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发布机构:广州中经招标有限公司采购计划编号:440001-2026-37873预算金额:3564300.0000采购品目:其他试验仪器及装置代理机构:广州中经招标有限公司项目经办人:于敏项目负责人:于敏
一、项目编号:GZZJ-ZG-2026590
二、项目名称:广东省药品检验所2026年检验检测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第五批)-5
三、采购结果合同包1(检验检测仪器设备):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地址中标(成交)金额中建投(广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226号803室(仅限办公) 2,953,30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合同包1(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货物类(中建投(广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位)单价(元)总价(元)1-1其他试验仪器及装置近红外光谱仪赛默飞Antaris II1.0000(台)780,000.0000780,000.00001-2其他试验仪器及装置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珀金埃尔默PinAAcle 900T1.0000(台)490,000.0000490,000.00001-3其他试验仪器及装置智能溶出度测定仪华溶仪器DS-1206AT5.0000(台)180,000.0000900,000.00001-4其他试验仪器及装置拉曼光谱仪奥谱天成ATR3110Pro1.0000(台)145,000.0000145,000.00001-5其他试验仪器及装置马弗炉泰斯特MF3-17.5-12TII5.0000(台)30,000.0000150,000.00001-6其他试验仪器及装置氮气发生器科林恒达PGN-10L1.0000(台)22,300.000022,300.00001-7其他试验仪器及装置恒温干燥箱泰斯特TBWGL-65L8.0000(台)11,000.000088,000.00001-8其他试验仪器及装置真空干燥箱泰斯特TBDZ53T2.0000(台)22,000.000044,000.00001-9其他试验仪器及装置全自动旋光仪仪电物光SGW-578A2.0000(台)62,000.0000124,000.00001-10其他试验仪器及装置电导率测定仪雷磁DZS-708L5.0000(台)23,000.0000115,000.00001-11其他试验仪器及装置尘埃粒子计数器苏净仪器Y09-5100X Pro1.0000(台)95,000.000095,000.0000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李锦荣、黄衍标、彭乃球、陈更生、刘亚雄(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须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服务费,该中标服务费参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2003(857)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及《广州市招标代理服务费计费规则》(穗招代理协[2017]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按货物类计算,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收取。 合同包号合同包名称代理服务费金额(万元)收取对象1检验检测仪器设备3.6486中标(成交)供应商
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合同包1(检验检测仪器设备):供应商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技术得分商务得分价格得分综合得分得分排名推荐排名中建投(广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通过通过56.408.8021.5486.7411广州市京度进出口有限公司通过通过52.158.0023.8083.9522广州上轻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通过通过52.158.0023.6483.793-广州博诗仪器设备有限公司通过通过45.058.0030.0083.054-广州市德修仪器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通过通过35.953.8026.8766.625-广州景驰科学仪器有限公司通过通过39.953.8019.8263.576-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神舟路766号联系方式:020-3244797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广州中经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寺右一马路18号泰恒大厦14楼1409室联系方式:020-8738515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于小姐电话:020-87385151广州中经招标有限公司2026年11月03日相关附件:合同包1:报价明细附件(中建投(广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pdf中建投(广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国产品声明函.pdf中建投(广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pdf分项报价表项目编号:GZZJ-ZG-2026590项目名称:广东省药品检验所2026年检验检测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第五批)-5包号:1投标人名称:中建投(广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价款形式:总价,价款形式:总价,货币及单位:人民币/元货币及单位:人民币/元品目号序号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品牌是否进口产地是否节能产品是否环境标志产品制造商名称单价数量总价1-11近红外光谱仪AntarisII赛默飞否广东否否赛默飞世尔(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780,0001(台)780,000.001-21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PinAAcle900T珀金埃尔默否江苏否否珀金埃尔默科技(太仓)有限公司490,0001(台)490,000.001-31智能溶出度测定仪DS-1206AT华溶仪器否广东否否深圳市华溶分析仪器有限公司180,0005(台)900,000.001-41拉曼光谱仪ATR3110Pro奥谱天成否福建否否奥谱天成(厦门)光电股份有限公司145,0001(台)145,000.001-51马弗炉MF3-17.5-12TII泰斯特否天津否否天津市泰斯特仪器有限公司30,0005(台)150,000.001-61氮气发生器PGN-10L科林恒达否河北否否河北科林恒达分析仪器科技有限公司22,3001(台)22,300.001-71恒温干燥箱TBWGL-65L泰斯特否天津否否天津市泰斯特仪器有限公司11,0008(台)88,000.001-81真空干燥箱TBDZ53T泰斯特否天津否否天津市泰斯特仪器有限公司22,0002(台)44,000.001-91全自动旋光仪SGW-578A仪电物光否上海否否上海仪电物理光学仪器有限公司62,0002(台)124,000.001-101电导率测定仪DZS-708L雷磁否上海否否雷磁(上海)科技有限公司23,0005(台)115,000.001-111尘埃粒子计数器Y09-5100XPro苏净仪器否江苏否否苏州苏净仪器自控设备有限公司95,0001(台)95,000.001投标人盖章:日期:2026年10月30日2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广东省药品检验所的广东省药品检验所2026年检验检测仪器设备采购项且(第五批)-5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近红外光谱仪,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赛默飞世尔(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96人,营业收入为96365.90万元,资产总额为85365.96万元,属于小型企业;2.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珀金埃尔默科技(太仓)有限公司,从业人员61人,营业收入为10773.9万元,资产总额为21960.4万元,属于小型企业:3.智能溶出度测定仪,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深圳市华溶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从业人员63人,营业收入为1900万元,资产总额为178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4.拉曼光谱仪,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奥谱天成(厦门)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70人,营业收入为16515万元,资产总额为14574万元,属于小型企业;5.马弗炉,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天津市泰斯特仪器有限公司,从业人员87人,营业收入为1975万元,资产总额为261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6.氮气发生器,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河北科林恒达分析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8人,营业收入为1500万元,资产总额为100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7.恒温干燥箱,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天津市泰斯特仪器有限公司,从业人员87人,营业收入为1975万元,资产总额为261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8.真空干燥箱,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天津市泰斯特仪器有限公司,从业人员87人,营业收入为1975万元,资产总额为261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9.全自动旋光仪,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上海仪电物理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从业人员76人,营业收入为5336万元,资产总额为3606万元,属于小型企业;10.电导率测定仪,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雷磁(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45人,营业收入为5536万元,资产总额为2273万元,属于小型企业;11.尘埃粒子计数器,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苏州苏净仪器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从业人员59人,营业收入为5173万元,资产总额为3276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中建投(广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日期:2026年11月2日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投标人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在实际操作中,投标人希望获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支持的,应从制造商处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对相关制造商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