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高频粒子图像测速仪二次征求意见公示 发布时间: 2026-11-05 浏览次数: 关于江苏大学高频粒子图像测速仪项目征求意见的公示江苏大学将对高频粒子图像测速仪项目实施采购。为保障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现将该项目的资格要求、项目需求和评分标准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如有异议,请于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的5日内(2026年11月11日上午10:00前),以书面原件形式将意见函送(寄)达至我处,逾期(以送达时间为准)不予接受。意见函格式详见本公示的附件2。联系地址:江苏省镇江市学府路301号江苏大学校本部行政二号楼611室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511-88788603江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2026年11月5日附件1:项目需求 江苏大学高频粒子图像测速仪项目附件2:意见函格式 附件【附件1:江苏大学高频粒子图像测速仪(PIV).docx】已下载次附件【附件2:意见函格式-通用格式.docx】已下载次江苏大学高频粒子图像测速仪(PIV)采购项目采购文件项目编号:采购人:江苏大学采购代理机构:江苏省设备成套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11月日目录第一章采购公告3第二章供应商须知6第三章评标标准18第四章采购需求21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50第六章附件56采购公告项目概况江苏大学高频粒子图像测速仪(PIV)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江苏政府采购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6年月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1.1项目编号:1.2项目名称:江苏大学高频粒子图像测速仪(PIV)采购项目1.3预算金额:人民币100万元1.4最高限价:人民币99万元1.5采购需求:本项目拟采购一套高频粒子图像测速仪(PIV),主要用于水洞、泵内流场及高速风洞等复杂流动环境下的流场精细测量。系统由高频双脉冲激光器、高速相机、同步控制器及采集控制软件组成。本次采购仅要求核心硬件组件(激光器本体+透镜组、相机本体+线缆、同步控制器)及基础采集软件(仅要求控制同步器触发相机和激光器、采集原始图像),不含导光臂。具体需求详见采购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1.6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完成实施安装、调试并正常使用。1.7本项目标的所属行业:工业。1.8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1.9本项目接受进口产品(注:本文件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1.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2.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2)供应商须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供应商2026年2月至投标截止时间中任意一个月为授权代表所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如果是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投标的可以不提供授权书及社保证明材料);(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6年2月至投标截止时间中任意一月份的财务状况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立未满三个月的可以不提供),或其银行出具的资信证书(复印件)(2026年2月至投标截止时间),或其2025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书);(5)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提供2026年2月至投标截止时间中任意一月份的纳税凭据复印件加盖公章(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说明);(6)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6年2月至投标截止时间中任意一月份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复印件加盖公章;(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书并加盖供应商公章);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无。2.2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1)如代理商投标进口设备,须提供有效的制造商授权证明文件(提供复印件并公章或签名)。2.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2.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5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2.6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进行资格审查的同时,依法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并保存。
三、获取招标文件3.1时间:自招标文件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3.2地点:江苏政府采购网3.3方式:网上下载3.4售价:0.0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开始时间、截止时间、地点和开标时间、地点4.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6年月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4.2提交投标文件地点:江苏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苏采云)(以下简称“苏采云”)(网址:http://jszfcg.jsczt.cn/)4.3开标地点:“苏采云”网上开标大厅。
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6.1本项目在江苏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6.2勘察现场或答疑地点:无。6.3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情况: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等政府采购文件。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7.1采购人信息名称:江苏大学地址:江苏省镇江市学府路301号`联系方式:杨老师、刘老师0511-88788603、188880601577.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江苏省设备成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18号鼓楼创新广场D栋10楼1003室联系方式:颜丽、吴宏、徐鑫磊025-83311056、83315832、13913931307.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颜丽、吴宏、徐鑫磊电话:025-83311056、83315832、13913931305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1、适用法律1.1本次招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定义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2“投标人(供应商)”是指参加投标竞争,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3“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2.4“货物和服务”指本招标文件中所述产品及相关服务。2.5“用户或使用单位”是指使用货物,接受服务的单位。3、政策功能3.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3.2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发展政策,监狱和戒毒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评标时将获得优势,参加投标的监狱和戒毒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监狱和戒毒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要求详见《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3.3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评标时将获得优势,参加投标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要求详见《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3.4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实行强制采购。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规定优先采购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实行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三章。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供应商应当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3.5强制采购信息安全产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信息安全产品供应商应当选择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投标,并提供由国家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3.6进口产品政策(1)除采购公告载明接受进口产品参加外,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进口产品认定依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的规定。(2)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可以参加。(3)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3.7本国产品支持政策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政府采购活动涉及本国产品的,投标人应当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否则不得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本国产品支持政策详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3.8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不享受相关政策。3.9《江苏大学采购供应商失信行为处置办法》(江大校[2024]221号)适用本次采购活动。
二、招标文件构成4、招标文件组成4.1招标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采购公告;供应商须知;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供应商须提供的证明材料;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招标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拟签订的合同文本;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4.2招标的最小单位是包。招标货物数量及技术要求中未分包的,供应商对要求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不得部分投标;招标货物数量及技术要求中已经分包的,可以以包为单位投标。4.3采购代理机构如果要求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供应商可以提交备选方案;否则,备选方案将被拒绝。4.4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产品品牌或型号,是采购人根据项目所要实现的功能推荐的品牌或型号,仅供供应商参考,并不是限制条件。5、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5.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5.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