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的合同公告

一、采购人名称:广西艺术学院

二、供应商名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广西艺术学院在线询价馆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792501000008116785

五、合同编号:12N985074228202630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标项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1广西艺术学院2026年互联网接入服务项目(重2)详见附件项1.00204000204000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广西艺术学院 联系人:李建波 联系电话:18076612898 传真:/ 地址:广西南宁教育路7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联系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监督投诉电话:0771-5331544 传真:0771-5331544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69号广西财政大厦附件信息:2026广西艺术学院互联网专线合同.pdf关于网络接入服务的在线询价馆合同(12N98507422820263001).pdf合同编号:CU12-4502-2026-002595Chinaunicom中国联通广西艺术学院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互联网专线接入业务合作协议书二0二六年九月第1页共7页合同编号:CU12-4502-2026-002595甲方:广西艺术学院(以下简称甲方)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教育路7号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18号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互联网专线接入,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第一条、租赁范围1、甲方将向乙方提出租用互联网专线申请,乙方根据甲方租用中国联通专线的要求,在符合国家有关的电信业务规定,用户端线路无特殊问题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专线租用申请单上的要求,为甲方提供专线接入。2、租用互联网专线带宽为1000兆,接入地点南宁市青秀区教育路7号网络中心机房。3、乙方为甲方提供30个公网IPV4地址及64位前缀的IPV6地址段。第二条、合同期和收费期合同期为壹年,(从2026年10月1日至2027年9月30日)。收费期为专线正式开通之日起开始计算。合同到期前15日内,如甲乙双方都没有书面提出续约的要求,视为合同到期自动终止。第三条、月租费及支付方式1、计费周期:乙方提供给甲方互联网专线的计费周期为每月的1日至当月最后一日,不足一个月按实际天数计。2、月租费:人民币壹万柒任元整/月(¥17000元/月)。本合同凡涉及基础电信服务,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凡涉及增值电信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3、甲方验收合格后需在1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按时向乙方支付12个月月租费。如甲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月租费,甲方可将月租费转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桃源路西支行;帐号:45001604551050501276:开户名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4、在本合同期内,如国家出台新的资费政策,甲乙双方按新标准另行商定。5、甲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的资费标准向乙方及时支付月租费,每月最后一日为支付上个计费周期月租费的截止日。如甲方未能在乙方规定期限内交纳足额月租费,甲方需每天按应缴纳租费的千分之三交纳违约金,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缴纳租费,并在乙方发出书面催缴函后仍未缴纳欠费的,乙方将有权予以终止该线路的使用,并保留追索欠费的权利。甲方缴纳月租费后,乙方将在48小时内开通服务,若甲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个月仍不缴纳租费,乙方将有权直接对甲方使用的物理电路进行拆除,同时乙方将向甲方收取停止服务当月的月租费,乙方将保留追缴欠费及违约金的权利,也可用通知单、委托第三方等形式追缴欠费。第2页共7页合同编号:CU12-4502-2026-0025956、甲方在租期内如提出退租要求,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提前退租补偿以补偿乙方网络建设费的损失,支付标准为退租之日起至租赁有效期截止之日期间所租专线租费的10%。7、甲方在协议有效期内如提出暂停租用该线路的要求,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告知乙方。8、甲方指定工程报竣负责人,并由该负责人在《电路开通测试报告》签字确认。9、甲乙双方签订《电路开通测试报告》后,即确认物理电路开通,甲方应在7天内签订业务开通确认单,如甲方未在7天内签订,乙方则从《电路开通测试报告》生效之日起,第7天确认起租并开始计费。第四条、甲乙双方的责任及义务1、乙方负责提供光纤传输设备(不含用户端接入设备),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产权归乙方所有。甲方负责路由器等内部接入设备和内部网络系统的安装、管理、维护等。2、乙方负责专线光纤传输设备的日常维护,提供的专线传输质量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标准或规定。乙方每周7天,每天24小时受理甲方租用专线的故障(非用户终端设备故障)申报,并负责对该故障进行协调和排除。乙方保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复甲方故障专线。因乙方责任造成的中断,乙方对甲方应予以补偿。补偿费用的计算方法:每月按三十天计算,每天的补偿额为月租费的三十分之一,每小时的补偿额为日租费的二十四分之一。因甲方责任造成的中断,乙方不承担责任。如故障发生在甲方所负责的责任范围之内,乙方则不负责补偿。3、互联网为开放性的网络,乙方对于网络上的数据安全不做保证,对接入网络的用户终端设备的安全性不做担保,并对因以上原因造成用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4、乙方有权对甲方租用专线接入连接方式进行不定期的检查验证,如甲方在租用专线上发生接入连接方式的变化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在取得乙方同意下方可进行,否则乙方将停止提供所租用的专线。5、甲方不能利用乙方的宽带网络接入系统向第三方用户提供有偿服务,如有发生,乙方有权中止该用户的网络使用权。6、甲方对本单位的设备维护时,如需要对乙方线路进行变动时,应提前通知乙方。7、在专线线路发生故障时,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检查系统和线路。8、乙方按甲方要求完成安装开通后,由于甲方自身原因要求专线迁移或调整,由此而造成乙方损失或增加安装费用的,给乙方所造成的损失和新的安装调整费用应由甲方按公平合理的原则承担。9、甲方租用此专线只能用于甲方已声明的有关业务内容,不得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它业务,不得用于制造或者传播涉黄、涉非等不良信息,否则由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10、甲方租用此专线如需对外提供WEB服务或者聊天室服务,甲方承诺在网站开通日起15天内到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备案系统(http://www.miitbeian.gov.cn/)完成网站报备手续。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核发的网站备案号后将及时挂放在网站的首页明显位置。预期不办理备案手续的,乙方有权单方面中断该互联网专线接入,乙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第3页共7页合同编号:CU12-4502-2026-00259511、乙方提供的服务具体标准满足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电信服务质量标准》,保证甲方使用通信业务安全畅通。12、乙方向甲方提供故障申告电话07715087992或10019,每天24小时受理甲方的故障申告,在承诺时限内进行修复,甲方应积极予以协助配合。除以上方式不能联系外,甲方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故障申告,导致乙方不能及时处理线路故障,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第五条、免责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第六条、争议的处理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时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方法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诉讼,由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协议生效1、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持肆份,乙方持贰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分别保存。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2、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所有补充协议以及有关文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成为本协议附件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为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第八条、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商定的内容以协议、纪要、附件、洽商等形式,经签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合同签署页甲方:广西艺术学院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邮编:河的平邮编:授权代表:黄项授权代表:经办人:黄项项经办人:韦胜林联系电话:18076612898联系电话:15607718858签署日期:2026.9.3签署日期:第4页共7页合同编号:CU12-4502-2026-002595入网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信息源责任单位接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通)的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保证遵守以下各项规定:第一条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不得利用中国联通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中国联通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妨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

一、破坏民族团结、色情、暴力等的信息,不得利用中国联通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发布任何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发现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和有害信息,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三条信息源责任单位提供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政策规定。第四条信息源责任单位在联网测试、试运行期间以及业务正式开通后,应保证其所提供业务内容的安全性与稳定性,不对中国联通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造成危害。第五条信息源责任单位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并接受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第六条若违反上述规定,中国联通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切断互联网专线或相关业务平台的接入通道,情节严重者中止业务合作协议,追究信息源责任单位的法律责任。此责任书经信息源责任单位签署后生效,并由中国联通广西分公司负责保管。信息源责任单位(盖章):广西艺术学院责任人(签字):量272026.9.3日期:第5页共7页合同编号:CU12-4502-2026-002595信息源入网安全责任书为建设健康有序的互联网环境,我单位将认真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不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特此承诺!信息源单位:广西艺术学院盖章:时间:2026.9.3第6页共7页合同编号:CU12-4502-2026-002595成交通知书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项目(编号:2792501000008116785)现已结束。经多方确认,贵公司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成交金额为¥204,000.00元。接到本通知后,请贵公司委派授权代表,按照采购要求和贵公司采购响应的承诺,在3个工作日内与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