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宜章县玉溪镇东昇华城和樟涵村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包1)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6年9月10日采购合同编号:宜财采计[2026]00050-1采购人(全称):宜章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甲方)供应商(全称):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一、项目信息1、采购项目名称:宜章县玉溪镇东昇华城和樟涵村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2、采购计划编号:宜财采计[2026]000503、项目内容:宜章县玉溪镇东昇华城和樟涵村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4、是否分包:否5、项目负责人:肖华武6、联系电话:15907352291
二、合同金额1、合同金额小写:13138883.84大写:2、具体标的见附件。3、合同定价方式: 固定总价 固定单价 成本补偿 绩效激励 4、付款方式: 全额付款: 预付款: 分期付款:成本补偿: 绩效激励:
三、合同履行1、起始日期:2026年09月03日,完成日期:2027年01月01日。总日历天数:120天。2、地点:宜章县3、方式:
四、合同验收验收主体:宜章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验收方式:现场验收验收标准:合格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议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2)本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投标文件(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6)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8)其他合同文件
六、合同生效本合同自2026-08-28生效。
七、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6份,采购人执3份,供应商执3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2026年08月28日合同订立地点:宜章县附件:具体标的明细、分包合同等。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唐勇委托代理人:肖华武委托代理人:电话:15907352291电话:13272352566传真:传真:地址: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衡阳城南支行 帐号:1905022019022338888附件下载: 宜章东昇华城 樟涵村(二期)施工合同(政府采购).pdf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整务项目名称:宜章县玉溪镇东昇华城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和宜章县玉溪镇樟涵村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发包人(全称):宜章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承包人(全称):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海4304061002签订时间:2026年08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宜章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承包人(全称):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宜章县玉溪镇东昇华城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和宜章县玉溪镇樟涵村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宜章县玉溪镇东昇华城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和宜章县玉溪镇樟涵村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2.工程地点:宜章县玉溪镇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宜发改批(2025)23号、宜发改批(2025)24号。4.资金来源:上级中央专项资金和自筹5.工程内容:1、宜章县玉溪镇东昇华城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沥青混凝土车行道、片区道路加铺沥青、新建花岗岩板人行道、新建挡土墙及附属工程:铺设DN300HDPE加筋缠绕波纹管(多孔承插式)SN12.5kN,新建雨8水口、检查井加高、新建D800钢筋混凝土圆管涵;安设480cmx260cm标志牌、隔离护栏、不锈钢护栏、太阳能路灯等。2、宜章县玉溪镇樟涵村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主要建设内容:新建沥青混凝土车行道,宜章大道扩宽段新建沥青混凝土、新建花岗岩板人行道、新建导流岛、新建挡土墙及附属工程:管网:雨水工程铺设DN300HDPE加筋缠绕波纹管,新建雨水口、新建圆形钢筋混凝土雨水井、新建D800钢筋混凝土圆管涵、新建钢筋混凝土涵洞;交通安全工程:480cmx260cm标志牌、隔离护栏、不锈钢护栏、太阳能路灯等。(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6.工程承包范围: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9月3日。计划竣工日期:2026年12月31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9人民币(大写)壹仟叁佰壹拾叁万捌仟捌佰捌拾叁元捌角肆分(¥13,138,883.84元),其中:宜章县玉溪镇东昇华城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陆佰玖拾肆万伍仟伍佰捌拾肆元捌角壹分(6945584.81元),宜章县玉溪镇樟涵村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陆佰壹拾玖万叁仟贰佰玖拾玖元零叁分(6193299.03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肆拾贰万陆仟玖佰零壹元壹角肆分(¥426901.14元),其中:宜章县玉溪镇东昇华城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贰拾壹万玖仟柒佰陆拾肆元叁角(219764.3元),宜章县玉溪镇樟涵村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贰拾万零柒仟壹佰叁拾陆元捌角肆分(207136.84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_(¥/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贰拾玖万陆仟柒佰贰拾肆元伍角柒分(¥296724.57元)其中:宜章县玉溪镇东昇华城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壹拾伍万伍仟叁佰叁拾伍元肆角伍分(155335.45元),宜章县玉溪镇樟涵村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10设施建设项目(二期)壹拾肆万壹仟叁佰捌拾玖元壹角贰分(141389.12元)。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江春荣
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其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11
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6年8月28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宜章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4楼会议室签订。
十
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
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生效。12
十
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叁份。发包人:(公意)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牦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牦代理人:的市行肯华17501(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签字)组织机构代码:91430400185031881H新村泉塘路1号/分公司:宜章县玉溪镇玉龙湾小区7栋101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电子信箱:传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13账号:13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宜章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承包人(全称):湖南省衡州建设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宜章县玉溪镇东昇华城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和宜章县玉溪镇樟涵村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本合同承包的范围。
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142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1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143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基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101007委托代理人(签字)W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