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 [231081]YAGCGL[CS]20260003-1

二、合同名称: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阜宁镇北寒村基础设施提升项目(二次)

三、项目编号: [231081]YAGCGL[CS]20260003-1

四、项目名称: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阜宁镇北寒村基础设施提升项目(二次)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 绥芬河市农业农村局 地 址: 绥芬河市沿河街22号联系方式:15946375366供应商(乙方):黑龙江泰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 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红升办林城社区林城街12幢000102号联系方式:13125983827

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名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阜宁镇北寒村基础设施提升项目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主要标的数量:1.0000项主要标的单价:750492.3300元合同金额: 75.049233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合同签订地址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9-10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9-10

九、其他补充事宜:附件: 1439a0f27a8546dd8d063b491e6794d8.pdf1439a0f27a8546dd8d063b491e6794d8.pdf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工程类采购合同(试行)采购单位(甲方):绥芬河市农业农村局采购计划号:绥政采计划[2026]00579供应商(乙方):黑龙江泰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招标编号:[231081]YAGCGL[CS]20260003-1签订地点: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签订时间:2026年09月1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黑龙江省绥芬河市阜宁镇北寒村基础设施提升项目(二次)项目(招标编号:[231081]YAGCGL[CS]20260003-1)的采购文件及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等,确定乙方为甲方黑龙江省绥芬河市阜宁镇北寒村基础设施提升项目(二次)项目供应商,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阜宁镇北寒村基础设施提升项目(二次)2、工程地点:绥芬河市阜宁镇北寒村3、承包范围: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全部范围4、承包方式:总承包5、工期:本工程竣工起止时间2026年09月14日至2026年11月30日,共78天。6、工程质量:合格7、合同总价款(人民币):750492.33元,大写:柒拾伍万零肆佰玖拾贰元叁角叁分。

二、合同标的标的名称采购需求数量单价(元)金额(元)备注黑龙江省绥芬河市阜宁镇北寒村基础设施提升项目黑龙江省绥芬河市阜宁镇北寒村基础设施提升项目1750492.33750492.3300合计¥750492.33元(大写:柒拾伍万零肆佰玖拾贰元叁角叁分)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1、开工前7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3份,并向乙方进行图纸会审和现场交底。全部腾空或部分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源、电源等施工条件,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施工中使用的水费、电费在结算时予以扣除。提供存放所用材料的场地。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应由甲方办理的消防等申请、批件手续或委托乙方代办理,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2、指派孙赫明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对本工程质量、材料、工程进度等合同履行监督检查、认证工作,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如乙方施工中存在质量问题,经甲方代表指出后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责令停工,严重的停止执行合同,3、委托托黑龙江龙至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公司任命张鸿河为总监理工程师,其职责在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并将监理合同副本交乙方3份。4、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四、乙方权利和义务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7天内交甲方审定。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应由乙方办理的工程质量检测等报批手续和支付费用。2、严格执行实施规范、安全措施规程、防火安全和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和做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和增减项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提供甲方签字认可的工程量变化清单。3、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规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清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4、施工中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5、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工程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五、材料供应-第1页-1、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本工程项目所用材料、设备应符合节能环保要求,尤其是胶粘剂、涂料等产品必须是国家认可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2、甲方指定材料种类、品牌、规格、型号和单价等,由乙方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并承担材料采购、运输和保管费。乙方采购的材料必须用于本工程,不准挪作他用。3、乙方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乙方应向甲方提供采购的材料、设备产品合格证明,甲方应予签字认可。

六、付款方式和结算1、资金性质:财政拨款2、付款期数:三期3、付款方式:序号款项类别项目阶段具体内容及交付结果付款金额(元)付款期限(天)计划支付时间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供应商须提供与预付款同等额度的担保函375246.17302026-09-302进度款形象进度产值达到合同金额的85%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5%262672.32302026-10-303进度款验收合格且结算评审完成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5%112573.84302026-11-30(注:对于有预付款安排的合同,采购人可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预付一定比例采购资金,鼓励采购人将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到30%以上(供应商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情况除外,预付款比例上限不超过50%))财政性资金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办理;自筹资金:04、工程结算形式。固定价格形式竣工结算,按中标(成交)价格结算,超出部分甲方不予承认。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在征求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论工程内容或工程量如何调整,工程结算时保证不能超出中标(成交)价格。

七、质量保证金甲方应在工程验收合格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在预付尾款中按本合同合计金额3%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过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标注:具体内容甲乙双方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及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在以上条款基础上自拟添加,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信用、历史履约情况等因素免收质量保证金或降低收取比例,确需收取质量保证金的,采购人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并明确质量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并明确逾期退还质量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八、工程保修1、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2、质量保修期间,由于施工质量等发生的问题,需要维修时,乙方无偿负责保修。乙方收到甲方保修通知7日内,进行保修。3、质量保修期间,由于甲方使用不当造成的问题,乙方负责维修,甲方负责支付人工和材料费用。乙方收到甲方维修通知7日内,进行维修。4、乙方提供的服务承诺和保修期责任等其它具体约定事项。(见合同附件)

九、违约责任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延期开工或停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100元违约金。2、由于甲方提供或确定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本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3、甲方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损失。4、甲方未办理验收手续,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第2页-5、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乙方应补偿甲方因逾期竣工所造成的损失。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100元违约金。6、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本工程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并负责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7、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和现场堆放的物品及工程成品,如保管不当造成损失,乙方应照价赔偿。8、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9、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法,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10、乙方拒不执行保修期责任和服务承诺,甲方有权扣除全部质量保证金,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11、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按规定程序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十、合同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按下列方式解决: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向绥芬河市人民法院起诉

一、合同文件组成本合同甲乙双方电子签章后生效,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电子版)通过政府采购管理平台上传至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纸质版合同根据甲乙双方需要自行签订留存)。甲方(章)签订时间:2026年09月10日乙方(章)签订时间:2026年09月10日签订地点: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签订地点: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单位地址:绥芬河市沿河街22号单位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红升办林城社区林城街12幢000102号法定(或授权)代表人:刘新涛法定(或授权)代表人:孟昭阳委托代理人:孙伟委托代理人:孟昭阳电话:15946375366电话:13125983827电子邮箱:/电子邮箱:tfjz111@163.com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政务中心支行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繁荣支行账号:168966678508账号:167738758391账号名称:绥芬河市农业农村局账号名称:黑龙江泰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政编码:157300邮政编码:153000-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