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名称:2026年度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奖补现场复核第三方服务项目编号:GZWH-2026-4233采购预算:900000元最高限价:900000元

二、公示期限(不少于2个工作日)时间:2026年11月06日至2026年11月10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采购预算确定依据:贵州省本级政府采购计划书

四、项目联系人(公示期限内,优先反馈给代理机构)1、采购人信息采购单位名称:贵州省能源局项目联系人:吴老师联系电话:183862334982、代理机构代理全称: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联系人:张栩睿、罗进梅、卢凯联系方式:0851-85801823

五、附件附件信息:2026年度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奖补现场复核第三方服务(采购需求).pdf2026年度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奖补现场复核第三方服务(采购需求).pdf第四章采购需求

一、采购内容及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财政支持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黔能源科技〔2019〕159号)文件要求在2027年上半年对贵州省2026年度煤矿瓦斯奖补项目抽采量和利用量开展全覆盖现场复核相关工作。1.对2026年度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中央及省级财政补贴项目清算及申报材料进行集中审查,并出具1份审查报告(含汇总表)。2.对2026年度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中央及省级财政补贴项目清算的抽采量、利用量等数据进行逐矿现场复核、确保清算数据准确、可靠,并出具1份复核报告(含汇总表),明确各个项目2026年度瓦斯抽采量和利用量。并汇总配合采购人完成资金清算相关工作。预计中央奖补项目165个,省级奖补项目165个。现场复核主要目的是保证企业申报奖补资金的利用量准确无误、真实可靠,需要到现场复核瓦斯抽采端和利用端仪表安装是否正确情况、管路设置是否正确情况、仪表校检是否按时进行、仪表更换拍照等资料留存情况、管路监测系统后台数据情况、利用量与发电量是否符合基本逻辑情况等印证材料。3.合同签订后,资料审查及现场复核需在正式开展工作后20个自然日内完成。供应商需要具备短时间开展大量复核工作的能力,至少同时派遣7个复核小组到各相关市(州)煤矿企业开展工作,每个小组至少2名工作人员。4.完成现场复核并出具相关报告后,配合采购人完成贵州省财政厅、财政部贵州监管局、国家能源局开展的审查工作,并按要求完善资料等。

二、商务要求:1.服务期及服务地点1.1服务期:合同签订后至2027年上半年前完成对贵州省2026年度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情况现场复核所有工作并提交复核报告。1.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2.验收标准、规范及方式: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相关规范和标准、采购文件及服务合同要求。3.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采购人支付合同款项的50%,成交供应商完成对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现场复核相关工作并提交复核报告经采购人验收符合合同要求后支付合同款项剩余的50%。采购人付款前,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出具合法、有效、等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否则采购人有权延迟至采购人收到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之日付款,采购人不承担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4.投标报价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差旅费、服务费、交通费、保险费、检测费、专用工具费、食宿费、保管费、税金等一切完成本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即总价包干。5.其他要求:5.1供应商须承诺:投入本项目的复核小组人员,每组配备至少2人。5.2供应商须承诺:保证在项目实施期间内不发生任何安全责任事故,若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相关安全事故所引起的安全责任、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5.3供应商须对投标文件中所有的响应情况、承诺、证明材料等内容真实性负责,若出现虚假材料或不能按承诺履约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5.4供应商须承诺:须承诺对复核过程中获取的企业生产经营数据严格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用于本项目之外的用途。5.5供应商须承诺:在服务过程中与本项目涉及的奖补申报企业无利害关系,未为本项目任何奖补申报单位提供或奖补申报材料编制服务。6.响应有效期:开启时间之日起90日。7.其他未尽事宜,待合同签订时双方再议。第五章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

一、评审原则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利益。2.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对所有供应商的评审,均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4.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5.本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推荐成交候选结果。6.资格性审查除了对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外,必要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通过官方网站等对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二、评审程序及方法1.资格性审查: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的资格性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序号资格性审查内容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投标的提供身份证明。(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投标人是法人的,提供经审计的2024年度(或2025年度)的财务报告,或提供2026年(1月至今任意时段)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其他组织、自然人或成立时间未满一年的,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提供2026年(1月至今任意时段)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承诺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函见格式内容)。(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①提供2026年1月(含)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任意一个月缴纳税收的凭据或证明材料(依法免税的,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②提供2026年1月(含)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任意一个月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材料(不需要缴纳社保资金的,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自行声明见格式内容)。(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①供应商承诺: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截止时点为响应文件开启时间之前,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承诺函见格式内容)。②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法院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20〕421号文件要求,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的,拒绝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7)供应商承诺不存在下述情形:①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②为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承诺函见格式内容)2保证金证明材料。3联合体响应:(1)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响应。(2)联合体成员不超过两家,联合体各方均应当满足资格性审查内容中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并同时提供证明材料。(3)联合体投标的须提交联合体协议,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协议格式自拟)(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序号符合性审查内容1法人投标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授权代表投标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见格式内容)2采购内容及要求实质性响应审查: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

一、采购内容及要求”所有内容。3商务要求实质性响应审查: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

二、商务要求”所有内容。4无效响应审查: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第22.5条款认定为无效响应的情形。3.磋商小组确定磋商轮次,集中与单一供应商按照提交响应文件的顺序分别进行磋商,磋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响应报价、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售后服务等。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4.响应文件的澄清。4.1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内容,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以书面形式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由授权代表签字,或自然人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4.2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出现异常低价任一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5.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确认。实质性变动内容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现场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进行确认,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或自然人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6.竞争性磋商文件详细列明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且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7.竞争性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服务要求的,需经磋商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8.符合“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9.若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10.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按照“评审(分)标准”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三、评审(分)标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综合评分的主要评审因素是:价格、技术、业绩、服务、履约能力等。评审时,磋商小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商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评分得分总值最高为100分,评分分值(权重)分配如下:评分项目价格分技术分商务分分值1015751.价格分【满分10分】:序号评分因素分值评分标准1.1响应报价(客观分)10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供应商的磋商报价得分。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10备注: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及相关规定,在技术、商务等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对享受价格扣除政策的企业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说明:(1)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2)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3)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