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12N49850010820262601

二、合同名称:广西营商环境管理平台运维和推广应用及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省级平台运维(重)合同

三、项目编号:GXZC2026-C3-003244-ZLGC

四、项目名称:广西营商环境管理平台运维和推广应用及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省级平台运维(重)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广西壮族自治区宏观经济研究院 地 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11号 联系方式:0771-2270501 供应商(乙方):广西锦瑟文化有限公司 地 址:全国 联系方式:18978817566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广西营商环境管理平台推广及应用 数量:1.00 单价(元):679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具体内容详见磋商采购文件服务要求:具体内容详见磋商采购文件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服务标准:具体内容详见磋商采购文件 2.合同金额(元):679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11月03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11月05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附件信息:合同-3分标-广西锦瑟文化有限公司.pdf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书项目名称:广西营商环境管理平台运维和推广应用及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省级平台运维(重)-3分标项目编号:GXZC2026-C3-003244-ZLGC-3分标采购计划文号:广西政采[2026]14490号-001采购单位(甲方):广西壮族自治区宏观经济研究院供应商(乙方):广西锦瑟文化有限公司2026年10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GXZC2026-C3-003244-ZLGC-3采购单位(甲方):广西壮族自治区宏观经济研究院采购计划号:广西政采[2026]14490号-001供应商(乙方):广西锦瑟文化有限公司标项号及标项名称:3分标签订地点: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11-1号签订时间:36年1·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合同标的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技术服务一览表序号服务名称服务项目要求(或技术参数需求)数量单位单价(元)金额(元)1广西营商环境管理平台推广及应用具体内容详见附件采购需求及技术要求偏离表1项679000.00679000.00合同总价(大写):人民币陆拾柒万玖仟元整(小写¥679000.00)。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确定。合同总价包括完成本项目采购要求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及税费,甲方不再另行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第二条质量保证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技术规格、技术参数等质量必须与承诺相一致,提交项目成果一式三份。2、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各项指标均应达到质量要求,并组织进行专家验收,验收费用由乙方承相,如验收不通过,需按专家意见重新修改后再次组织专家评审。第三条权利保证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服务成果(或其任何一部分)在使用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权利。2、乙方在甲方已按规定时间(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提供必要数据资料的前提下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交服务成果。3、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乙方未履行保密义务的,按第八条第5款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终止后本保密条款继续有效。4、没有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涉及服务成果的相关文本、表格、图件等资料提供任何其他人使用。5、如乙方所交付的服务成果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若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6.乙方配合甲方完成绩效考核工作。7.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所有知识产权成果归甲方所有。第四条成果交付1、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交付地点:南宁市内甲方指定地点。2、乙方提供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或服务成果的,甲方有权拒绝接受。3、乙方必须按承诺的服务响应条款向甲方提供服务及服务成果。4、乙方应对提交的服务成果作出全面检查和整理,并列出清单,经甲方确认后,清单应随提交的服务成果交给甲方。5、乙方在指定地点提交服务成果后,甲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依据合同约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服务成果验收单并加盖甲方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未按约定期限进行验收的,视同乙方交付的服务成果质量合格,符合合同约定。6、甲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的项目,其验收时间以该项目验收方案确定的验收时间为准,验收结果以该项目验收报告结论为准。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且未整改完毕的,可暂缓资金结算,待违约问题解决后,方可办理资金结算事宜。7、甲方对服务成果的质量有异议的,在列出清单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予以解决,乙方必须无条件进行整改、修正,直至甲方验收通过。第五条付款方式1、资金性质:财政资金。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40%;项目履约6个月后支付合同金额的55%:2027年6月20日前,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总价5%的无条件、见索即付的不可撤销的以甲方为受益人的银行履约保函,甲方在收到银行履约保函后,甲方支付合同款的5%给乙方,作为项目运行服务的保障费用:每次付款前乙方需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按约定支付合同款,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付款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第六条履约保证金1.乙方须在签订合同后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第二笔款项支付后,于2027年6月20日前,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总价5%的无条件、见索即付的不可撤销的以甲方为受益人的银行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期限至本项目服务完成期限止。2.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履约保证金金额为本项目成交总金额5%,即679000.00元×5%=33950.00元。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上3.履约保证金递交方式: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方式。4.履约保证金退付方式、时间及条件: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验收书》、履约保证金退付函和乙方履约保证金支付凭证,甲方在收到合格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不计利息)。第七条税费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第八条服务成果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1.7方应按采购文件规定的采购服务内容、数量、服务项目要求(技术参数需求)等向甲方提交质量必须为合格的服务成果,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提交的成果不符合要求的,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1)更换:由乙方承担更换所发生的全部费用,若因此导致逾期向甲方提交成果的,按本合同第八条第3款约定处理。(2)贬值处理:合同总价由甲乙双方重新合议确定,此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3)退服务成果处理:乙方须按本合同第八条第1款中乙方无法提供质量符合采购及响应文件、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或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成果情形的约定处理。2、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到达甲方现场。3、质保期为乙方提交的成果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服务成果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并无偿为甲方提供项目日常服务工作,因人为因素出现的故障不在免费质保范围内。超过质保期的服务成果,终生维护,维护时只收成本费。第九条违约责任1、因乙方原因,乙方所提交的服务成果内容、数量、服务项目要求(技术参数需求)等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或本合同约定的,应及时调整,调整不及时的按本条第3款的约定按逾期提交成果处理:因特殊情况甲方同意接收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或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或报告的,乙方除承担逾期违约责任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违约金。因乙方无法提供质量符合招投标文件、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或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或报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2.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如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而引发的任何纠纷或诉讼,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相全部责任。如甲方为解决纠纷先行支付了费用,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关于要求偿还已支付款项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甲方已支付的合理费用赔偿给甲方。3、因乙方原因,乙方逾期交付服务成果的,每天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0.5%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乙方逾期交付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4、乙方未按本合同和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按合同总价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乙方有其它严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违约行为的,每发生一次按合同总价的5%支付违约金。6、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有权不予支付任何款项给乙方,已经支付的,乙方应当白甲方要求返还之日起5日内予以返还,此外乙方还应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给甲方。但甲方接受或利用乙方已完成的服务的,应按乙方完成的工作量支付费用。7、当以上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时,乙方还应对甲方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乙方应当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干甲方直接损失、向第三人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为索赔支出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调查费、公证费、鉴定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8、乙方不得将项目全部或部分进行转包,如有违反,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第十条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义务时,任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不可抗力发生的有效证明。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任何时候采取合理的行动,以避免或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因主观原因延误,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不能免除相应责任。4、不可抗力事件延续一百二十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若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甲方应按乙方完成的工作量支付费用。第十一条合同争议解决1、因服务成果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服务成果质量进行鉴定。服务成果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服务成果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它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其应履行的任何合同义务。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叁份。甲方(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宏观经济研究院2026年(0月26日乙月年广西锦瑟文化有限公司202年10月26日单位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11-1号单位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11号荣和千千树11号楼2单元1105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0771-2270501电话:189788开户银行:南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盟信用社开户银行:账号:/账号:18011247353邮政编码:530022邮政编码:53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