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JSZC-320100-FW2026-10773

二、合同名称:南京应天大街长江隧道及定淮门长江隧道照明用能设备更新项目监理服务合同

三、项目编号:JSZC-320100-FW2026-10773

四、项目名称:南京应天大街长江隧道及定淮门长江隧道照明用能设备更新项目监理服务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联系方式:025-89622912供应商(乙方): 南京安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联系方式: 17752736098

六、合同主体信息1.主要标的信息:项目名称:南京应天大街长江隧道及定淮门长江隧道照明用能设备更新项目监理服务项目编号:JSZC-320100-FW2026-10773比选方式: 公开比选服务品目: 鉴证咨询服务/鉴证服务/工程监理服务项目预算: ¥545000.0项目地点: 南京市采购单位: 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联系人姓名: 陈骏联系电话: 025-89622912固定电话: 2.合同金额: 540000.03.履行时间(期限): 300天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10-30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11-03 17:04南京应天大街长江隧道及定淮门长江隧道照明用能设备更新项目监理服务合同.pdf南京应天大街长江隧道及定淮门长江隧道照明用能设备更新项目监理服务合同文件发包人: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监理人:南京安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签订地点:江苏省南京市签订日期:2026年10月合同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简称甲方)承包人(全称):南京安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简称乙方)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项目概况项目名称:南京应天大街长江隧道及定淮门长江隧道照明用能设备更新项目监理服务项目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对工程进行进度、质量、投资、安全、环境五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的管理及组织协调项目现场各方面关系,以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工程变更、索赔、验收及配合竣工结算、决算审计等均属于本监理范围。(1)应天大街长江隧道应天大街长江隧道共计更换2312套40W、1388套15W(LED)灯具以及相关配件:定淮门隧道共计更换49套150W、216套130W、294套70W、280套40W、8052套30W、3033套15W(LED)灯具以及相关配件:(2)江东北路及定淮门长江隧道江东北路隧道共计更换105套160W、31套150W、70套130W、16套80W、95套70W、68套50W、86套40W、742套30W、123套15W(LED)灯具以及相关配件。定淮门隧道新增5套LED无极调光控制系统,南接线江东北路隧道新增1套LED无极调光控制系统。第二条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2.结果通知书。3.发包文件、发包响应文件(含发包期间来往的文件)。4.合同通用、专用条款。第三条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1.本合同价款(含税价)为:人民币伍拾肆万元(¥540000.00元)2.付款方式为:(1)合同签订,监理人员及设备进场后三个月内支付合同价的40%:(2)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的80%;(3)配合结算、决算审计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的97%;(4)监理缺陷责任期结束后付清余款。注:发包人可根据财政资金拨付情况及时间相应调整支付比例及时间,因此引起的逾期付款,发包人不承担违约金及相关利息。若遇国家或地方政府政策性调整,双方另行协商。3.乙方每一次请款前应当按甲方要求开具合格的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中止付款。4.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李黎。第四条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并承担相应义务及违约责任。第五条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完成项目并承担相应义务及违约责任。第六条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后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七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遇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和解: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第八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方二份,乙方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章)盖章之日起生效。发包人: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公章)承包人:南京安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好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日期:202610.30日期:发包人: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盖章)承包人:南京安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日期20261020法定代表人日期:发包人: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盖章)承包人:南京安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湖密设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日期:Z026.10.30日期:F合同附件二廉政合同发包人(全称):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简称甲方)承包人(全称):南京安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简称乙方)为了在本合同执行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结合本合同项目的特点,特订立本合同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所在地区关于发、承包方工作规则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三、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提供方便。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合同有关的服务、维修、材料供应等经济活动。

七、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关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八、乙方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服务内容、服务费用、人员配置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九、乙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

十、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十

一、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甲方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合同价款1%—5%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甲方单位予以追缴。

十

二、本廉洁合同作为本合同协议书的附件,与合同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十

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监督部门:(盖章)合同附件三安全生产合同发包人(全称):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简称甲方)承包人(全称):南京安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简称乙方)为在本合同的执行中创造安全、高效的实施环境,切实做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承包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承包人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4.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安全生产费用。

三、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本安全生产合同作为本合同协议书的附件,与合同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合同附件四保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简称甲方)承包人(全称):南京安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简称乙方)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和系统维护,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信息数据等,防止商业秘密、信息数据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一、乙方对其在甲方服务期间知悉的商业秘密、信息数据负有保密责任,并承诺做到:1.认真遵守国家各项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法律法规及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网络安全、信息化管理办法。2.加强员工管理,强化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风险意识,签订员工保密协议,进行技能培训与素质培训。3.除甲方主动披露,不通过其他任何途径获取、持有保密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研发、维护的各类产品的安全、稳定运行,系统维护过程中快速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研发、维护的产品、系统、服务中严禁设置恶意程序。4.只为完成协议约定的工作使用保密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保密信息。不向第三方披露已经、正在或将来、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形式向其提供的保密信息。不得利用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提供的网络系统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对知悉的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包括其系统内单位)信息、材料等不得对外泄露或擅自使用,如造成后果,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5.在运营与维护系统过程中发现安全事件及时控制和处理,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第一时间向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二、保密内容1.所有非公开的规章制度、管理流程以及所有下发的文件:2.签订的所有非公开的合同、法律文件以及其中所有非公开的数据和内容:3.重要报告、重要外部来函、各类会议纪要以及其他存档材料:4.重要客户资料、客户统计台账等客户资料和信息:5.各类统计数据和报表6.所有的技术资料及现有科研成果、技术秘密:7.乙方在认知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8.保密信息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书面、视频、音频、计算机软件以及记录甲方秘密的任何载体等。

三、乙方在甲方服务期间,乙方应自觉维护甲方的利益,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所掌握的产品、系统、信息数据等商业机密:乙方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谋取私利:乙方同意并承诺,对所有产品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在未得到甲方事先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披露给任何其他人士或者公司。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获取、持有、保存保密信息的载体,严禁乙方员工将其带离甲方的办公区域。

四、乙方承诺服务终止、员工离职之后,以及甲方解除合作合同之后,承担与服务期间一样的保密责任,保密期间为永久。

五、保密义务的例外乙方约定的保密义务不涉及下列信息:1.非因可归责于一方的原因,而已为或随即被公众所知晓的信息。2.乙方能证明未使用保密信息,而基于独立获取的信息。

六、违反协议的法律责任:1.乙方应保证不违反上述保密义务。2.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泄露甲方信息的,并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均有权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3.乙方(包括乙方现任或离职员工)违反保密义务,每发现一次至少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仍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