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NMGZFCG-HT-2026-1226916
二、合同名称:和林格尔县林业和草原建设服务中心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定点服务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NMGZFCG-DDFW-2026-1021411
四、项目名称:和林格尔县林业和草原建设服务中心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定点采购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和林格尔县林业和草原建设服务中心地址:内蒙古自治区_呼和浩特市_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102号联系方式:15847211153供应商(乙方):和林格尔县大众修理中心(个体工商户)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和羊路联系方式:13347120878
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序号名称数量(单位)单价(元)总价(元)规格型号/服务要求1单位工程业务车辆维修与保养,采购数量:1.0000;1(批)¥8,920.00¥8,920.00车辆维修保养所用配件均为正规合格产品,适配对应车型;服务商按照车辆保养规范修理,不得私自增项加价;具体流程单位用车人填报维修申报单,经单位负责人审批,确定车辆维修项,再维修完成后,核验旧件、检验试驾维修车辆,保证车辆正常行驶;如配件质量问题免费更换,检验试驾不合格无偿返工。合同金额: 8,92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仟玖佰贰拾元整履约期限:2026年09月01日至2026年11月30日履约地点:/采购方式:电子卖场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11月02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11月02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合同附件:和林格尔县林业和草原建设服务中心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定点服务采购合同.pdf和林格尔县林业和草原建设服务中心2026年11月02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采购合同合同名称:和林格尔县林业和草原建设服务中心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定点服务采购合同合同编号:NMGZFCG-HT-2026-1226916采购计划备案书/核准书编号:和政采计划[2026]01064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11月02日-第1页-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采购合同合同编号:NMGZFCG-HT-2026-1226916采购人(甲方):和林格尔县林业和草原建设服务中心供应商(乙方):和林格尔县大众修理中心(个体工商户)合同签订地点:呼和浩特市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遵循呼和浩特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协议定点的相关规定,由采购人与供应商以成交结果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采购合同项目付款方式国库集中支付
二、服务内容、单价、金额产品名称技术规格备注数量单价(元)金额(元)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完成单位业务车辆维修与保养服务,车辆维修保养所用配件均为正规合格产品,适配对应车型;服务商按照车辆保养规范修理,不得私自增项加价;具体流程单位用车人填报维修申报单,经单位负责人审批,确定车辆维修项,再维修完成后,核验旧件、检验试驾维修车辆,保证车辆正常行驶;如配件质量问题免费更换,检验试驾不合格无偿返工。,数量:1批;完成单位业务车辆维修与保养服务,车辆维修保养所用配件均为正规合格产品,适配对应车型;服务商按照车辆保养规范修理,不得私自增项加价;具体流程单位用车人填报维修申报单,经单位负责人审批,确定车辆维修项,再维修完成后,核验旧件、检验试驾维修车辆,保证车辆正常行驶;如配件质量问题免费更换,检验试驾不合格无偿返工。1¥8920.00¥8920.00合计¥8920.00大写(人民币):捌仟玖佰贰拾元整
三、质量保证(一)乙方提供维修服务时,其服务质量应按照《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中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二)维修合格出场车辆质量保证里程为:1、整车大修和总成大修:40000公里或365天内:2、二级维护:5000公里或90天内;3、一级维护、小修:3000公里或30天内。(三)乙方应对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提供质量保证。在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和时间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四)乙方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原厂生产的或正规厂家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被修车辆的性能的要求。维修车辆移交甲方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五)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任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乙方同意免收该次维修的维修费用,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些损失和费用。2、乙方必须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全新的原装合格品免费予以更换。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对修补或更换-第2页-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3、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六)维修期限乙方承诺各种情形下的维修时间不超过如下期限(自接收待修车辆当日起计算,所指维修天数为自然日):小修:一日。中修:三日。大修:十五日。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一)对已完工车辆,如发现不合格,有权要求乙方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二)有义务按约定及时进行结算,支付修理费用;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一)有权要求甲方按时结清车辆维修费用;(二)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除维修服务以外的要求;(三)按承诺的维修时限按时完成维修工作;(四)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保证维修质量;(五)保证所用配件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全新原厂配件,不得以次充好或随意更换汽车配件;(六)乙方应保存好所有的维修单据和资料,作为结算依据;
六、其他约定(一)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自行负担。(二)车辆在乙方维修期间发生的丢失、损坏,第三人或乙方工作人员擅自驾驶送修车辆导致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七、付款方式及期限(一)维修完毕后,甲方去提取车辆时,乙方提供汽车维修发票交由甲方,甲方应在10日内将货款全部付清;由财政集中支付的应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付款。供应商名称:和林格尔县大众修理中心(个体工商户)供应商开户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呼和浩特市盛乐园区分理处银行账号:0602007509000016979(二)如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其他赔偿时,甲方有权直接从上述付款中等额扣除。
八、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合同金额5%的经济责任。
九、因合同执行而产生问题的解决方式1、协商解决;2、提请仲裁;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3页-
十、其它约定事项1、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任务第三方。2、本合同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和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一份。合同履约开始日期:2026-09-01合同履约截止日期:2026-11-30本合同为电子合同,经甲乙双方加盖电子签章后生效。-第4页-采购人(盖章):和林格尔县林业和草原建设服务中心负责人:邢福根地址:和林格尔县城关镇电话:15849362484供应商(盖章):和林格尔县大众修理中心(个体工商户)负责人:贺建国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和羊路电话:13347120878-第5页-