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阳区城镇老旧小区消防及供水改造工程(二期)造价咨询服务采购项目名称: 惠州市惠阳区城镇老旧小区消防及供水改造工程(二期)造价咨询服务 采购项目编码: 4413030071950662607231117 项目业主: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淡水街道办事处 服务机构: 广东城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惠州市惠阳区城镇老旧小区消防及供水改造工程(二期)造价咨询服务 合同编号: 4413030071950662607231117 合同总金额: ¥52,920.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6年08月05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6年08月05日至2027年08月05日 服务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 (一)服务工作内容: 1.根据审图合格后的施工设计图纸计算工程量并按照现行工程量清单规范和广东省现行相关专业综合定额等编制施工图预算,出具符合有关部门要求的施工图预算书(使用易达或殷雷软件编制)及详细工程量计算稿(含电子光盘)各三份给选取人。编制过程中,若中选人发现任何图纸问题如错漏等,均要如实书面报告选取人,选取人将责成设计单位完善后再由中选人按完善图纸进行预算编制。 2.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项目估算总投资2455.86万元,其中:工程费1933.08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301.04万元、预备费111.71万元、建设期利息110.03万元。项目建设所需资金通过积极申请上级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等)、市级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资金、专项债、区级补助、淡水街道办自筹等形式解决。 (二)技术要求:预算编制的依据 1.审批后的施工图纸及设计说明书; 2.有主管部门颁发的并适合本地区的现行预算定额、单位估算价或单位估价汇总章; 3.各项费用收费文件; 4.现行地区工程造价信息; 5.国家及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文件。 (三)服务工期要求: 1.中选人接到选取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后10日内完成工程预算编制工作。期间,中选人须按照选取人要求的时限内完成预算书初稿后,按选取人要求提交给设计单位查对,最终根据设计单位的意见修正出版预算书。 2.选取单位须按相关规定的程序完善合同报批手续。机构需按本需求书规定的服务时限要求开展完成相应的服务工作。 (四)服务工作要求: 1.中选机构须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和本工程所在地的合同履行期间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规程。 2.中选机构须根据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完善建设相关手续,如企业、人员承接业务备案,施工报建相关备案。 3.对本项目有关情况保密,做好资料保密工作,确保资料不外泄。 合同附件惠州市惠阳区城镇老旧小区消防及供水改造工程(二期)造价咨询服务.pdf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淡水街道办事处 2026-09-09 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中选中介服务机构通知书编号:HZ2608050474广东城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淡水街道办事处委托,惠州市惠阳区城镇老旧小区消防及供水改造工程(二期)造价咨询服务(采购项目编码:4413030071950662607231117),通过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方案择优选取进行公开选取并经过项目业主确认,你机构为本项目的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服务金额确定为(10%下浮率)。服务时限为:中选机构须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展工作,根据提供的施工设计图后10日内完成工程预算编制工作。期间,中选人须按照选取人要求的时限内完成预算书初稿后,按选取人要求提交给设计单位查对,最终根据设计单位的意见修正出版预算书。。请你机构在接到此通知书之日按照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与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淡水街道办事处接洽,在30个自然日内与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淡水街道办事处按照采购公告确定的内容以及网上报名承诺书有关内容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上备案公示(合同中法定保密的内容应去掉),并依合同约定完成工作。惠州市惠阳区政务服务中心2026年08月05日【合同编号】-【CJ2026-ZJ89】【造价咨询等级:甲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项目名称:惠州市惠阳区城镇老旧小区消防及供水改造工程(二期)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地点:惠州市惠阳区委托人(甲方):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淡水街道办事处咨询人(乙方):广东城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地点:广东省惠州市签订时间:206年8月5日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淡水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广东城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惠州市惠阳区城镇老旧小区消防及供水改造工程(二期)造价咨询服务。2.工程规模:项目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消防部分涉及消防管道PE管(De160)2246米、消防管(DN100)1839米、消防管(DN65)779.3米、室内消防栓箱597套、室外地上式消防栓(DN1500)25套、手提式干粉灭火器(MF/ABC4)1026个、灭火器箱513个、烟感报警器1016个、双开防火门1200中2100mm88扇、单开防火门600中2100mm176扇、喷淋系统1套、应急照明灯(含线路改造)1016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系统1016个。(2)供水部分涉及自来水PE管(De160)2246米、供水立管936米、水表组(DN20)6815米、电子远传水表(DN50)38个、供水加压设备19台。(3)项目估算总投资2455.86万元,其中:工程费1933.08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301.04万元、预备费111.71万元、建设期利息110.03万元3.服务类别:预算编制服务。4.工程造价:项目估算总投资2455.86万元。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如果有)。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1-

六、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期自双方签订合同后,委托方提供齐全图纸资料后之日始实施至该项目施工图预算编制全部完成终结,计划完成编制为15个工作旦:具体内容以委托方提交施工图为准,如因委托方原因或图纸资料等原因影响,导致合同工期延期,合同服务期限作相应延顺。

七、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文件的名称、组成、份数:a.预算造价报告书3套:b.工程量计算书1套:c.咨询资料的光盘1个。(另按委托人要求提供工程材料清单,或其他委托人要求的造价资料(数据为可从系统提取的数据))。

八、本合同一式肆份,委托人执贰份,咨询人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合同签署页)委托人: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淡水街道办事处(盖章)咨询人:广东城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张时画(签字)代理人:(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572435384R住所住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东华大道中富基智慧大厦1单元15层05号账号账号:108005519010000696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瑞峰支行.邮政编码:邮政编码:516001电话:电话:0752-2285552电子信箱:电子信箱:hzcj09@163.com签订日期:026年8月5日签订日期:2026年8月S日-3-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或甲方”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月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或乙方”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4-委托人的义务第七务香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签复。咨询人要求第二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识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5-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