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11N72916638X20265801
二、合同名称:喀什地区康宁医院无抽搐电休克治疗仪采购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KNYY2026-GKZB-001
四、项目名称:喀什地区康宁医院无抽搐电休克治疗仪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喀什地区康宁医院 地 址:红旗路30号 联系方式:18134869815 供应商(乙方):阿克陶县医共体商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阿克陶镇文化东路2院121号 联系方式:19990984568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喀什地区康宁医院无抽搐电休克治疗仪采购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6878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西格玛规格型号:Sigma Stim Sigma 2.合同金额(元):6878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由乙方负责运输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安装现场(喀什地区康宁医院7号楼1楼电磁治疗中心),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日内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09月07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09月07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附件信息:喀什地区康宁医院无抽搐电休克治疗仪采购合同.pdf喀什地区康宁医院无抽搐电休克治疗仪采购合同合同编号:KNYY2026039甲方:喀什地区康宁医院统一社会代码:1263310072916638XT所在地址:莎车县红旗路30号联系人:帕孜力江·巴依斯联系电话:17590905982乙方:阿克陶县医共体商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653022MAERGQG23B地址: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阿克陶镇文化东路2院12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采购电休克治疗仪事宜,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设备价款及设备清单设备清单序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生产厂家/制造商品牌产地单价(元)合计金额(元备注1电休克治疗仪SigmaStimSigma1套西格玛斯蒂姆有限责任公司Sigma美国687800元687800元-1-总计:人民币(大写):陆拾捌万柒仟捌佰元整小写:¥687800元说明: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上述合同价款为固定不变金额,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全部项目:主设备及附属设备成本、设备包装、运输、配送、装卸、安装调试、伴随服务、税费及其他一切附加费用。乙方应保证甲方除支付合同约定货款之外无需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和款项,货物交给甲方验收前所有风险由乙方承担。注:数量1套,含主机,全套标准配件移动推车,监测系统,内置打印系统安装调试培训,质保,耗材手套等全部配件内容。1.配置、验收标准、质保内容详见附件。2.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及其数量:乙方应按产品说明书、投标文件和装箱单及出厂要求提供必须的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3.合同履行期间若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价格发生变动,对尚未售出和在变动期间供货的产品,如遇价格上涨,乙方不得调整供货价格,如遇价格下降,乙方按下降后的新价格执行。本合同若有双方签字的详细配置清单及参数表应按清单执行。第二条质量保证1.乙方所供医疗器械的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确保所供产品必须是最新、最成熟、性能最完善的产品,所提供的软件是当前最新软件版本,使用期内开放密码及软件免费升级。若为进口产品,必须是整机原装进口产品。2.乙方应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并承担由于其-2-包装不妥当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责任。3.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必须是全新、未经修复、且未曾使用过的,确保产品表面无划伤、无碰撞痕迹的原厂正品或经原厂家书面认可的(含零部件、配件等)。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及质量要求和技术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报告等相关资料。如果相关资料未与设备(含零部件、配件等)一并提供,则视为乙方未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4.乙方应保证其货物经过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货物寿命期内运转良好。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或故障,负责维修、调换直至符合甲仪尔方要求。否则按乙方违约责任处理。5.如因设备的质量原因导致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所有损失。如因乙方提供的设备发生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和所有费用。第三条运输和交货1.由乙方负责运输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安装现场(喀什地区康宁医院7号楼1楼电磁治疗中心),运输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货物交给甲方验收合格前,一切风险由乙方承担。2.乙方交货期限: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日内,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办法,延期交货和延期服务的赔偿费均按每周迟交设备合同价的3%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20%。-3-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除赔偿甲方经济损失外,仍需接受上述迟交核定损失费。第四条安装与验收1.单证齐全:交货时,乙方必须提供产品检验合格证书、装箱单、产品安装及使用说明书、保修证明、维修手册及一切与该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保养等相关的各种版本的资料,进口设备(附属进口设备)须带海关报关单和商品检验单,保证是原产地的原装产品,否则按退货处理。2.甲乙双方对设备进行开箱清点、检查验收产品名称、规格、制造商、数量等应符合投标文件及配置清单,产品数量、批号应做到票货一致,产品的外包装不得污染、挤压。如果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在7天内,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保留退货处理的权利。3.乙方必须提前一周通知甲方具体的安装时间,乙方负责设备的安装和调试,自设备交甲方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仍未联系甲方安装调试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限期3日内安装调试,乙方未按期限安装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并作出退货处理,乙方应向甲方退还甲方已支付全额合同价款,并承担因退货而发生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并按照本合同总金额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交使用科室正常使用一周后,甲、乙双方共同组织验收,如质量验收合-4-格,双方签署质量验收报告。甲方有权委托中国有资质的单位对仪器进行精度校核,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或乙方同意授权甲方从应付货款中直接扣除。4.属于计量器具需要进行计量检定、校准的设备,乙方必须提供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或卫生监督所等相关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检定、校准费用由乙方承担。5.甲方最终验收合格后进入保修期。若验收不合格的,应及时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在接到异议及检测报告后及时进行更换或重新安装调试,直至验收合格。如果因乙方原因造成设备验收滞后的,甲方受到的损失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二款中延期交货的标准支付给甲方相应赔偿。6.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的中文维修保养资料。若为进口产品,提供设备的英文原版的设备技术指标参数文件及中文翻译文件,提供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所需的维修密码及专业工具。7.为保障医院医疗信息系统正常实施运行,乙方提供的设备无条件免费开放设备数字信息系统接口,并配合甲方信息系统采集数据,相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8.乙方负责对甲方维修人员和使用人员进行免费培训,必须由原厂工程师进行培训。培训人员、培训方式及培训地点由甲方指定。培训效果需达到以下要求:甲方维修人员能熟练掌握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一般性故障的排除,使用人员能熟练掌握设备的各项操作。质保期内,乙方需根据甲方需求提供至少>1次免费再-5-培训,上述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9.设备生产厂家或公司在培训使用科室相关医师或操作人员时,须到甲方设备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内容以及培训结束后取得的相关技术证明文件,否则医院将视为无效培训。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条件1.合同签订生效后支付合同总额的30%(¥206,340元,大写:贰拾万陆仟叁佰肆拾元整);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额的60%(¥412,680元,大写:肆拾壹万贰仟陆佰捌拾元整);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原厂工程师完成培训,培训记录经医院设备科签字备案,全部设备资料移交完毕,且乙方向甲方提交合同总价5%的银行保函后,甲方支付合同总额10%(¥68,780元,大写:陆万捌仟柒佰捌拾元整)的尾款,尾款最晚2026年12月31日前付清。银行保函要求:乙方应于设备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由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出具的、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一份,保函金额为本合同总价款的5%(即人民币¥34,390元,大写:叁万肆仟叁佰玖拾元整),保函有效期应自设备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覆盖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全部质保期3年,并顺延至质保期满后30日;保函格式及内容须事先经甲方书面认可。乙方未按上述期限提交合格保函的,甲方有权暂缓支付本合同项下全部剩余款项,直至乙方提交合格保函为止;因乙方迟延提交保函导致甲方付款延迟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6-2.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须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3.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陶县支行账户名称:阿克陶县医共体商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号:30465101040039848甲方向以上账户付款,即为完成本合同项下对乙方相应的付款义务。乙方对上述账户信息的准确性和可用性承担全部责任,若上述账户状态或信息发生任何变更,乙方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不对乙方延迟收到或未能收到任何款项承担责任第六条售后服务1.安装调试验收(以甲方验收时间为准)合格之日起,免费整机质保叁年(一次性耗材除外)。在使用期内提供原厂的售后服务。2.质保期内每年提供至少2次预防性保养,逾期未完成合同约定,每次乙方需向甲方赔偿设备合同总价款的1%。3.质保期结束后的维修费用,先维修后付款,零配件的购买,先交货后付款。4.质保期内开机率不得低于96%(按工作日计算),累计故障不超过六天,每超过一天按该机日均收费额累计赔偿,保修时间按1:3顺延,提供正规的备品、备件价格表,配件到达日期,国内不超过3天,国外不超过7天,每超过一天,按日均收费额-7-累计赔偿。5.产品在质保期内,如发生由于产品本身质量所引起的故障,乙方负责免费维修,并相应延长所更换或维修过的零配件保修期;乙方在接到甲方报修电话后2小时内应予应答,如电话无法解决问题乙方应安排工程师48小时内到达现场解决问题。6.设备在质保期内出现三次以上(包括三次)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故障,乙方负责更换同类型的产品,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乙方承担。此费用甲方保留追索的权利。7.乙方对由于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医疗纠纷承担一切责任,并承担相关费用。第七条、合同修改、变更、转让及专利权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合同条款及服务内容进行任何修改、变更。并且不得转让其应履行的义务。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发生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2.乙方须保障甲方在使用其设备、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第八条、不可抗力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如地震、战争等)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时间结束后尽快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者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视情况免予承担部分或全-8-部的违约责任。第九条、违约责任1.乙方交付设备的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合同规定的,由乙方全权负责,包括由此带给甲方的损失。换货处理的必须全新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甲方遭受的一切直接损失由乙方无条件承担,乙方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