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 4530621HT2026009780101
二、合同名称: 鲁甸县砚池街道普芝噜村村组道路建设项目(二次)合同
三、项目编号: 4530621JH202600978
四、项目名称: 鲁甸县砚池街道普芝噜村村组道路建设项目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 鲁甸县人民政府砚池街道办事处 地 址: 鲁甸县人民政府砚池街道办事处联系方式:0870-8125255供应商(乙方):云南志祥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 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双院子新区七组(凤凰办事处后面)联系方式:15288049070
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名称:鲁甸县砚池街道普芝噜村村组道路建设项目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工程量清单主要标的数量:1主要标的单价:22799514100合同金额: 227.995141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122日,业主指定地点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8-28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9-01
九、其他补充事宜:附件: 施工合同 鲁甸县砚池街道普芝噜村村组道路建设项目(二次).pdf施工合同 鲁甸县砚池街道普芝噜村村组道路建设项目(二次).pdf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鲁甸县砚池街道普芝噜村村组道路建设项目(二次)施工合同甲方:鲁甸县人民政府砚池街道办事处乙方云南志祥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6年8月28日甲方:鲁甸县人民政府砚池街道办事处乙方:云南志祥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项目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鲁甸县砚池街道普芝噜村村组道路建设项目(二次)2.工程地点:砚池街道3.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质量验收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二、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2.中标通知书;3.其他合同文件。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优先按以下顺序解释:1.中标通知书;2.本施工合同正文;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4.其他合同文件。
三、工程承包范围及工程量:以经合法程序确认的中标工程量清单及《鲁甸县砚池街道普芝噜村村组道路建设项目(二次)响应文件》为准,超出前述文件范围的工程内容需经甲方书面签证确认后方可纳入计量。
四、承包方式:本工程包工包料、不得转包。合同暂定价为:金额(大写):贰-1-佰贰拾柒万玖仟玖佰伍拾壹元肆角壹分(¥2279951.41元),最终的支付总额以实际竣工结算,且经甲方及财政审核部门审定的金额为准。
五、结算方式:本工程结算以甲乙双方验收合格且经甲方确认的工程量为依据,未经甲方认可的工程量不予计量。工程价款套用中标清单单价计算;中标清单中未明确单价的项目,由乙方编制组价方案及相关依据,报甲方审核。新增单价经甲方书面审核确认后,作为计量结算依据;甲方应通过书面签证、确认单或补充协议等形式予以确认。未经甲方书面确认的单价,不得作为结算依据。新增单价经协商仍无法确定的,按照本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处理,在单价确认前,相关项目暂不计量结算。
六、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26年8月29日竣工日期:2026年12月28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22天。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工期完成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暂定价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按合同暂定价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七、计量及付款:项目开工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金额的30%作为项目启动资金;完成60%工程量可拨付至50%;竣工验收后,乙方按照合同暂定价的3%缴纳质保金后,甲方支付乙方至结算总价的100%。质保期满且乙方-2-完成全部质保义务、无应由乙方承担的质量责任后,甲方将质保金一次性无息付清。质保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不予承担的,甲方有权从质保金中扣除。不属于乙方原因且经有权机关认定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坏,乙方不承担维修及赔偿责任;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导致或扩大的损失除外。乙方按规定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甲方每次拨付工程款项时,按照不低于25%的比例将人工费拨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
八、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一)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对乙方申报的工程量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实际完成情况、未达到质量标准或未经甲方书面确认的工程量,有权不予签认;对符合计量条件且经甲方核验合格的工程量,甲方及时予以签认。2.乙方申报的进度款经甲方审核确认,且乙方已按要求提交足额发票、农民工工资发放证明及相关资料后,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不符合付款条件的,甲方有权暂缓支付。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及安全生产进行全程监督,协调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与其他相关单位的工作关系,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条件。4.在施工期间,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1)连续15日历天未按经甲方确认的进度计划完成工程量的80%;(2)拒绝执行甲方发出的书面整改通知;(3)存在质量缺陷,经甲方两次书面通知整改仍未达到合格标准。甲方终止合同后,有权另行发包,-3-并追究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5.签认相关的工程资料(包括技术资料、经济资料等)。(二)乙方权利与义务:1.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全部分项工程质量应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乙方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2.乙方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建筑施工标准、保质保量施工,工程完工后,必须通过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如工程设计与现场不符,由乙方提出变更方案,经甲方、监理、乙方现场复核确认后,予以变更计量。工程变更须由乙方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并附技术资料、造价测算及相关经济资料,经甲方、监理单位共同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未经书面确认,乙方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甲方不予计量,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变更费用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计算。3.乙方必须按规定保管、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妥善存放,并指定专人管理,施工区域设立安全警示标牌;乙方在施工中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概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4.工程施工及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由乙方自行组织采购。5.施工中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损坏现场及附近的设施设备。6.在施工设计及建设用地外,乙方施工中毁坏道路、地下管道等设施,由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7.保证施工场地及进场路线清洁,安全文明施工,符合环境卫生-4-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甲方要求。8.本项目为以工代赈项目,乙方要按照《关于加强推行以工代赈模式实施乡村振兴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昭农发[2026]4号)《鲁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鲁甸县在重点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6号)要求,要妥善处理好工程建设与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的关系,深刻把握以工代赈政策初衷,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符合进度要求等前提下,按照“应用尽用、能用尽用”的原则,结合当地群众务工需求,充分挖掘主体工程建设及附属临建、工地服务保障等方面用工潜力,在平衡1好建筑行业劳动合同制用工和以工代赈劳务用工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尽可能多地通过实施以工代赈确保辖区内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继续帮扶的脱贫人口、易地搬迁群众、返乡农民工、低收入人口、农村弱劳力半劳动力等重点对象达到务工总人数的50%以上。做好以工代赈务工人员合同签订、保险购买、日常考勤、台账登记等实名制管理工作。充分利用项目施工场地、机械设备等,采取“岗前技能培训”和“以工代训”等方式,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中培训。尽量扩充以工代赈就业岗位,合理确定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标准,尽可能增加劳务报酬发放规模,劳务报酬发放金额要占项目总投资的20%以上。要建立统一规范的用工名册和劳务报酬发放台账,原则上将劳务报酬通过银行卡发放至本人,并将劳务报酬发放台账按月进行公示。坚决杜绝劳务报酬发放过程中拖欠克扣、弄虚作假等行为。甲方有权对乙方以工代赈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程监督。乙方未按合同约定落实以工代赈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重点对象务工占比、-5-劳务报酬发放占比、实名制管理、合同签订、保险购买、考勤管理、台账登记及劳务报酬按时足额发放等,或未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暂缓支付工程款直至整改完成。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按结算总价的5%扣减工程款,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于每月月底前向甲方报送当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农民工工资发放台账、以工代赈落实情况台账及相关证明资料。乙方未按时报送或报送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暂缓当月进度款支付。
九、工程验收:(一)竣工验收,以国家颁发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测评定标准》等有关规定进行,并符合消防强制性技术规范、标准。(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三)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完整、真实且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竣工资料及结算资料。甲方收到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料初审;资料经初审合格的,甲方应自初审合格之日起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资料不合格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补正,竣工验收期限相应顺延。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启动结算审核,乙方提交的结算资料经甲方及财政评审部门审定后办理最终结算及后续付款手续。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合格验收申请及相关资料后,无正当理由逾期30日未组织竣工验收的,视为工程验收合格。(四)对以工代赈吸纳务工,技能培训,劳务报酬发放等内容进-6-行验收。
十、工程质保:(一)工程质保期:工程设计范围内质保期为壹年(质保期含义:指本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作为质保期起始日期)。(二)在规定的质保期内,凡因乙方施工、材料质量或管理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到场维修,7日内维修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逾期未维修的,甲方有权自行委托第三方维修,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三)质保期内遇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坏,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积极配合甲方维修。
十
一、违约责任:(一)甲、乙双方都应按本合同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违反本合同条款。(二)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无偿返工直至合格,并承担返工费用;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无法通过验收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已收取的全部工程款并赔偿甲方损失。(三)工程完工后,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完整竣工及结算资料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五百元违约金。(四)乙方施工中毁坏道路、地下管道等设施的,未在甲方限定期限内修复的,甲方有权代为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按修复费用的百分之二十支付违约金。-7-(五)质保期内,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合理期限内履行保修义务的,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维修,所产生费用直接从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有权向乙方追偿。(六)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工期竣工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七)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落实以工代赈用工比例、劳务报酬发放比例或未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的,每发现一次,应向甲方支付一万元违约金,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甲方有权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相应款项。(八)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转包或违法分包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合同暂定价的百分之二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九)乙方违反廉政合同约定的,视为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合同暂定价的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