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 NMGZFCG-HT-2026-11-1228885

二、合同名称: 通辽市公安局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定点服务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 TLSZFCG-DDFW-2026-1026622

四、项目名称: 通辽市公安局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定点采购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 通辽市公安局 地 址: 内蒙古自治区_通辽市_科尔沁区通辽市公安局新址联系方式:18947520006供应商(乙方):通辽市双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丰汽贸物流园J2-/-105联系方式:15934996669

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名称:车辆维修和保养,采购数量:1.0000;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主要标的数量:1.0000项主要标的单价:13200.000000元合同金额: 1.32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通辽市本级采购方式: 电子卖场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11-04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11-04

九、其他补充事宜:附件: 通辽市公安局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定点服务采购合同.pdf通辽市公安局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定点服务采购合同.pdf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通辽市政府采购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采购合同合同名称:通辽市公安局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定点服务采购合同合同编号:NMGZFCG-HT-2026-11-1228885采购计划备案书/核准书编号:150500[2026]05874-第1页-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采购合同合同编号:NMGZFCG-HT-2026-11-1228885采购人(甲方):通辽市公安局供应商(乙方):通辽市双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签订地点:通辽市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遵循通辽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关于协议定点的相关规定,由采购人与供应商以成交结果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采购合同项目付款方式国库集中支付

二、服务内容、单价、金额产品名称技术规格备注数量单价(元)金额(元)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蒙GBC971、蒙GWA001、蒙G0Z539、蒙G0Z977、蒙GFK010、蒙G0Z773、蒙GKU098、蒙GAT393、蒙GFT035、蒙GAN953、蒙GFZ110、蒙G0G007、蒙GJD110、蒙GGA006、蒙GKF016、蒙G0G087、蒙GTL756、蒙GA0002、蒙G5Q731、蒙GJZ935、蒙GNW077、蒙GSJ060、蒙GJY901、蒙GKV010、蒙G0Z662、蒙GZA001、蒙GH3117、蒙G70966、蒙GTJ001、蒙GJG018、蒙GJD009、蒙GWA003、蒙GBM205、蒙GZA002、蒙G2R608、蒙G3F133、蒙GH0036、丰田4500、蒙G0Z955、蒙G1676警、蒙G1531警、蒙G0681警、蒙G1680警、蒙G1291警、蒙G1681警、蒙G1672警、蒙G1683警、蒙G1523警、蒙G1679警、蒙G93839、蒙GUK110、蒙GKV110、蒙G70900、蒙GKQ355、蒙GQS001、蒙G0W861、蒙G0Z661、蒙GJD007、蒙GW5097、蒙G0F295、蒙G1W370、蒙G6Q172、蒙GMM470、蒙G7185V、蒙GHW797、蒙GYQ097等66辆车更换雪地轮胎4*25*66台=6600元,动平衡4*25*66台=6600元,合计:13200.00元。1¥13200.00¥13200.00合计¥13200.00大写(人民币):壹万叁仟贰佰元整

三、质量保证(一)乙方提供维修服务时,其服务质量应按照《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中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二)维修合格出场车辆质量保证里程为:1、整车大修和总成大修:40000公里或365天内:2、二级维护:5000公里或90天内;3、一级维护、小修:3000公里或30天内。(三)乙方应对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提供质量保证。在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和时间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四)乙方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原厂生产的或正规厂家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被修车辆的性能的要求。维修车辆移交甲方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第2页-(五)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任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乙方同意免收该次维修的维修费用,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些损失和费用。2、乙方必须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全新的原装合格品免费予以更换。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对修补或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3、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六)维修期限乙方承诺各种情形下的维修时间不超过如下期限(自接收待修车辆当日起计算,所指维修天数为自然日):小修:一日。中修:三日。大修:十五日。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一)对已完工车辆,如发现不合格,有权要求乙方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二)有义务按约定及时进行结算,支付修理费用;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一)有权要求甲方按时结清车辆维修费用;(二)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除维修服务以外的要求;(三)按承诺的维修时限按时完成维修工作;(四)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保证维修质量;(五)保证所用配件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全新原厂配件,不得以次充好或随意更换汽车配件;(六)乙方应保存好所有的维修单据和资料,作为结算依据;

六、其他约定(一)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自行负担。(二)车辆在乙方维修期间发生的丢失、损坏,第三人或乙方工作人员擅自驾驶送修车辆导致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七、付款方式及期限(一)维修完毕后,甲方去提取车辆时,乙方提供汽车维修发票交由甲方,甲方应在10日内将货款全部付清;由财政集中支付的应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付款。供应商名称:通辽市双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供应商开户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大街支行银行账号:15050163663600001187(二)如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其他赔偿时,甲方有权直接从上述付款中等额扣除。

八、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合同金额5%的经济责任。

九、因合同执行而产生问题的解决方式-第3页-1、协商解决;2、提请仲裁;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它约定事项1、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任务第三方。2、本合同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和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一份。本合同为电子合同,经甲乙双方加盖电子签章后生效。-第4页-采购人(盖章):通辽市公安局负责人:王云来地址:内蒙古自治区_通辽市_科尔沁区通辽市公安局新址电话:18947520006供应商(盖章):通辽市双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赵亮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丰汽贸物流园J2-/-105电话:15934996669合同履约开始日期:2026-11-04合同履约截止日期:2026-11-12-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