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 ZTZX2026102801
二、合同名称: 激光雷达扫描系统合同
三、项目编号: TC260W08Y
四、项目名称: 国际竹藤中心2026年科研仪器购置项目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 国际竹藤中心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阜通东大街8号联系方式:010-84789762供应商(乙方):科达智林(湖南)科技有限公司地 址: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万家丽中路三段190号成兴景苑2栋、3栋、4栋4-1403联系方式:18673165690
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名称:激光雷达扫描系统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大疆禅思L3主要标的数量:1主要标的单价:338000.00元人民币合同金额: 33.8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北京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11-02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11-02
九、其他补充事宜:附件: 政府采购合同-激光雷达.pdf政府采购合同-激光雷达.pdf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ZTZX2026102801买方:国际竹藤中心法定代表人:覃道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717802844D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阜通东大街8号卖方:科达智林(湖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良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ERL2FE7T地址: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万家丽中路三段190号成兴景苑2栋、3栋、4栋4-1403国际竹藤中心(下称买方)22026年科研仪器设备购置项目(项目名称)、分包8所需激光雷达扫描系统(货物名称)经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招标采购单位)以TC260W08Y号招标文件在国内进行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科达智林(湖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卖方)为中标人。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如下条款并签署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1、合同文件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为便于解释,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a.本合同书b.中标通知书c.协议d.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2、货物和数量本合同货物:激光雷达扫描系统数量:1套3、合同总价本合同总价为RMB338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叁万捌仟元整)。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及支付。分项价格:详见附件4、付款方式4.1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价的60%(RMB2028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万零贰仟捌佰元整)。4.2设备到货经验收合格,凭用户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的验收证书及卖方履约保证金付款凭证支付合同总价的40%(RMB1352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贰佰元整)。4.3买方支付货款前,卖方需开具符合规定的足额商业发票(RMB338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叁万捌仟元整)(此项目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因发票原因导致买方无法按时付款或不能付款,买方不承担任何责任。5、交货期限和方式本合同货物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方式为由卖方送货上门。交货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阜通东大街8号6、履约保证金:6.1卖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10%即RMB3338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叁仟捌佰元整)给买方作为履约保证金;付款形式为支票或电汇(不接受银行保函);6.2交付期限:卖方在合同签订后且买方付款前;6.3退款期限:验收合格3个月后,如卖方所提供货物无质量问题且无其他违约行为,买方按原付款路径将履约保证金无息返回给卖方。7、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7.1卖方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买方招标文件和卖方投标文件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7.2卖方提供的货物(含零配件、随机工具等)必须是全新的、表面和内部均无瑕疵的原厂正品。7.3包装和运输:(1)卖方应采取防潮、防雨、防冻、防锈等相应措施对货物进行包装,确保货物在正常作业和装卸条件下安全无损地到达合同指定地点。(2)包装箱及每一附件应注明货物名称、型号、件数、附件名,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8、保修和售后服务8.1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验收合格起12_个月内保修,终身免费维修。8.2保修期内卖方在收到维修通知后2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8.3卖方提供累计不少于30天的数据采集及数据处理服务。9、检验和验收9.1验收由买方组织,卖方配合进行:9.1.1货物在卖方通知安装调试完毕后5日内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进入5天试用期;试用期间发生一般性质量问题,修复后试用期相应顺延;试用期结束后_5_日内完成最终验收,如质量验收合格,双方签署《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书》;若买方对货物质量有异议,须在试用期结束后_5_日内书面提出(邮件或签字的函件或传真)。如买方提出异议,卖方应在收到买方异议的书面通知后5_日内书面回复(邮件或签字的函件或传真)解决方案。在异议解决之前的付款延迟买方不承担责任。9.1.2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买方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卖方的投标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买卖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买方在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9.1.3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货物有次品、损坏或其他不符合标准及本合同规定之情形者,买方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坏部件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与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验收期限相应顺延。9.2上述试用期结束后5日内,买方未提出异议并已使用货物的,视同验收合格,双方应及时签订《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书》。9.3卖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配件、随机工具、用户使用手册、原厂保修卡等资料交付给买方;卖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必须负责补齐,否则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9.4如货物经卖方_3次维修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买方有权退货,并视作卖方不能交付货物且须支付违约赔偿金给买方,买方可依法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9.5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政府采购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均有规定的,按较高标准规定执行。10、违约责任10.1卖方逾期交付货物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的0.5%/日计算,累计至交齐货物之日止,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卖方仍需履行合同向买方交付货物;如卖方逾期30天仍未交齐货物的,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卖方则应按合同总价的10%计算,向买方支付违约金。10.2卖方交付货物的品质、性能、技术标准、质量要求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更换货物及索赔,卖方应在买方提出之日起60天内免费更换货物,由此造成的时间延误视作卖方未按时交货,按本条前述第10.1款处理。如经两次更换,货物质量仍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卖方应向买方返还已付款项,并按合同总价的10%计算,向买方支付违约金。10.3卖方保证本合同项下货物的权利无瑕疵,包括货物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利无瑕疵。如任何第三方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上述货物主张权利或国家机关依法对货物进行没收查处的,卖方除应向买方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按合同总价的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10.4本合同生效后,如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均可就自身因违约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向违约方主张赔偿。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预期利益损失以及为处理此事而支付的费用(含律师代理费、仲裁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鉴定费、公告费、材料费、调查费、评估费、第三方索赔费用等)11、不可抗力11.1不可抗力指下列事件:战争、动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地震、风暴或其他自然灾害,以及本合同各方不可预见、不可防止并不能避免或克服的一切其他因素及事件。11.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并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供详细情况报告及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的说明。就上述不可抗力的发生须由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负责同时提供由公证机关作出的公证证明。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11.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责任而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责任。11.4不可抗力事件延续9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12、保密条款12.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及附件中其他方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12.2在下列情形下:当发布中标公告和其它公告时,当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无须事先征求投标人/中标供应商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投标人/中标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采购内容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投标人/中标供应商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12.3此外的其它情形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其他各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13、权利保留13.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另一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13.2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双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14、其它14.1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有权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4.2双方约定以下地址及联系方式为本合同履行及纠纷解决时的送达信息:买方:国际竹藤中心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阜通东大街8号联系人:联系电话:卖方:科达智林(湖南)科技有限公司联系地址: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万家丽中路三段190号成兴景苑2栋、3栋、4栋4-1403,联系人:联系电话任何一方上述送达信息有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对方。送达信息变更未通知的,仍以本合同约定信息为准。因联系人拒收或送达信息有误及送达信息变更未通知导致相关文件未能实际送达的,相关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如信息变更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4.3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通常的理解进行14.4一方当事人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有关分包事项须事先取得采购人书面同意并且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14.5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卖方:科达智林(湖南)科技有限公司(公章买方:国际竹藤中心(公章或合同章)或合同章)地址: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万家丽中路三段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阜通东大街8号190号成兴景苑2栋、3栋、4栋4-1403经办人电话:经办人电话:邮政编码:100102邮政编码:410014开户银行:农行北京将台路支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