合同名称: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A4彩色打印机直接选定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 NMGKC-DD-2026-373978
四、项目名称: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采购订单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地 址: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万水泉镇春华路以东、礼贤路以北联系方式:0472-5580022供应商(乙方):内蒙古智采云科技有限公司地 址:艺术厅北街世纪春小区1号楼1单元502联系方式:18504724456
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名称:彩色打印机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主要标的数量:2.0000台主要标的单价:2699.000000元合同金额: 0.5398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自治区本级采购方式: 框架协议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9-11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9-11
九、其他补充事宜:附件: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A4彩色打印机直接选定采购合同.pdf包头铁路运输法院A4彩色打印机直接选定采购合同.pdf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直接选定合同合同名称:包头铁路运输法院A4彩色打印机直接选定采购合同合同编号:NMGKCHT-150001-202609324793甲方:包头铁路运输法院乙方:内蒙古智采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金额(元):5398.00人民币大写:伍仟叁佰玖拾捌元整经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2025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A4彩色打印机封闭式(NMG-KJXY-20251113150401000005)的约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合同标的序号类型产品名称技术规格数量单价(元)金额(元)备注1产品A4彩色激光打印机CP2165DNA4彩色打印机,奔图/PANTUM,CP2165DN,A4彩色激光打印机CP2165DN打印速度:20标配纸盒数量:1首页输出时间(黑白):14类型:激光首页输出时间(彩色):15打印分辨率(水平):1200打印分辨率(垂直):600无线网卡:无有线网卡:无耗材类型:鼓粉一体双面功能:自动内存容量:512M网络打印:支持适配操作系统:Windows及国产操作系统最大打印幅面:A4月打印负荷(页):300002(台)2699.005398.00合计(大写):伍仟叁佰玖拾捌元整(小写):¥¥5398.00元-第1页-
二、交货时间、地点1.交货时间:合同生效之日起7个日历天内。2.交货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万水泉镇春华路以东、礼贤路以北。
三、货物的包装、发运及运输1.乙方对其交付的货物,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甲方指定地点。2.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随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单一并附于货物内。3.货物在交付甲方前发生的风险均由乙方负责。
四、质保期及售后服务要求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质保期、售后服务标准应按照生产厂商标准。2.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生产厂家或国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货物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及安全问题的,由乙方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超过保修期的设备,乙方应负责终生维修,维修时只收部件成本费。
五、知识产权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接受本合同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六、产权担保乙方保证所交付的货物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
七、合同转包或分包乙方不得将合同标的转包或分包给他人履行。
八、验收标准1.甲方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验收时,采购人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2.对于实际使用人和甲方分离的项目,甲方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如有必要,甲方邀请其他入围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3.验收合格的项目,甲方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甲方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民法典》。
九、付款期限-第2页-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全部货款。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十、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战争、洪灾、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相同。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7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7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无
十
一、违约责任1.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交货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由甲方从待付货款中扣除。逾期超过约定日期7个工作日不能交货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逾期交货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3‰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2.乙方所交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及征集文件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该货物,乙方愿意更换货物但逾期交货的,按乙方逾期交货处理。乙方拒绝更换货物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3.乙方将货物送达交货地点并安装调试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拒收货款总值5‰的违约金。4.若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逾期向乙方支付货物费用,每逾期一天,按应支付金额的3‰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乙方,直至实际支付之日。5.任一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或履行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即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依法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及因此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鉴定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合理费用。止
十
二、解决纠纷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以下第二种方式:(一)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向征集人、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
三、其他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合同内容如遇国家法规及政策另行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其他补充事项无
十
四、其他统计指标(财政部统计项)是否节能产品:是-第3页-是否环保产品:是是否节水产品:否-第4页-甲方(公章):甲方代表:包头铁路运输法院甲方联系人:包头铁路运输法院联系电话:0472-5580022单位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万水泉镇春华路以东、礼贤路以北乙方(公章):乙方代表:孙长春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东路支行银行账号:150864009985乙方联系人:孙长春联系电话:18504724456供应商所在区域: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银行行号:150864009985-第5页--第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