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 HBJZ-2026-0617

二、合同名称: 灵寿县2025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耕地流出整改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 HB2026083340010002

四、项目名称: 灵寿县2025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耕地流出整改项目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 灵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级 地 址: 灵寿县联系方式:0311-82521672供应商(乙方):河北鸿川规划设计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天苑街道联盟路707号中化大厦608室联系方式:0311-86530030

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名称:灵寿县2025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耕地流出整改项目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合格主要标的数量:1主要标的单价:2720000合同金额: 272.0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履约期限:45天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9-10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9-10

九、其他补充事宜:/附件: 灵寿县2025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耕地流出整改项目合同.pdf灵寿县2025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耕地流出整改项目合同.pdf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合同编号:灵寿县2025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耕地流出整改项目合同2026年9月10日1合同正文甲方:灵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乙方:河北鸿川规划设计管理有限公司根据甲方委托河北江臻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实施的河北省政府采购灵寿县2025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耕地流出整改项目的采购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3号)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第一条购买服务的内容及期限1、甲方以公开招标(政府采购方式)采购乙方提供的以下服务:灵寿县2025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耕地流出整改项目。内容包括:灵寿县2025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耕地流出整改,1.调查工作底图制作:2.调查监测:3.数据库更新与质量控制;4.数据汇总。2、本合同项目下的服务期限为:45天3、服务地点:灵寿县区域内。第二条合同金额本合同服务费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柒拾贰万元整元(¥2720000.00元)。第三条服务质量标准为:合格第四条验收方及验收标准验收方为灵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验收标准:合格。第五条服务受益方评价标准及方法合格。2第六条双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权利1.1对乙方的服务进度享有知情权与监督权。1.2对乙方的成果进行确认并提出意见和建议。1.3甲方对乙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有权终止其委托服务资格,同时向监管部门及行业组织通报有关情况。2.甲方的义务2.1甲方应当在《委托书》中对服务内容、要点和完成时限等提出P明确要求。2.2根据乙方服务工作的需要,向乙方提供相关资料。2.3按照乙方实际委托任务完成情况,定期向乙方支付服务费。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的权利1.1要求甲方提供所需相关资料。1.2要求甲方按照合同规定支付服务费用。1.3为保证公平、公正地开展服务工作,向甲方申请提出拟委托事项回避关系。2.乙方的义务2.1按程序做好服务工作,并对成果文件负责,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成果文件纸质版、电子版。2.2乙方应严格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开展服务工作,及时向甲方报3告服务进度及其他有关情况。2.3乙方必须保证足够的技术力量参与甲方委托事项开展服务工作,内容涉及主要专业必须有相应技术人员参与。2.4乙方因客观原因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向甲方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书面同意后,应在甲方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任务。2.5乙方应保证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工作,严控服务质量。第七条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支付合同价款的30%,待中标人正式实施项目时支付合同价款的30%,乙方按要求提交成果并通过审核后,剩余合同价款一次性全部支付。第八条违约责任1、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采购文件、报价文件或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2、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时间提供服务,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价0.1%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半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将该服务转包第三方完成。如私自转包,则处本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5904、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服务,到期拒付服务款项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本合同总价的5%的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则每日按逾期金额的0.1%向乙方偿付违约金。45、其他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处理。第九条知识产权归属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甲、乙双方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各自所有。第十条保密条款1、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项目无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索赔。2、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的知识产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工程咨询单位交付的成果文件、资料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有权索赔。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由合同签订地法院处理。第十二条不可抗力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三条合同的终止1、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2、乙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18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乙方已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的承接主体应具备的条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5第十四条税费此项目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第十五条其他1、本合同所有附件及政府采购文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3、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六条补充条款1、谅解与备忘条款:无2、双方不可撤销的责任与义务:无3、双方约定以下补充条款:无第十七条合同生效1、本合同订立时间:2026年月10日2、本合同订立地点:灵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3、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4、本合同一式5份,双方各执2份,采购代理机构1份。第十八条合同附件(签订具体合同时,若有附件应注明,并注明附件名称。)6(合同签署页,此页无内容)甲方(盖章):灵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乙方(盖章):河北鸿川规划设计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灵寿县人民东路147号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天苑街道联盟路707号中化大厦608室电话:0311-82521672电话:0311-86530030传真:传真:开户名称:河北鸿川规划设计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工商银行石家庄桥西支行银行账号:0402501509100015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