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350206]JFZB[DY]2026001
二、项目名称:五通社区办公场所租赁服务
三、采购结果采购包1: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地址中标(成交)金额评审价格厦门市鑫泥金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市湖里区泥金北路1号101室 1,296,888.00元 五通社区办公场所租赁服务(总价):1296888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合同包1:服务类(厦门市鑫泥金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金额(元)1-1房屋租赁服务五通社区办公场所租赁服务五通社区办公场所1.成交供应商保证拥有租赁房屋使用权,产权清晰,无抵押,相关建设手续齐备(政府相关部门批文等),符合要求。2.租赁期间采购人对租赁物享有本合同约定及法定的使用权,在采购人全面履行本合同及有关物业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成交供应商不得干预或妨碍采购人的租赁物使用权。3.租赁期间,采购人自行负责装修,成交供应商积极配合协调相关事宜。4.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不可抗力、政府行为等原因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合同自行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成交供应商应退还采购人未到期的租金并赔偿采购人剩余租赁期内装修残值的损失。租赁期:合同签订后一年。1.我司保证拥有租赁房屋使用权,产权清晰,无抵押,相关建设手续齐备(政府相关部门批文等),符合要求。2.租赁期间采购人对租赁物享有本合同约定及法定的使用权,在采购人全面履行本合同及有关物业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我司不得干预或妨碍采购人的租赁物使用权。3.租赁期间,采购人自行负责装修,我司积极配合协调相关事宜。4.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不可抗力、政府行为等原因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合同自行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我司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我司应退还采购人未到期的租金并赔偿采购人剩余租赁期内装修残值的损失。1,296,888.00
五、评审专家名单:采购人代表: 戴哲涵 评审专家: 彭丽娟 、 颜福荣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1、本项目类别:服务。2、收费标准:基数≤100万元部分,按1.5%计取;100万元<基数≤500万元部分,按0.8%计取。3、代理服务费的收取以单个采购包的成交金额为基数,按并按上述收费标准进行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由成交供应商向代理机构支付。4、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以转账或汇款方式一次性缴清。因成交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最终无法承接项目的,其代理服务费不予退还。5、成交供应商符合中小企业政策规定且资料提供完整的企业,成交后其代理服务费按收费标准下浮10%进行支付。6、账号信息:开户名:建信发展(厦门)采购招标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厦门建发大厦支行,账号:418276512494。代理服务费收费金额:合同包1五通社区办公场所租赁服务:1.5637万元收取对象:中标(成交)供应商
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同时发出成交通知书,请成交供应商及时办理领取成交通知书等相关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与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应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系统公告)。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单位信息 名称: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金山街道办事处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16号联系方式:5383085 2.采购机构信息 名称:建信发展(厦门)采购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66号轻工大厦9层01单元之二联系方式:1370938822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蔡舒婷、林如馨、孔令垚、林丁勇电话:13709388220建信发展(厦门)采购招标有限公司2026年09月07日相关附件:结果公告附件.pdf
二、供应商基本情况注:根据协商文件第一章协商邀请“5.2特定资格条件”要求,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的,可提供符合要求的3-1资格承诺函,视为满足采购文件的资格要求,供应商根据响应文件格式3-1、3-2提供其中一种证明材料,若重复提供导致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3、供应商基本资质材料3-1、福建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致:建信发展(厦门)采购招标有限公司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厦门市鑫泥金商务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身份证号码):9135020607938371XH,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梅富桃联系地址和电话:厦门市湖里区泥金北路1号101室、15960217880,我单位(本人)自愿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坚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诚信经营,并郑重承诺:,
一、我单位(本人)具备采购文件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情形。我单位(本人)对本承诺函及所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负责,并已知晓如,提供资格承诺函不实,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违法情形。经调查属实的,愿意接受行政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供应商:厦门市鑫泥金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单位公章)日期:2026年09月07日(六)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金山街道办事处}的{五通社区办公场所租赁服务}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五通社区办公场所租赁服务,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承接企业为厦门市鑫泥金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3人,营业收入为587.583313万元,资产总额为1707.114929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签章):厦门市鑫泥金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日期:2026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