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轨道公交集团有限公司2026-2027年外聘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采购项目名称: 东莞轨道公交集团有限公司2026-2027年外聘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 采购项目编码: 4419006924004852609241316 项目业主: 东莞轨道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服务机构: 广州金鹏(东莞)律师事务所 合同名称: 东莞轨道公交集团有限公司2026-2027年外聘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 合同编号: 4419006924004852609241316 合同总金额: ¥190,000.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6年10月22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6年10月23日至2027年10月22日 服务内容: 为建立覆盖轨道公交集团本部及权属企业的法律服务支持体系,通过专业化、规范化的法律服务保障集团日常经营、重大决策的合法合规性,现拟为轨道公交集团及部分下属子企业(含其实际管理的权属企业)采购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业务范围涵盖集团本部、建设板块、地铁运营板块、涉轨投资板块。 合同附件东莞轨道公交集团有限公司2026-2027年外聘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盖章版) - 副本_已应用密文.pdf 东莞轨道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2026-11-05 东莞轨道公交集团有限公司2026-2027年外聘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合同编号:2026-GDGJJT-FW-R2ZY-001甲方:东莞轨道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乙方:广州金鹏(东莞)律师事务所签订地点:广东省东莞市签订日期:2026年10月2026-2027年外聘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甲方(聘请单位):东莞轨道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新城社区东莞大道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92400485M法定代表人:朱铭乙方(受聘单位):广州金鹏(东莞)律师事务所地址:南城区东莞大道116号轨道交通大厦第3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40000MD02494360负责人:鄢仲平-鉴于:甲方(以下统称“甲方”或“公司”)因业务发展和日常经营管理需要,决定聘请乙方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并共同遵守:第一条法律服务范围1.就公司日常业务运营中所提出的问题或疑问进行法律研究,提供口头或书面的法律咨询意见: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有关法律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审查意见,并出具书面的法律意见书;2.对公司招投标活动中有关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进行审查或修订,并出具法律意见;3.为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结构、股东会结构、监事会结构)的合法性提供法律意见;4.协助公司起草、审查或修订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公司行为;5.根据公司的工作安排,及时派主办律师参与公司的合同谈判,制定谈判策略与方案,起草和审定商务合同;1/96.应公司要求,列席会议或到指定工作现场提供法律服务,协助公司参与处理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7.就公司已经发生、正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或诉讼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8.协助提供与业务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根据公司要求,开展法律培训;9.为公司担保、资产处置,并购、重组及股权转让,解散投资企业等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提供相应法律意见,起草、审查或修订相应的法律文件;10.根据公司要求,对外签发律师函、律师声明、律师公告,进行合法的调查取证,以公司名义在公共媒介发布法律公告;11.为公司拟定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等格式文本,协助规范公司劳资关系,为公司劳资纠纷出具法律意见及建议;12.为公司涉及商标、专利权、著作权、商誉、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和服务;13.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其他合理法律服务需求(原则上不超常年法律顾问项目的一般工作范围);14.协助甲方办理工商登记、公证等涉及的法律事务;15.实行结案报告制度,对交办的事项在办理过程中和办结后进行书面的汇报制度,且在一个服务年度结束五个工作日内,作书面的总结报告并提出建议。16.本合同项目纳入轨道公交集团系统法律服务统一协作体系,根据甲方要求,对轨道公交集团系统内其他子企业或控股企业重大疑难法律问题提供交叉配套法律服务,乙方不再另行收取费用。法律顾问服务期内,如涉及投资并购、发行企业债券等重大融资项目、诉讼、仲裁等专项服务需求的,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委托事宜。第二条乙方的工作方式1.乙方指派【】顾问律师团队,全面负责办理第一条范围的法律服务事项:同时乙方谭春松律师为项目负责人,根据甲方的业务需要随时调配服务团队,协助和配合顾问律2/9师处理事务,为甲方提供优质服务。如乙方指派的律师在服务期间未能满足甲方的需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调换律师。,邮箱2.甲方指派(联系电话:,作为日常事务对接人,甲方可根据需要增加对接人,如特殊情况需要乙方律师直接与其他人员联系的,应提前通知乙方。3.主动与甲方联系,询问有关法律事务。具体方式待征求甲方意见后予以确定(对于重大法律事务,提供现场服务)。律师应通过电话、拜访和会谈等方式密切关注甲方已发生或潜在的法律问题。4.深入了解甲方的经营管理制度(涉及商业秘密除外),并有针对性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设性方案,尽可能避免或减少法律风险的发生。第三条属于上述第一条范围的各项事务,甲方可随时与乙方联系,若要求乙方外出办理业务或重大法律事务须提供现场服务的,甲方可提前预约,乙方应妥善安排时间;认真履行法律顾问的职责。遇有重大或突发法律事件的出现,乙方应甲方要求保证到场。各类事务反馈时效如下:(一)甲方日常法律咨询事项或合同、文件、文书审查事项,乙方承诺完成并反馈的时限不超过24小时,如遇复杂问题或特殊情况,向甲方反馈之后,应在48小时内处理完毕。(二)出具法律意见、律师函、法律公告,乙方应在48小时内完成,特别重大复杂的事务应在收到甲方指令后72日内完成并回复。(二)甲方制度审查事项,在交办资料完整、清晰的情况下,乙方完成并反馈的时效不超过2个工作日,如遇紧急情况,乙方应尽力配合甲方缩短反馈时间。(三)甲方其他服务事项,在交办资料完整、清晰的情况下,乙方完成并反馈的时限不超过24小时,特别重大复杂的事务应在收到甲方指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回复甲方。(四)甲方如委托乙方办理专项事务,双方应在专项委托合同中明确办理期限。3/9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2.乙方不得无正当理由更换指派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3.对于需经乙方审查、修改的文件,乙方一般在甲方提交齐全材料后合理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审查、修改工作,将正式书面法律意见通过电邮、传真或其他方式送交给甲方;4.及时承办甲方委托办理的有关法律事务;5.乙方对在工作中接触、了解到有关甲方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6.不得参与与甲方有利害关系之第三人的诉讼及非诉讼事务;7.根据本合同规定和甲方的授权委托工作,不得超越代理权限,不得为任何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8.乙方应及时有效地处理甲方提出的本合同工作范围内的工作,若因乙方过失造成甲方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的,均由乙方承担。第五条法律顾问费用(一)每个年度法律顾问费人民币为¥大写:人民币,不含税金额为¥(大写:人民币元整),税额为¥(大写:人民币元整),增值税税率为【6】%。发票以前述不含税价为基础进行计算,在合同执行中由于5税务机关调整税率的,相应调整含税金额。12.费用分摊: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合同款项由甲方及3家子公司(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东莞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东莞市莞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平均分摊,相关子公司分别向甲方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甲方统一与乙方签订合同。乙i方按甲方的要求向甲方及3家子公司开具发票,甲方及3家子公司按合同分摊金额直接向乙方支付费用。4/9(二)律师费支付至乙方下述账号:开户名称:广州金鹏(东莞)律师事务所账号:529000000123668开户行:东莞银行中心区政和支行(三)发票要求:甲方的开票信息如下:名称:东莞轨道公交集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900692400485M地址、电话:东莞市南城街道新城社区东莞大道116号0769-28639851开户银行及账号: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南城支行2010021109200180266相关子公司开票要求具体详见授权委托书。(1)除满足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外,甲方付款前,乙方需提供按照中国税法法律规定的开票时间、税率(或征收率)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核对开票信息,由于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不符合税法法规规定或者开票有误的、不及时提供发票等情形,甲方有权拒收并要求重开,乙方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及费用。(2)任何一方发生被税务机关稽查、调查、质询等税务检查事项涉及本合同的,一方应在知悉后3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积极予以配合解决。乙方开具的发票如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扣税凭证而不能抵扣的,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重新开票,如重开无法解决的或未重开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异常发票所载税款金额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无法抵扣的税款损失及其产生的利息损失、滞纳金、罚款等),乙方还应赔偿。第六条法律顾问费的支付方式7.1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甲方每半年(6个月)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优秀为85分(含)以上,良好为75分(含)-85分(不含),合格为60分(含)-75分(不含);不合格为60分(不含)以下。如乙方考核结果为为合格及以下的,甲5/9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按实际服务期间支付服务费。7.2根据乙方服务考核情况分2次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服务费(含税),由甲方及3家子公司平均分摊支付7.2.1在本合同签订后满半年(6个月)之日起,半年度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支付单位支付当期法律顾问服务费的100%即19000050%x100%元;支付单位考核结果为合4格及以下的,只需支付当期法律顾问服务费的80%即19000x50%x80%元,剩余的当期款项4不再支付。支付单位于收到乙方开具的当次支付金额的等额发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7.2.2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支付单位支付当期法律顾问服务费的100%即1900050%x100%元;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下的,支付单位只4需支付当期法律顾问服务费的80%即1900050%x80%元,剩余的当期款项不再支付。支付4单位于收到乙方开具的当次支付金额的等额发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7.2.3根据本协议约定乙方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支付单位有权直接从应付乙方的顾问费中扣除。第七条违约责任1.由于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无法继续合作的,视为违约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对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向违约方索赔。2.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约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四条约定的义务之一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解除合同,甲方有权视乙方已实际提供服务的期限和工作量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3.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应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之外,本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间为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3年内,合同解除后,违约方仍应承担违约责任。第八条合同的有效期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2026】年【10】月【23】日起至【2027】年【10】月【22】6/9日止。第九条争议管辖甲乙双方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十条如实陈述和保密义务1.甲方有责任就乙方代为处理的法律事务提供真实、完整、客观的各种数据和证据。2.乙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甲方的且无法自公开
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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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轨道公交集团有限公司2026-2027年外聘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
招标方:东莞轨道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来源平台: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发布时间:2026-11-05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