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工业机器人实践中心采购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采购结果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SZCG2026001333
二、项目名称:工业机器人实践中心采购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深圳市华兴鼎盛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九道10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0栋A1102 中标(成交)金额:39656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名称品牌(如有)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元) 核心产品:工业机器人应用与维护综合实训台 详见招投标文件 品牌:华兴鼎盛 详见招投标文件 型号:定制 详见招投标文件 数量:11台 详见招投标文件 单价:273500.00元/台 详见招投标文件
五、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王玮、邓小艳、陈宝文、王继笃、刘少华;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根据采购文件约定,本项目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收费金额人民币47621.6元。
七、公示期限 2026年11月03日至2026年11月06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下载打印电子中标通知书 采购人、中标(成交)供应商可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后登录交易系统自行下载打印电子中标通知书。 2.供应商质疑 投标供应商认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请质疑供应商根据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页(https://www.szggzy.com/globalSearch/details.html?contentId=1211037)所发布的质疑指引、质疑函模板填写质疑函并提交质疑材料。质疑材料现场提交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A座(深圳交易集团总部大楼)27楼。质疑咨询电话:0755-86500054、0755-86500050。
九、凡对本次公示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深圳市第三职业技术学校 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创景南路13号 联系方式:陈老师 0755-23678668-121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由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业务分公司)组织实施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A座(深圳交易集团总部大楼)27楼 联系方式:0755-8938153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吴工 电话:0755-89381536
十、附件 (一)招标(采购)文件(已公开的可不重复公开) (二)招标(采购)文件约定公开的其他内容: 1、开标一览表 2、资格性审查表 3、符合性审查表 4、供应商价格调整类型报表 5、候选中标(成交)供应商名单、得分及排名(得分包括:总得分和价格、技术、商务、综合实力等大项得分。不包括各细项明细得分;评定分离项目,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不进行排名的,仅公示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不公示得分和排名) (三)中标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信息公开部分(应包括如下部分): 1、《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 3、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城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开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4、《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如有) 5、《投标函》(《响应书》) 6、《承诺函》 7、资格证明文件 8、综合实力部分的证明材料(招标文件约定的可公开部分,包括认证证书、获奖证书、知识产权证书等证明材料,不包括业绩合同) 注:附件(一)招标(采购)文件、附件(三)中1-4项见本公告,其余附件信息需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查看 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6年11月03日招标文件.zip 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及监狱企业声明函.pdf 本国产品声明函.pdf 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认真阅读以下特别警示条款,不得存在以下所列禁止情形,一旦发现,将被处以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罚款、取消参与政府采购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序号供应商参与投标禁止情形1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2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与其他投标供应商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直接控股、管理关系。3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或存在非正常一致。4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使用同一设备编制(“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5提供未经出具机构核实的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业绩材料、社保缴纳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认证证书等材料。6擅自将投标密钥或电子营业执照出借他人使用或未妥善保管。
一、《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二)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四)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六)恶意投诉的;(七)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八)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九)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采购条例所称的串通投标行为,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七)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