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11N56306808420262805

二、合同名称:度假区场站养护服务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310115000260901131559-15378285

四、项目名称:场站养护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迪北路700号8号楼 联系方式:20991000 供应商(乙方):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巍(男) 地址:上海上海市浦东新区 联系方式:021-31821188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场站养护服务项目    数量: 1.00    单价(元): 6848726.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服务范围:详见采购文件服务要求:详见采购文件服务时间:项目服务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合同一年一签,中标人合同期满经采购人考核通过后,续签合同。服务标准: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 2.合同金额(元):6848726.00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年09月0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年09月01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度假区场站养护服务的合同(11N56306808420262805).pdf度假区场站养护服务的合同合同统一编号:11N56306808420262805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乙方: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巍(男)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迪北路700号8号楼地址:上海上海市浦东新区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01205电话:20991000电话:021-31821188传真:传真:联系人:沈山州联系人:高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浦东新区财政部门下达的采购通知,属于公开招标投标的等道路综合养护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由乙方承包本工程,经过甲乙双充分协商,为了进一步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明确双方的责任,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制定本合同,以资遵守:1工程合同内容1.1工程名称: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场站养护服务项目1.2工程内容:第一部分:西PTH养护服务-西PTH(公交枢纽)规划红线内日常维护管理(具体包括市政、排水、绿化、保洁、设施设备、时令草花、秩序维护等)第二部分:南PTH养护服务-南PTH(公交枢纽)规划红线内日常维护管理(具体包括市政、排水、绿化、保洁、设施设备、时令草花、秩序维护等)第三部分:MiniPTH养护服务-MiniPTH(迷你公交枢纽)接驳站规划红线内日常维护管理(具体包括市政、排水、绿化、保洁、设施设备、时令草花、秩序维护等)第四部分:东PTC养护服务-东PTC(彩云大道)规划红线内日常维护管理(具体包括市政、排水、绿化、保洁、设施设备等)。1.3工程地点:国际旅游度假区西PTH、南PTH、MiniPTH、东PTC四个场站1.4承包形式: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质量、包文明施工、包进度。1.5养护工期:。1.6质量等级:达到交通部养护技术标准及上海市有关标准。1.7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数量和单价,本工程暂定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陆佰捌拾肆万捌仟柒佰贰拾陆元整。(小写):6848726元。1.8本工程量清单实际养护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变动,采购人将与中标人于每年度末根据当年审批的养护决算签订养护经费合同。新增设施量的养护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日常养护的考核结果确定。养护工程量最终按实决算,决算总价按标段报价的下浮率。1.9本工程如涉及上级调整新的养护标准或要求的,按新要求实施。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文件应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2.1.1合同协议书(含附件1、2、3);2.1.2本合同实施期间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2.1.3本合同协议书条款(含补充招标文件中与此有关的部分);2.1.4中标通知书;2.1.5投标书及其附件(含乙方在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递交和确认并经甲方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承诺书、投标的工程量清单或工程预算书等);2.1.6招标文件;2.1.7工程概况及技术规范要求(含补充招标文件中与此有关的部分);2.1.8养护质量规范及考核;2.1.9甲方在合同期内发布的管理考核及其他文件;2.1.10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文件。3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使用法律3.1合同文件的语言:本合同文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汉语。3.2适用法律法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3.3适用标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上海市的有关本养护工程适用的各专业标准规范。4甲方责任4.1负责向乙方提供本标段设施量清单。4.2负责组织召开养护作业技术交底会。4.3协助乙方办理养护施工所需的有关证件、批件等。4.4负责乙方的日常养护作业及小修保养工程的管理和检查(定期检查和抽查相结合)。每月对乙方做出养护工作计划的布置和对当月度养护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考核办法进行。4.5甲方每月对乙方的养护质量进行检查考核,按照本合同的有关条款支付相应的养护经费。4.6甲方负责合同期间的路政业务协调工作,如遇突发事件,协调乙方在作业过程中与其他管理部门的关系。4.7对乙方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立功竞赛等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4.8甲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补充条款内约定。5乙方责任5.1根据甲方批准的养护工作计划,乙方承担招标设施的日常养护及小修保养等养护作业。5.2做好日、周统计报表,并按时做好月、季、年度上报养护工作完成情况表,按照甲方规定的格式要求,建立路况及养护工作台帐(册),做好各类养护信息平台的维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各类甲方规定的报表。5.3应按甲方提出的对周围建筑物和各种管线的要求,落实保护措施。5.4建立巡视报告制,每天有专人进行对路况和绿化、下水道等道路设施的巡视,并做好每日巡视记录。发现养护范围内公用设施和管线井盖等缺损,在原位置设置明显地安全防护措施,及时与有关管线单位联系,并把结果及时报告甲方,否则乙方将承担相应责任。5.4.1巡视中如发现市政设施损坏,应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如发现人为造成的市政设施损坏,必须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甲方。如发现紧急抢修的情况或设施异常损坏情况,应立即通知甲方。新区环保市容局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5.4.2巡视中发现道路绿地内有违章搭建及无证掘路、桥涵下有违章搭建、乱倒垃圾、偷倒渣土和人为破坏城市道路等现象,必须当场予以制止并立即报告甲方并协助甲方做好有关工作。危及行车、行人安全的,应派人做好现场维护工作。5.4.3发现公用设施损坏或缺损,及时向甲方报告并与相应的有关管理部门进行联系。5.4.4发现管养段内发现窨井盖失落,必须在2小时内派人到现场,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修复。5.5小修保养及超出常规小修范围的工作,需提前报甲方审批。5.6及时解决来信、来访,并根据甲方要求及时处理。5.7按时按量完成甲方交办的其它突击性任务和指令性任务,按照要求做好重大活动的保障工作。5.8加强法定节假日的正常养护维修工作。5.9甲方应作的其他工作,双方在补充条款内约定。6综合养护工程款支付办法本项目养护经费采用按季度平均分期付款方式。采购人和中标人合同签订,且财政资金到位后,结合考核结果按季度支付相应的合同款项,在次季度首月25日前支付上季度合同款。7综合养护工程质量7.1为确保综合养护工程质量,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招标文件中的“养护工作内容与质量要求、养护频率要求”等条款和《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城市道路综合养护管理考核办法》执行,同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对乙方进行养护质量考核,考核结果将与养护经费的核拨、企业退出机制等直接挂钩。8人员材料设备和施工工艺8.1乙方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投标承诺,在相应的标段足额配置养护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同时在中标后3个月内到甲方进行备案登记并锁定,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提供的人员及设备清单进行现场抽查,发现问题计入考核。8.2采购的材料和制品的材质、品种、规格等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本工程原有的设计,如与原设计有变化,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可以指定乙方使用新型材料或甲方认为必须使用的材料。8.3有中央分隔设施的快车道清扫等养护操作,必须进行机械化操作,其他维修操作应以机械操作为主。8.4其它材料设备及施工工艺要求以专用条款为准。9文明安全养护施工9.1养护工程作业应遵循《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9.2乙方应遵循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作业、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甲方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9.3由于乙方管理不善,引起的相关处罚和整改、措施不到位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9.4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照相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业主代表,同时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9.5严格按照新区城市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建立相应的组织网络。9.6经过网格化管理系统上报的所有案件,投标人必须及时受理、处理和反馈,有问题即查,有情况即处理,时间要求均要符合《网格化管理指挥手册》中的时限规定。9.7投标人必须按照管理方(甲方)的要求实施对清扫车等重点养护设备的GPS定位装置的安装工作,并服从管理方(甲方)相应的管理办法。10争议10.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10.2如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不成,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就争议事项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0.3发生纠纷后,除出现以下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的连续性:10.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的“履行不能”的情形;10.3.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10.3.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10.2.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11违约11.1乙方没有很好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达不到技术规范中明确的养护技术质量要求的,甲方向乙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乙方必须按照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11.2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书后的7日内(或由甲方以书面同意的时间内)尚未纠正其违约的行为,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或部分终止合同。11.3如甲方终止合同或部分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费用增加,增加费用由乙方承担,该费用将由甲方在合同价款支付中予以扣除。未终止部分的义务乙方仍应继续履行。12合同生效与终止12.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2.2本合同待工程养护工期到期后财务结算结束之日起自行终止。12.3乙方在招标后提出与投标和招标文件不相符的条款或异议,甲方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12.4如乙方资金使用不当而造成后果的,甲方无需对乙方进行补偿,可在任何时间内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并仅承担合同终止前乙方已实施养护工程项目的费用。12.5若乙方由于投标策略有误,而无力继续承担日常养护维修工程,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承担对甲方所造成的任何损失。12.6合同期内,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所有安全、责任事故、引起社会重大反响的事件等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损失及法律责任和后续处理。由于乙方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并产生严重后果的,按照《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城市道路综合养护管理考核办法》中有关退出机制的规定,甲方有权终止或部分终止合同,并同时,由甲方临时指定一家养护公司作为代养护单位直至重新招投标产生新的中标人。12.7乙方承包养护的道路工程项目,由于整体规划的需要而废弃的,养护合同自然终止,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仅支付合同终止前乙方已实施养护工程项目的费用。12.8若乙方提出合同终止的,应在合同终止日期60天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应承担甲方为使养护工程正常实施而支付的包括重新招标等一切费用以及所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