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 440001-2026-05859

二、合同名称: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东莞检测院车辆租赁服务采购项目

三、项目编号: 440001-2026-05859

四、项目名称: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东莞检测院车辆租赁服务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东莞检测院 地 址: 东莞市东城区主山高田坊莞温路552号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城办公区4号楼联系方式:0769-23061861供应商(乙方):深圳市华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东路5号广仁大楼517联系方式:0755-33228840

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名称:车辆租赁服务-不含司机接送服务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主要标的数量:1.00批主要标的单价:500000.00元合同金额: 50.0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东莞市东城区主山高田坊莞温路552号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城办公区4号楼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4-20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9-02

九、其他补充事宜:附件: 1.采购合同公告附件.pdf1.采购合同公告附件.pdf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广东省政府采购合同书合同编号:SAHTYL2026042003项目编号:440001-2026-05859件项目名称: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东莞检测院车卖辆租赁服务采购项目(包3)遵2甲方: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东莞检测院电话:0769-23061861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0006615128550地址:东莞市东城区主山高田坊莞温路552号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城办公区4号楼乙方:深圳市华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电话:0755-33228840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3140190Q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上林社区八卦四路2号先科机电大厦401A-1-9根据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东莞检测院车辆租赁服务采购项目(采购包3)的采购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遵守本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项目1、项目名称: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东莞检测院车辆租赁服务采购项目(采购包3):2、采购编号:440001-2026-05859第二条合同组成1、合同文件组成内容包括:本合同书、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含澄清内容)、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澄清通知)等。第三条服务内容、标准及要求

一、费用说明1、车辆类型:(1)A级小型汽车(5座),预计15辆/日;(2)B级小型汽车(5座),预计1辆/日;(3)商务车(7座),预计1辆/日;注:如甲方有需要,可要求乙方提供车辆供甲方自行使用。2、最终结算费用以双方确认的实际使用天数(台数)进行结算。3、结算方式:按月结算。乙方于次月5日前向甲方提供当月用车费用清单,并附上经甲方乘客签字确认的《租用车使用登记表》作为依据,经甲方核对确认无误后,乙方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提供正规合格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全部资料并核对无误后,于10个工作日向乙方转账支付费用。4、本项目合同约定的价格均为含税价,甲方不再承担税费。5、乙方提供的所有票据应真实有效。发票出现错误或未通过认证的,应在甲方提出要求后的10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送达甲方,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结算日期从甲方收到乙方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计算。6、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甲方仅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用车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成本和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7、因甲方部分使用的是财政资金,甲方在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甲方已经按期支付,财政支付部门审核期限不计入付款期限内。

二、车辆要求1、合同签订后、车辆交付前,乙方须对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检修及各项交付前例行检查,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2、甲方在业务繁忙时,最高峰时可达每天用车17辆。接到甲方提前24小时通知后,乙方需具有同时提供不少于17辆车辆的能力,所提供车辆应符合国家车辆行驶安全标准,符合国家相关安全、环保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3、所提供的车辆必须是车龄三年内车况良好的车辆,行驶里程不超10万公里,确保运行正常、从未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包括:车内无异味、车身漆面完好、空调制冷正常、引擎运转平顺、灯光齐全、转向灵活、制动正常、车容整洁、玻璃完好、轮胎(含备胎)正常(包括:胎压正常,无明显老化、残缺或严重磨损痕迹)等、车尾箱须保证有足够空间,并保持整洁干净,可放置基本安全装置;车窗贴防暴膜(带防晒)。4、车辆税费和保险要求4.1税费所有提供车辆须按时交纳相关税费,包括:车船税等。4.2保险4.2.1乙方负责向保险公司购买以乙方为受益人的车辆保险包括以下险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包含:机动车损失保险、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涉水险、自燃险、无法找到第三方责任险、划痕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300万元),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不低于10万元)和(乘客单座保额不低于1万元以上的座位保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险种】。4.2.2上述保险、不计免赔服务仅免除保险范围内的有关损失,但不免除如因甲方违法违规、事故等导致车辆被扣而产生的停运损失。4.2.3如因车辆质量问题导致的车损或事故,乙方负责承担全部损失,乙方负责协调处理事故和办理保险索赔。4.2.4甲方自驾时如发生交通事故或其它保险事故,甲方应保护现场、通知乙方并立即报警和报险。4.2.5甲方自驾过程中如发生交通意外造成车辆受损或者报废情况时,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赔偿。5、乙方提供的每台车辆配行车记录仪和移动充电线,GPS监控、前后倒车雷达、倒车影像、电动充气泵、反光衣、数显胎压监测,并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救生锤、安全警示牌等。6、乙方所提供的车辆车况良好,符合公安部门及交委的相关要求,具有行驶证、规格配置表、商业保险(全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7、乙方所提供的车辆需符合国家规定安全环保等要求,车辆在使用期间如确需维修、保养,或年审、接受定期检审及其它经甲方认可的合理因素而造成需要暂停运行时,乙方必须调派同等条件或以上的车辆(需甲方认可)供甲方使用。8、有以下情况的车辆不能作为租赁用车:()已到报废年限、非法改装,非法营运,无牌证、假牌证、套牌、伪造证件、曾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的车辆;(2)不按市场监督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印制单位名称、广告、装饰品的车辆;(3)存在其它安全隐患的车辆。

三、服务要求1、在租赁期间,有继续保持租赁车辆符合约定用途的品质(正常损耗除外),若发生租赁车辆品质降低而造成甲方无法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及时维修。租赁期间车辆发生故障的,乙方应提供同级别车辆给甲方使用。2、如甲方需要提前报备车牌,乙方应优先调度车辆,将车辆信息通知甲方。若遇到紧急任务临时需要派车,乙方须于30分钟内响应,并安排专人随时跟进车辆情况并及时向甲方通报车辆位置直至车辆到达甲方指定用车地点。3、7.方负责轮胎、雨刮片等易耗件因正常自然磨损而更换的费用,如轮胎使用年限超过1.5年,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需要更换轮胎的情形时,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4、乙方需负责租赁车辆的常规保养、维修、年检等工作。5、乙方负责车辆月度回场检查、二级维护和年检,以及负责车辆的维修、每月一次的监测保养费用。6、乙方需保证拥有租赁车辆的所有权或合法的出租权。乙方提供的资料应保证真实有效,否则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7、租赁期间不允许随意召回车辆,如果租赁车辆出现同类型故障或问题三次以上(含三次),甲方有权要求更换车辆或者解除合同。8、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租赁车辆的数量,增加的车辆租金按合同结算。9、乙方须具备即时响应能力,确保能随时调配不少于5辆符合要求的车辆,满足甲方用车需求。

四、响应速度1、甲方提前1天提出用车需求,乙方能提供17部或以上对应车辆的能力;2、甲方提前6小时提出用车需求,乙方能提供10部或以上对应车辆的能力;3、甲方提前3小时提出用车需求,乙方能提供5部或以上对应车辆的能力;4、甲方提前1小时提出用车需求,乙方能提供2部或以上对应车辆的能力。

五、平台入驻要求服务乙方应已入驻广东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https://jgsw.gd.gov.cn/gcglpt/),若尚未入驻,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入驻手续。逾期未完成入驻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名额顺延至下一位中标候选人。.

六、质量要求1、管理人员要求乙方应安排至少1名专职管理人员配合甲方负责有关租赁车辆管理工作的开展,专职管理人员应及时反映和协助解决租赁车辆工作期间遇到的问题。2、服务提升要求确保车辆清洁。

七、考核标准实行服务情况月度考核机制,考核结果将定期反馈乙方,乙方须针对问题立即整改。费用结算与违约扣款规则如下:以90分为合格基准线。若月度考核得分低于90分,将从当月结算金额中扣除5%作为违约金;此后得分每降低10分(不足10分按10分计),扣款比例在基础上递增5%(即:80-89分扣10%,70-79分扣15%,以此类推)。此外,若每季度累计出现3次考核得分低于70分的情况,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或解除合同。(详见附件)

八、通知方式甲方提前1天以上(含1天)提出租赁需求,乙方须按甲方的要求承接租赁服务。租赁不定量、不定期。甲方通过电话、短信、邮件、实时通讯软件(如QQ或微信等)等方式,向乙方提出租赁车辆的类型、数量、租赁时长等要求。

九、其他要求①乙方须允许甲方租用的车辆能在全国各地的范围使用,且按中标价租用。②因甲方指定驾驶人员违反交通法规(如超速、闯红灯、违停等)产生的罚款、扣分及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并及时处理:乙方应予以必要协助,确保不影响甲方的正常用车及信用记录。若因车辆自身质量缺陷或安全隐患导致交通事故、车辆损坏或人员伤亡,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当租赁车辆出现交通事故时,甲方应在事故现场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通知乙方,由乙方负责向保险公司理赔;属于甲方责任且保险公司理赔不足部分,或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部分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由于交通事故导致交警扣车或车辆无法使用时,乙方须提供同等档次、配置的车辆供甲方使用。③服务期间,车辆发生机械故障或异常,乙方须在应急响应救援时间内到位处理、对车辆进行立即修理并提供其他同等档次的车辆供甲方使用,车辆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不能现场解决或不能提供其它同等档次的备用车辆供甲方使用,则在当期租赁费用总额中扣除5%。乙方每月须对车辆进行保养维护,保养时间须控制在周末完成。甲方不得擅自拆卸,更换原车设备及零件,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A若因乙方原因造成车辆不能使用的,乙方将提供替代车辆(所产生的费用包含在报价中),保证甲方正常使用。如乙方无法提供替代车辆的,甲方无需支付该车当期租赁费用及有权扣除当期租赁费用总额的10%,并且甲方有权另外租车,费用由乙方支付。5乙方应保证租赁车辆的规格、技术状况、性能及各项标准符合相关道路上路行驶要求,因租赁车辆质量问题造成甲方、甲方人员或第三者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6所有提供服务的车辆信息须在甲方中备案存档,每次用车时,必须调用已备案的车辆,若发生严重投诉,将其从备案库中剔除,且取消其服务资格。77方应孰汽车行业相关法律、政府规章及行业机构管理流程及规范,具有较强的危机预警及危机管理能力。8乙方签订合同后应按甲方的各项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所承担事项,不得将项目分包和转让,若合同执行期间因乙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则甲方有权以乙方无法履约为由终止合同执行,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及违约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第四条价格1、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其中:序号车型限价金额折扣后结算单价备注5座1180元/辆/日¥144.00元/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